1、成果分类:凡列入医院及上级部门的研究计划或利用医院的资金、仪器、设备、实验动物及各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取得的成果为职务成果;凡利用业余时间,使用自己的资金、仪器设备等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科技成果为非职务成果。职务成果所有权归国家(计划下达部门),持有权归医院,申请专利时须申请职务发明创造专利。非职务成果所有权归研究者本人,申请专利时,可申请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
2、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职务和非职务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均可接受国内外奖励或其他荣誉,但职务成果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国内外进行转让和交易,同时按照我院制定的科研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3、科技成果必须经过严格的成果鉴定和评议,凡已按计划完成并达到预期目的的研究课题,均应申请成果鉴定,通过鉴定的项目方能认可为科技成果(社科成果不需鉴定),进行成果登记。
成果鉴定(包括上级计划和院计划项目、自选项目、横向项目)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计划下达部门及所在地区科技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凡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完成计划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
(2)、技术资料完整、规范,并已打印(印刷)装订成册,须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研究工作报告;研究技术报告;效益分析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科技查新报告;有关学术会议交流证明等材料。
(3)、样机或样品能满足鉴定要求。
(4)、参加研究的各个单位及个人的资格无异议,名次排列已达成一致意见(注:名次排序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采用科研贡献大小测评方法确定)。
申请鉴定的程序:
(1)、研究者在申请成果鉴定前,应将主要技术资料送情报机构进行查新检索,符合申请鉴定条件者,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并经所在科室、医教部审核。
(2)、医教部对申请鉴定的项目进行综合审查,符合要求的,提出拟鉴定的方式和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向上级部门和主管科研成果鉴定的部门递交鉴定申请。
(3)、鉴定申请被批准后,鉴定会或其它形式的鉴定具体筹备工作由医教部负责安排,有关部门给予协助。
科技成果的鉴定内容:
(1)、技术资料是否完整真实。
(2)、课题设计及技术路线是否科学、严密。
(3)、观察测试指标是否先进合理,实验数据是否准确可信,样本量能否满足统计学要求。
(4)、使用的仪器设备及试剂药品是否可靠。
(5)、推理及结论是否恰当,合乎逻辑。
(6)、科技成果是否成熟以及对实际应用价值和社会经济、技术效益的预测。
(7)、同国内外同类研究相比,成果达到的水平(包括学术水平、技术水平)评价分为:国际领先水平、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水平或国内首创、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省内领先水平、省内先进水平等。
(8)、科技成果的技术保密要点、范围及密级。
(9)、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鉴定后按国家科委统一格式填写鉴定证书,鉴定主持单位和组织单位分别签署意见盖章,进行成果登记、存档。医教部根据鉴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XX完成科室、主要研究者研究部署下一步的改进完善工作或成果的推广应用。
4、凡经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医教部组织科室准备材料报有关部门进行成果登记,
5、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实行有计划推广与技术市场相结合的规定,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多种层次进行。
(1)、科学理论成果可以通过发表文章,举办学术讲座,在学术会上进行交流等方式进行推广。
(2)、应用性科技成果:
①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可以通过举办专题学习班、培训班、召开现场会、参加展览会、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等形式进行;有重大实用价值的疾病诊断方法、检测方法、治疗方法等可申请列入上级主管部门的推广计划;
②以经济效益为主的,可通过技术市场进行技术转让,经济效益非常显著的、投资较大的,可积极争取列入经济、计划部门的推广计划。
③经济效益比较可观,市场前景比较广阔,医院又有能力自行开发生产的,可创办医院科技产业,或兴办科技联合体,共同开发生产。
④可申请专利的成果,应先申请专利,然后再鉴定和推广。
科技成果的保密必须按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保密办法》,国家科委颁发的《对外技术交流保密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凡涉及被列为国家绝密、机密和秘密的科技成果,非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擅自泄漏成果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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