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我们拟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可在2018年11月13日之前,通过协同办公系统电子邮件或书面邮寄的方式反馈至磐安县建设局住房保障科。联系人:张燕 0579-84669801
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1月7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对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用地的出让,县规划局在拟定规划条件时,应当会同县招商、国土、建设等部门明确项目的建设要求、运营方式及相应违约条款等事项。县国土局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土地招拍挂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明确项目是否允许分割销售(转让)、如何分割销售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对已公开出让的非住宅类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允许分割销售(转让)的,可根据约定进行分割销售(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出让合同未明确或约定不可分割销售(转让),只能整体销售(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监管。
开发企业应按照“一房一价”备案价格对外销售,新建楼盘首次开盘备案预售(销售)均价,一般应按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项目的备案均价确定。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制度,与商品房配套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中,不得在购房合同价之外另行收取。
(二)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
1. 规范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在商品房买卖活动中,开发企业应使用《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附件(以下简称合同示范文本),本着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的原则选择、拟定合同条款。在新老合同示范文本交替时,已部分预售的项目仍可延用原预售合同文本,首次预售的项目使用新的合同示范文本。
2. 规范买卖合同签约行为。开发企业应将拟定的签约合同文本提交县建设局备案,并在售楼场所进行公示,供买受人查阅。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按已公示的合同文本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不得随意删减或更改签约合文本的内容。签约时,应向买受人详细解释合同条款,告知权利、义务、要约和承诺。
(三)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商品房预售须达到以下标准:按所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实际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须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工程造价和实际投入资金审核报告)且实际形象进度达到工程量的25%以上。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预售,且单次预售面积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
(一)“两金”收缴基准价核定:项目建筑安装总造价以工程预(结)算金额为准,无法提供工程预(结)算报告的,则按以下基准价核定:多层住宅(不配电梯):800元/m2,小高层(含联体别墅、配电梯的多层住宅):1100元/m2,高层(含独立别墅):1400元/m2。
(二)保修金交存标准。开发企业在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应按工程项目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向县建设局一次性足额交存保修金。无法提供工程预(结)算报告的,则按以下标准交存:多层住宅(不配电梯):16元/m2,小高层(含联体别墅、配电梯的多层住宅):22元/m2,高层(含独立别墅):28元/m2。
(三)维修金交存标准。开发企业在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应按项目建筑安装总造价5%比例代收的首期维修金一次性足额存入县财政专户。无法提供工程预(结)算报告的,则按以下标准交存:多层住宅(不配电梯):40元/m2,小高层(含联体别墅、配电梯的多层住宅):55元/m2,高层(含独立别墅):70元/m2。
对首次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的开发项目,“两金”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对已取得过《商品房预售证》或办理过“两金”交存手续的开发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非住宅物业按照以上分类标准进行交存。
(一)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应将规划总平面图予以公布,规划总平面图要注明出入口、变压器、垃圾收集点等位置;综合考虑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不利因素,合理确定交房时间,减少违约事件发生。
(二)开发企业应在项目通过规划、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并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后,方能交付使用。
支持开发企业从单一开发销售模式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企业资产重新优化配置。实行“租售并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持有住房用于租赁经营且对地方财政贡献达到1万元以上,五年内每年给予对地方财政贡献50%的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承租户先租后购的,可作为新建商品房销售过户;开发企业为适应租赁市场户型需求,调整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套型结构的,县国土、规划部门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其调整。开发企业将存量商品房通过网签转自用后,在规定期限内再行对外销售的,允许其作为新建商品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支持专业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租赁或购买库存商品房开展租赁经营,对地方财政贡献达到1万元以上,五年内每年给予对地方财政贡献50%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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