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支付管理办法
为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支付行为,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开、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制定政府采购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支付行为,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开、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制定政府采购支付管理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平等、公正、透明的原则,坚持采购人采购、供应商参加、采购机构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采购支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二章 采购人职责
第四条 政府采购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采购计划和采购方案;
(二)确定供应商;
(三)选择采购货物或服务;
(四)监督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
(五)完成采购任务。
第五条 政府采购人应当与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采购人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政府采购人应当确定支付方式,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支付方式支付采购费用。
第七条 政府采购人应当遵守规定的支付方式,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资金。
第三章 供应商职责
第八条 供应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采购人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二)按时履行采购人确定的采购任务;
(三)按照采购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四)遵守采购人的要求,完成采购人指定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供应商应当遵守规定的支付方式,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资金。
第十条 供应商应当如实披露相关信息,不得隐瞒或者虚报事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规范采购行为,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确保采购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采购活动的结果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供应商和政府采购人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完成采购任务,并对采购活动的结果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活动的结果应当公开发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活动的结果可以作为评价供应商和政府采购人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政府采购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国务院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撤销政府采购资格。
第十七条 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国务院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撤销政府采购资格。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国务院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撤销政府采购资格。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国务院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撤销政府采购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支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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