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邓琴 )近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共十四条内容。
图源: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意见》内容包括“施工过程结算介绍”“部门职责划分”“施工过程结算支付”等十四条实施意见。文件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日止。
《意见》明确,施工过程结算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节点内完成质量合格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意见》指出,已开工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落实开展过程结算的具体要求。当年开工,当年不能完工的新开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值得注意的是,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做到与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进行施工过程结算;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计量计价,原则上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之和扣除合同价款调整部分不得超过合同总价。
《意见》规定,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按竣工结算文件要求进行编制。资料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方案、工程量及其单价以及各项费用计算、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经发承包双方签字认可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施工过程结算支付方面,《意见》明确指出,自2022年8月1日起签订的工程合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此外,《意见》强调,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由负责编制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公章;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发包方应当履行好过程结算项目概算控制、项目资金超付等主体责任;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和支付有异议且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按合同约定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对施工过程结算开展较好的发承包单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形式实施正向激励;在施工过程结算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发承包单位,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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