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10月29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梁美兰)所有专项资金先制定管理办法,后分配资金,一个专项资金一个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分配……近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批和监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湘政办发[2013]80号)同时废止。
《办法》要求,所有专项资金先制定管理办法,后分配资金,一个专项资金一个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分配,实施科学决策、集体研究,减少资金分配的随意性,提高科学性和公平性。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或因素法进行分配。对用于国家和省重大工程、跨地区跨流域的投资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对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项目,由省确定重点和方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将项目审批权和资金确定权下放到市县。
根据《办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重大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除列入涉密信息目录清单的事项外,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公示、资金分配、绩效评价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省级专项资金批复后一般60日内分配下达
审批程序和权限方面,《办法》要求,中央专项资金,已直接分配到具体单位、市县或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由省直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下达;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已经明确规定了标准、分配因素及办法、比例和额度的,由省直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下达;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需二次分配的,由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根据审批权限,按程序报批后下达。
《办法》规定,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一般应在预算批复后60日内分配下达。中央专项资金接到文件后一般应在30日内分配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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