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类高级职称评审加分细则
为加强河北省卫生类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提高职称评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北省卫生类高级职称评审加分细则。
一、加分对象
1. 在评审过程中,因工作成绩突出、贡献大等原因获得单位、行业、领域奖励的,可以在职称评审中加分。
2. 在评审过程中,因工作成绩突出、贡献大等原因获得省、市、县(区)以上政府表彰的,可以在职称评审中加分。
3. 在评审过程中,因工作成绩突出、贡献大等原因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科技创新、发明创造、科学技术进步等表彰的,可以在职称评审中加分。
4. 在评审过程中,因工作成绩突出、贡献大等原因获得国际卫生合作、卫生援外、卫生交流等表彰的,可以在职称评审中加分。
5. 在评审过程中,因工作成绩突出、贡献大等原因获得卫生法律法规、卫生管理、医疗卫生技术等表彰的,可以在职称评审中加分。
二、加分标准
1. 在评审过程中,因工作成绩突出、贡献大等原因获得单位、行业、领域奖励的,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 在评审过程中,因工作成绩突出、贡献大等原因获得省、市、县(区)以上政府表彰的,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
3. 在评审过程中,因工作成绩突出、贡献大等原因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科技创新、发明创造、科学技术进步等表彰的,加分最高不超过30分。
4. 在评审过程中,因工作成绩突出、贡献大等原因获得国际卫生合作、卫生援外、卫生交流等表彰的,加分最高不超过40分。
5. 在评审过程中,因工作成绩突出、贡献大等原因获得卫生法律法规、卫生管理、医疗卫生技术等表彰的,加分最高不超过50分。
三、加分程序
1. 加分对象应向所在评审机构提交加分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评审机构对加分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加分对象。
3. 加分对象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4. 评审机构根据加分对象的情况,在职称评审中将其加分部分计算出来,并在评审结果中体现。
四、加分管理
1. 加分对象应当按时提交加分申请和审核结果,不得违规操作。
2. 加分结果应当阳光透明,并在职称评审过程中进行公示。
3. 对违规加分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河北省卫生类高级职称评审加分细则是为了加强河北省卫生类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提高职称评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为卫生人才提供更加公正、合理的评审环境。加分对象应当按时提交加分申请和审核结果,不得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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