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本级人民防空科学研究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中央本级人民防空科学研究,提高人民防空科学水平,根据《人民防空法》和中央决定,制定《中央本级人民防空科学研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中央本级人民防空科学研究。
二、科学研究范围
《办法》明确了人民防空科学研究的范围,包括下列事项:
(一)人民防空战略、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科学研究;
(二)人民防空信息系统、警报器、通信系统的设计和建设;
(三)人民防空工程的性能评估、维护和更新;
(四)人民防空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五)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
三、科学研究条件
《办法》明确了人民防空科学研究的条件,包括:
(一)科学研究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资格;
(二)科学研究机构必须拥有必要的科研设备和技术力量;
(三)科学研究机构必须保证科学研究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科学研究机构必须与人民防空部门和相关机构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四、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利用
《办法》明确了人民防空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利用,包括:
(一)将科学研究成果应用于人民防空建设和管理;
(二)将科学研究成果用于人民防空信息系统、警报器、通信系统的设计和建设;
(三)将科学研究成果用于人民防空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四)将科学研究成果用于其他需要利用的领域。
五、其他规定
《办法》还对人民防空科学研究的监督管理、奖励和处罚等作出了规定。
本《办法》的施行,为加强中央本级人民防空科学研究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推动人民防空科学事业的发展,提高人民防空的科学性、专业性和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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