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最新工会经费管理办法全文

四川省最新工会经费管理办法全文

为加强工会经费管理,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率,确保工会经费用于工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四川省制定了最新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现将全文发布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经费管理,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率,确保工会经费用于工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各级工会经费(包括工会组织活动经费、工会经费专用账户资金、工会经费支出等)实行专户管理、收支两条线管理、阳光下民主审批制度。

第三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主要用于工会工作,不得用于与工会工作无关的开支。

第四条 各级工会应当健全经费预算、支出、审批制度,严格执行预算制度,控制支出,避免浪费。

第二章 经费用途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支持工会组织工作,包括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等。

(二)支付工会成员工资,包括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为代表参加选举、召开代表大会、开展劳动竞赛、发放工资福利等。

(三)维护职工权益,包括开展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援助、职工健康检查、职工教育培训等。

(四)购买工会办公用品,包括会议室、投影仪、音响设备、图书资料等。

(五)支持工会组织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经费支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预算制度进行审批,并严格控制支出。

第七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定期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各级工会经费实行专户管理、收支两条线管理、阳光下民主审批制度。

(一)专户管理:各级工会应当设立经费专户,将经费支出纳入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工会经费支出应当与工会成员的工资福利支出分开管理,不得相互混淆。

(三)阳光下民主审批:各级工会经费支出应当经过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并按照民主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 各级工会经费专户名称应当与工会名称一致,专户户名应当与工会会员姓名一致。

第十条 各级工会经费支出应当通过工会经费专用账户进行,专户户名应当与专户名称一致。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用于工会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经费管理应当与其他经费管理相互协调,确保经费使用的统一性和规范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经费管理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用于工会工作,不得用于与工会工作无关的开支。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经费管理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审计结果应当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用于工会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审计结果应当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用于工会工作,不得用于与工会工作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审计结果应当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用于工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审计结果应当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用于工会工作,不得用于与工会工作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审计结果应当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用于工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审计结果应当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用于工会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审计结果应当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三十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用于工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审计结果应当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用于工会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审计结果应当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用于工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审计结果应当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用于工会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审计结果应当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用于工会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审计结果应当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四十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用于工会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审计结果应当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用于工会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审计结果应当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用于工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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