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为加强贵州省财政专户管理,规范财政专户使用行为,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贵州省政府制定了《贵州省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省财政专户管理,规范财政专户使用行为,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财政专户是指由贵州省政府设立,用于存放、管理和监督特定财政资金的账户。
第三条 贵州省财政专户管理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财政专户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四条 贵州省政府财政管理部门负责财政专户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财政专户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五条 设立财政专户,应当由贵州省政府决定,并报国务院财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 设立财政专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于存放、管理和监督特定财政资金;
(二)有独立的账户和资金往来;
(三)具有合法、规范的资金用途;
(四)有合法的资金存放、管理和监督渠道;
(五)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七条 设立财政专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财政专户申请报告;
(二)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设立财政专户的,应当由贵州省政府财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财政专户开户许可证。
第九条 财政专户的开户许可证应当载明开户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用途、资金数额等信息。
第十条 财政专户资金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存放、管理和监督,不得用于非法、违规用途。
第十一条 财政专户资金用途变更的,应当由原开户单位申请,贵州省政府财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财政专户资金应当定期核对,确保资金数额、用途等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 财政专户应当定期进行结算,确保资金及时、有效地发放到相关收款单位。
第三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贵州省政府财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专户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财政专户的监督,确保资金用途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 贵州省政府财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贵州省政府财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设立、变更、终止财政专户不当的;
(二)使用财政专户资金不当的;
(三)存放、管理和监督财政专户资金不合法的;
(四)虚构、夸大、虚报财政专户资金用途的;
(五)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存在其他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私自设立、变更、终止财政专户,不得非法占用、截留、侵占财政专户资金。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应当遵守财政专户管理制度,自觉维护财政专户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 贵州省政府财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专户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财政专户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贵州省政府财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财政专户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加强对财政专户管理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对财政专户管理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第十三条 贵州省政府财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专户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对优秀的财政专户管理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贵州省政府财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管理制度,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财政专户资金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贵州省政府财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专户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财政专户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贵州省政府财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财政专户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加强对财政专户管理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对财政专户管理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第七章 结束语
第七条 贵州省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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