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工会工作,保障工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各级工会组织和会员所使用的工会经费。

第三条 上海市工会经费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单位负担、预算公开”的原则,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四条 上海市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民主管理,发扬工会民主;

(二)实行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注重效益,保证经费使用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四)尊重会员,保证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上海市工会经费的收入来源于:

(一)工会会费;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向工会送交的工会经费;

(三)其他收入。

第六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经费预算制度,实行经费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

第七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工会工作,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八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的监督,定期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九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经费使用的举报制度,鼓励和支持会员对经费使用的举报和投诉。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工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 会费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应当按月将会员会费直接打入会员的账户。

第十三条 会费收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月收取,定期结算;

(二)按会员人数收取,不得跨月收取;

(三)实行自愿参加,费用自愿承担。

第十四条 会费收取应当实行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会费收取的具体方式由各级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会费收取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会费的管理,确保会费的及时收取和及时结算。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会费的监督,定期审计,确保会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会费使用的举报制度,鼓励和支持会员对会费使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三章 其他经费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其他经费管理制度,包括:

(一)接待费用;

(二)办公费用;

(三)健身设施费用;

(四)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其他经费的管理,实行预算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其他经费的监督,定期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其他经费使用的举报制度,鼓励和支持会员对其他经费使用的举报和投诉。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其他规定,包括:

(一)职工福利费用;

(二)工会科学技术研究费用;

(三)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其他规定的管理,实行预算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其他规定的监督,定期审计,确保其他规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其他规定的举报制度,鼓励和支持会员对其他规定的举报和投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责任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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