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组织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公司党员队伍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兼职组织员在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组织员的设置:
(一)公司党委设立兼职组织员岗位。
(二)兼职组织员由党委组织部统一聘任、管理。
(三)兼职组织员队伍实行兼职方式,人员主要由有党委组织部工作经历领导、基层单位党组织书记、从事多年党务工作的非现职中层管理者等人员构成。
第三条 兼职组织员的任职条件:
(一)必须具有较强的党性原则。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政策理论水平较高。了解党的建设的基本理论,熟知党的基本知识,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党务工作的经历,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善于因地制宜地做政治思想工作。
(三)原则性强。工作中敢于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政治素质好,严于律己,工作认真负责,密切联系群众。
(四)责任心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善于调查研究和指导工作。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四条 兼职组织员的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参加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大会,注意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汇报,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的贯彻落实。
(二)在公司党委领导下协助基层党组织抓好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和审查,严格履行发展党员程序和手续。系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
(三)全面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学习、思想状况,并及时与其所负责区域单位党组织沟通交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情况,必要时代表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提出要求。
(四)做好审查吸收预备党员的准备工作。逐一审阅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即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政审材料、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结业证、党内外群众座谈会记录及意见、培养人意见、综合审查报告和基层党组织意见等。检查材料是否齐全、考察期是否一年以上、政审是否合格、考察材料填写是否规范、程序是否符合党章和有关规定,把好发展党员的“入口关”。
(五)在公司党委正式审批之前,协助党委组织部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对其做进一步考察,并向组织部汇报。
(六)谈话主要内容包括:
1.了解其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入党动机是否端正。
2.了解其掌握党的基本知识情况,是否懂得党的性质、指导思想、最终目的、党在现阶段的总任务、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党的纪律、党的组织原则等。
3.了解其思想、工作状况,考察其觉悟程度,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
4.对其进行正确对待入党问题的教育。
5.对其主要看法以及提出是否可以发展入党的结论。
(七)指导和督促基层党组织做好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帮助预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加强党性锻炼,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正确行使党员权利,严格履行党员义务,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要指导基层党组织及时讨论和办理转正手续。
(八)协助基层党组织加强党的建设,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做好基层党建指导工作,了解情况,把握动态,及时向党组织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的意见及建议。
第五条 兼职组织员的培训:
(一)为了充分发挥兼职组织员在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作用,公司党委将有计划地做好兼职组织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和业务水平。
(二)培训内容主要是学习党的建设的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员队伍建设特别是党的组织发展工作方面的业务知识。通过学习,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增强做好兼职组织员工作的业务能力。
(三)紧密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比如,通过典型事例解剖,总结经验教训;也可以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讨论。
(四)党委组织部适时组织基层党组织书记和兼职组织员到党建工作开展有特色的单位参观学习。
第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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