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程管理记录的要求
工程管理记录作为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真实资料,应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真实性
工程管理记录作为索赔证据,必须是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确实存在和发生的,必须完全反映实际情况,经得起对方推敲,虚假证据是违反商业道德的。
(2)关联性
承包商提供的工程管理记录应能说明事件发生的过程,索赔报告中所涉及到的问题应有相应的记录少,应具备关联性,,不能零乱和支离破碎更不能自相矛盾,否则业主会退回索赔报告或要求重新补充证据,从而延误索赔时机,甚至影响到索赔的解决。
(3)及时性
工程管理记录是工程话动或其它经济话动发生时的同期记录或产生的文件,承包商应作好能支持他希望随后提出索赔所必需的作为索赔理由的当时的记录,任何后补的记录和证据通常不能被认可。
(4)书面性
工程管理记录必须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尤其是准备递交仲裁的索赔报告,这就要求工程管理记录必须是当时由当事人签字认可的书面文件,一切口头承诺、口头协议无效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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