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革后,自筹经费编制人员怎样分流?(自筹事业编制可以调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吗)

事业单位分类深化改革从这一个词的产生到现在逐步实施,已经有很多年了。以前人们习惯从拨款的方式区分事业单位,将其分为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从其性质上看,事业单位分为:承担行政职能(已基本改革完成)、生产经营类(正在改革)、从事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三种。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大多数是经营类事业单位,这些单位之前或多或少是与公共服务相关的,或者是与国家行为相关。比如地质勘查局、电视台、报社等单位,还有一些依靠门票收入来自收自支的文物保护单位,因为之前的经济体制下这些行为也必须是政府的行为,所以当时设立了自收自支的拨款行为,其人员的编制类型,也为自筹经费的事业编制

这些生产经营类的单位,在各地都已经开启了转企的改革,但是进度并不算快,而且涉及到人员的安置问题,改革的阻力还是不小的。

事业单位改革后,自筹经费编制人员怎样分流?(自筹事业编制可以调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吗)

今天我们就从各地事业单位改革的实践中,来看一下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具体是怎么改革的?

一、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式。

事业单位除了单位的拨款之外,还有人员的编制拨款类别。事业编制在编制管理过程中,将其经费来源作了详细的分类,分为全额、差额、自筹事业编制。

在改革之前,首先是将单位进行合理分类基础上划分出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并不是完全的自收自支,有一部分差额拨款的单位也被划分为了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具体有三种方式:

一是转企业。对于经济效益好,对于改革积极性较强的单位,主要是推行转企的改革方式。

对于经济效益一般,但具有长远发展潜力、转制后能够正常经营的单位,会创造一些税收以及国有资产继续持有等条件,使其主动适应市场,转企改制。

二是撤销单位。对于转体后难以正常运转,长期亏损以及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的单位,通过相关程序予以撤销,将人员进行分流。

三是合并单位。这种方式主要是对职能比较相近的单位,或者是经营类别比较相近的单位进行整合。大部分是将效益差的单位整合到效益好的单位,或者将效益好的单位统一整合成一个大单位。

事业单位改革后,自筹经费编制人员怎样分流?(自筹事业编制可以调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吗)

二、改革后人员的分流方式

在大多数地方,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是冻结了类似单位新增机构编制的事项审批,同时在人员流出方面是采用的“只出不进”,同时收回全部空余编制,为改革减少阻力。具体人员的分流如下:

一是转企后成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事业转企业后,人员可以选择成为企业身份,享受企业内的相关工资待遇和福利,对于生产经营效益好的单位来讲,大多数情况下,转企后的待遇是高于原先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

二是转企后保留原先的事业身份。保留原先的事业身份则会按照事业人员的工资标准来兑现工资待遇。如果是经营效益较好的单位,那如果保留原先身份,工资待遇会比其它人员甚至是新入职人员工资待遇都低。但如果是经营效益一般或者不好的单位,那保留事业身份,会让你继续保留原先的事业待遇。

三是撤销后到其他单位。对于原单位被撤销的事业人员,分流到其他单位,有些是被分流到其他同一主管部门的经费形式相同而未被改革的事业单位,有些则是被分流到之前职能相近的转企后的单位。

四是单位合并后的人员分流。单位合并后,不管是强强联合,还是弱强联合,最终人员会随着单位的合并而分流到一个单位。人员既可以保留原来的事业身份,也可以变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这种选择权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在涉改人员本人手中。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不管是人员怎么分流,如果保留其事业身份,涉改人员本身事业编制经费类别不会改变,也就是说,之前如果是自筹性质的事业编制,那不管是分流到哪些单位,都一直会是自筹自筹性质。

事业单位改革后,自筹经费编制人员怎样分流?(自筹事业编制可以调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吗)

对于改革后的单位,如果是转企的话,如果经营效益好,改革后会赋予涉改后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以激发活力和创造力,并给予政策的支持,这也被称之为“扶上马、送一程”。同时,政府下属有很多国有企业,如果是与涉改事业单位资源和业务相近的,也鼓励这些同等类型资源进行整合,共同开拓市场,这些都是为了巩固改革的成果而做的一些行为。

如果是在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对于改革,也不要有太多的负面情绪,因为改革是为了长远的发展,而且改革中有很多都是会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而且这些经营类事业单位本身就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比较脆弱。所以这些人员既可以保留原先的事业待遇,又有机会可以选择企业身份,获得更高待遇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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