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全媒体记者/龚名扬)为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创新创业中的优势和活力,东莞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东莞市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兼职、在岗创业或离岗创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科研人员可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科技成果在岗创业或到企业、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按规定获取报酬。
此外,离岗期间,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但要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
《办法》明确规定,科研人员在认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的前提下,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可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科技成果在岗创业或到企业、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按规定获取报酬。
科研人员兼职或在岗创业的,事业单位应与其变更聘用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兼职或在岗创业事项、期限、收益分配、成果归属等内容。如有需要,单位与科研人员、企业可签订三方协议作为聘用合同的补充条款。科研人员兼职或在岗创业期间,企业需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担任单位正职领导的科研人员经批准可以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但不得在企业兼职。担任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科研人员经批准可以在企业兼职但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担任单位中层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按有关规定在兼职企业获得的报酬,应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没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可以兼薪。
科研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可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凭借自身专业知识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企业。离岗创业3年内可保留人事关系,仍占用单位事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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