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有组织科研特征分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参与单位有没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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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学专业的研究生操作气相色谱仪对乙烯进行检测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研发计划)是“十三五”以来由国家有关部门牵头主推的一类竞争性国家级主体科技计划。

研发计划自“十三五”启动实施以来,全面整合了原来分散的众多科技资源,创新了重点专项管理机制,探索了项目内部、上下游间及项目群等组织模式,探索了重点专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与部门、地方等协调联动管理模式,为更好地推进重点专项有组织科研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有组织科研活动是指在特定的组织体系中,为实现既定的目标而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活动。

有组织科研不是一个新命题,而是一种早已被世界各国采用的主要针对国家重大科研课题的组织形式,也是建制化、体系化服务国家战略需求的重要形式。

例如,20世纪70年代,我国在农业领域成功组织了一场长达28年,影响堪比“两弹一星”的科技大战役,即黄淮海平原旱涝盐碱综合治理。

该项重大攻关活动是由原农业部主持,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林业部和冀、鲁、豫、皖、苏五省协同,204个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1141名科技人员直接参与,是典型的跨部门、跨行业、多专业、多学科的有组织科研活动。

随着国家科技创新活动逐步迈入正规,这种大型有组织科研活动在农业领域已经很少见。

但是,在国家对科技创新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学科分工越来越精细,高新技术加速迭代,大数据、云计算越来越成为科技创新的重要特征的新形势下,围绕国家重大科技创新活动,充分发挥举国体制优势,挖掘有组织科研的潜力,将是提高科技创新质量、支撑高水平自立自强的重要组织手段之一。

教育部2022年印发《关于加强高校有组织科研推动高水平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更是将有组织科研的研究和应用推向了高潮。

因此,围绕绩效、成就和贡献等国家目标的实现,如何充分发挥举国体制优势,充分利用研发计划的组织化特征和已有有组织科技创新的成功经验,消除那些不适宜组织化的限制因素,进一步提高重点专项实施的创新功效,亟待进行深入研究。

本文以农业农村领域重点专项实施为例,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组织特征

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对农业农村领域重点专项组织管理经验的梳理,可以发现,重点专项完全具备有组织实施的各项必要条件,完全可以将有组织科研作为推动项目实施的重要手段之一。

1.研发计划是一项体现国家意志的重大科技行动

任何国家都会组织全国力量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战略问题进行研发,研发计划也属于此类性质。

首先,研发计划是由中央财政资金设立的国家级科技计划;其次,其研究目标重点聚集世界科技前沿、国民经济主战场、国家重大需求和人民生命健康等国家科技战略问题;再次,其科学问题来自部门、地方和社会一线;最后,其组织管理是由40多个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组成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具体负责。

因此,重点专项是一类“把过去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能干什么就干什么,转变为国家需要我干什么我就干什么”的国家级科技计划,是国家意志的充分体现,具备开展有组织科研的首要条件。

2.研发计划构建了相对完整的组织管理体系

为将研发计划深入持续推进,按照《办法》有关要求,国家相继成立了研发计划的领导机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审议研发计划的总体任务布局、重点专项设置、专业机构遴选择优等重大事项。

成立了技术咨询机构、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研发计划的总体任务布局、重点专项设置及其任务分解等提出决策咨询意见;明确了牵头部门是原科学技术部,负责组织协调;组建了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负责相关专项战略研究、实施方案和指南起草等;创新性成立了专业化的专门负责重点专项项目管理的专业机构,开展具体项目管理工作,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

由此可以看出,研发计划是建制化、体系化服务国家战略需求的重要体现,具备了开展有组织科研的组织基础。

3.研发计划汇集了国内各领域顶级科研团队力量

“十三五”以来,由于研发计划设置的各重点专项立足当前国家重大战略和行业重大科技问题,并延续了以往国家级科技计划的重要研究内容,吸引了人们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

因此,一大批国内各领域顶级团队都参与到重点专项的研发过程中。比如,对6个涉农重点专项的统计显示,超过60%的牵头团队来自国家队,其中项目牵头人不乏院士、著名专家等。

另外,也有一大批体现行业特色的研发团队被吸纳到重点专项中。由此可以看出,研发计划具备了开展有组织科研要求的各具特色的全国优秀专家资源条件。

4.研发计划形成了项目实施的组织化路径

按照《办法》设计,重点专项是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项目是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

同时《办法》部署,重点专项在实施过程中,要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以目标为导向,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这种部署为重点专项开展有组织科研指明了方向。

因此,可以说,从研发计划设计初衷看,重点专项完全具备有组织科研的典型特征。从研发计划政策看,《办法》的出台,不仅为重点专项开展有组织科研提供了必要的政策依据,也为未来监督重点专项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验收相关绩效贡献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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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员在科研基地的温室大棚查看西瓜生长情况

制约因素

总结“十三五”研发计划实施情况发现,重点专项正在按照有组织科研的轨道不断探索前进,并积累了许多经验。

比如,作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之一的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创新实施了“项目群”等机制,实现了不同项目间、上下游项目间的交流合作;与国家林草局建立了联合工作机制,强化了行业和用户在重点专项实施中的作用;提出的“绩效四问”理念,明确了项目实施和验收的重点及标准是项目绩效,统一了项目团队的科研理念,获得了各方的高度认可,也得到了科学家们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但是,作为新时期一项新型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研发计划的组织效能应该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这不仅是科研规律使然,更是国家对此类计划的要求和期盼。

“十四五”研发计划实施已经进入中后期,如果一些制约因素不能得到有效解决,重点专项的组织化水平将很难得到进一步提升。

1.有组织科研的政策体系尚待完善

总结重点专项的组织管理经验发现,“十三五”以来研发计划之所以能够得到稳步推进,核心是重点专项顶层的建制化和组织化设计比较完善。

即对重点专项从立项、实施方案和指南编写到组织管理都有相对明确的规范、规则和相应的政策要求,确保了重点专项管理的规范、公平、公正。

重点专项项目实施包括两个重要环节,一是项目指南发布前的重点专项设计;二是重点专项立项后的项目组织实施。

也就是说,在现有政策体系下,第一个重点环节有充足的政策供给,能够得到正常运行,而第二个环节由于缺少必要的政策支持,只能由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进行自由探索

特别是对于这种本应开展有组织科研的项目类型,由于缺少明确的组织要求、运行规范要求,导致宏观上看重点专项可能是以专项为单位进行组织,实质上大多数是单个或几个项目的组织,大大降低了重点专项的实施功效。

2.有组织科研的责任主体尚待明确

任何有组织科研成功的核心是有一个能够承担组织责任的牵头单位和牵头人。他们既是科研活动的设计者,又是科研质量的监督者,更是最重要的组织者。

但是,从分析重点专项产生的过程发现,重点专项是由原科学技术部各业务司汇总相关行业部门、地方和社会意见后,组成专家委员会起草形成的。也就是说,重点专项的任务目标来自原科学技术部业务司及其聘用的专家委员会专家。

在此过程中,相关专业机构与重点专项的设计属于松散关系,参与程度参差不齐,有的参与度高,有的基本没有参与。因此,真正了解一个重点专项设计意图的也只能是原科学技术部业务司及其聘用的专家委员会专家。

那么问题来了,谁该为重点专项的有组织科研负责呢?是原科学技术部业务司及其聘用的专家委员会专家,还是专业机构呢?对于这个问题,见仁见智。按照责权统一原则,原科学技术部业务司退出了项目管理,那么除专业机构该承担责任外,专家委员会专家是最了解整个设计理念和要求的,似乎更有理由承担这个责任,这也比较符合责权统一原则。

但是,到底谁来担任有组织科研的主体,并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这导致重点专项设计完成,管理部门和专家委员会的责任就基本结束了;而专业机构承接一个重点专项后,开展有效的有组织科研又存在许多制约因素。

3.有组织科研的实施机制尚待建立

即使可以要求专业机构承担起有组织科研的责任,但是,如何组织?谁牵头?是专业机构牵头还是聘请专家委员会专家牵头,或者是邀请一个有影响力的项目负责人牵头?哪些项目、哪些人参加?什么机制吸引大家参加?参加后如何运行、如何管理?有什么针对性的支撑条件?形成成果后如何进行知识产权分享?如何确保贡献大的团队得到必要的奖赏?组织失败的是否有免责机制?对于这些问题,都没有相关机制进行规范。

本来有组织科研本身就是一个难度非常大的问题,组织得好可能会产生大的成果,组织得不好可能会带来许多负面效果。

在没有科学合理实施机制保证的前提下,如何让人们积极地开展有组织的科研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对重点专项项目的简单组织就必然成为人们的主要做法。

讨论

在研发计划中是否需要开展有组织科研,如何进行有组织科研涉及许多问题。核心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分”和“合”

问题重点专项设计之初很好地解决了“合”和“分”的问题,即重点专项设计围绕几个重大科学问题,有几大攻关目标,形成一个完整整体,很好地解决了“合”的问题;为了方便实施,每个重点专项又把一个领域的重大问题设计成数十个项目,分别由各个优势单位组织攻关,解决了重大工程的“分”的问题。

但是,重点专项实施却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合”的问题。要实现重点专项设计的重大目标任务,单靠“分”成的数十个项目独立研发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要达到这一目的,还需要将分解的任务“合”起来,形成合力,开展有组织科研

因为每个重点专项的每个任务都是分别由获得竞争资格但不一定真正了解各任务目标,以及同一任务目标下不一定了解各课题任务目标的几个团队组织实施,这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会造成研发活动偏离核心任务目标方向,导致结果可能只是有组织的项目研发活动,而不是有组织的重点专项研发活动。

因此,重点专项设计如果能够更加充分地研究任务的“分”“合”问题,将会极大便利随后的有组织科研活动。

2.项目和事业问题

在对重点专项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受传统科研范式和思维模式的深刻影响,大多数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普遍关注的是对项目考核指标的履职情况,而不是国家需要的绩效贡献情况。

也就是说,只关注完成一个“项目”,而不是追求一个“事业”。这一方面说明,项目考核指标设计也许存在某些方面的问题,可能综合绩效评价标准不太适合绩效导向要求;另一方面说明,相较于一些类似论文、模式、设备、品种等量化指标而非技术先进性指标的履职,绩效贡献难度会更大。

对于这些国内顶级科研人员来说,因为没有技术先进性约束的数量指标,分头凑数就可以轻松完成指标,不需要过多地开展任何有组织科研。

因此,在重点专项项目指标设计中,如果能够适当增加技术性、贡献性的指标,可能会引导大家从追求“事业”的高度,更好地开展有组织科研。

3.权利和责任问题

设计实施好研发计划的重要性再怎么说都不为过。无论是管理人员、咨询专家,还是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能够参与重点专项设计、组织和实施,既是一项国家赋予的重大“权利”,更是一项重大的国家“责任”。

因为国家把一个领域或一部分任务5年的科技发展重任交到了大家手里,也把创新的责任交到了大家手里,能否让我国尽快摆脱关键科技“卡脖子”的被动局面,能否引领我国走在国际创新前沿,能否确保我国产业发展核心关键技术自主可控,重点专项是否成功意义重大。

因此,珍惜来之不易的“权利”,承担起国家“责任”,积极借鉴、探索更有效的科研组织模式,最大限度地提高重点专项实施质量,是每位参与重点专项设计、管理和实施的管理人员、科研人员都应尽的义务。


作者:卢兵友

作者单位: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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