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规定: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其中: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因地质、生产技术条件、采煤方法等发生变化,致使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审查确认的生产能力。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程序:
(一)煤矿委托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组织现场核定;
(二)主管部门(单位)审查;
(三)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审查确认。
申请材料:
-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申请文件(上报文件应有市、省直管县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业集团公司)审查意见并签署意见)
- 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编制符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规定)
-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表(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编制符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规定)
- 井工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按《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附件1填写,逐级审查签字上报)
- 采矿许可证(证照应在有效期内)
- 安全生产许可证(证照应在有效期内)
- 营业执照(证照应在有效期内)
- 核增产能置换方案批复(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
办理流程: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程序及申报材料清单
来源:企业管理大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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