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项目申报工作的管理,使项目申报工作能够正常、有序的进行,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项目有关工作的后续跟踪、管理、实施及顺利通过项目验收,以达到较好的申报效果,从而发挥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申报,系指公司向政府各相关部门进行的意在扶持企业的有关项目申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组成人员是指公司以项目申报为目的项目部人员及其它部门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 申报职责范围
第一条 公司设立项目部,分别由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组成。
项目总负责人由总经理担任,主要负责项目申报的筛选及申报项目的确定及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负责申报材料的最终审核。
项目经理负责结合公司实际、从政府各部门筛选出适合申报的项目信息报项目总负责人进行申报筛选;确定申报项目后,项目经理负责组织人员进行申报资料的编写及与有关部门的沟通等;项目资金到位后,项目经理负责协助项目管理人员及财务部进行项目的管理与项目验收。
项目管理人员主要负责配合项目经理进行项目申报的数据(技术数据、生产数据、财务数据)收集、整理及申报资料的准备;同时,负责项目的中期管理中所需的材料收集、报表报送、网上数据录入和维护及项目验收时的资料准备,并负责协助财务部门项目经理进行项目验收。
项目核算人员负责对申报项目财务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审核;负责对项目申报的后续工作中涉及的核算数据进行跟踪;负责协助项目经理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条 行政办公室为对外项目申报工作的数据统计和资料留存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材料、验收材料的档案留存和对外统计数据报送。
第三章 项目申报原则
第一条 公司项目申报,一律以公司实际进行的建设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条 项目管理中所涉及的资料一律按公司的项目进展的真实数据填报、编写,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章 项目申报流程管理
第一条 项目经理接到或查询到政府部门有关项目申报通知文件后,上报项目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根据公司内部情况和申报项目的要求,进行项目申报权衡。确定进行项目申报的,由项目总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确定项目的组成人员,对项目申报进行工作分工安排;项目申报资料准备完成后,统一交由项目总负责人进行审核,审核后由项目总负责人及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条 凡涉及公司正式向政府部门进行申报的项目,项目申报的通知文件、申报要求和项目申报的资料均需要行政办公室备份、留底。
第三条 项目经理在完成项目申报资料上报工作后,需要及时与政府各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补充完善申报资料;了解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要求,并将要求通知到项目管理组成员,做好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四条 行政办公室主管人员负责将各项目需要上报的统计信息进行及时汇总,数据上报前先交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审核无误后由该人员对政府统一进行数据汇报。
第五条 项目组成人员按项目管理的要求及根据项目经理了解的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要求,进行项目的实施管理,并配合项目经理进行项目中期检查、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申报工作未按时完成,造成迟报、不报、信息不实等情况时,按照项目的工作职责划分,进行考核管理。对于不配合项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成员,工作奖励不予发放,并且在今后的项目申报工作中不再选定为项目部成员。
第七条 项目工作验收完成后,项目部需要及时的汇总项目工作文件交由行政办公室进行档案留存。同时,项目部及公司有关部门与人员要及时的总结项目经验,以求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
第五章 项目申报奖励
第一条 考虑到在项目申报过程中,项目部及相关部门成员的工作量加大,公司对项目部员工实施一定的工作奖励。
第二条 项目奖励属于所有参与项目工作的成员,具体的奖励发放由项目总负责人和项目经理根据各人分工不同进行具体确定。
第三条 项目奖励在项目资金到账时,予以计算。奖励计算方法如下:
1、0~150万元(包含150万元) 按5%计发;
2、150~300万元(包含300万元) 按4%计发;
3、300万元以上 按3%计发。
第四条 项目奖励的发放原则上分二期进行。第一期,项目申报成功、项目资金到位时,按本办法第五章第三条项目资金比例奖励总额的50%给予项目申报人员工作奖励;第二期,在项目竣工、完成项目验收后,对项目部工作人员按项目资金奖励总额的50%给予项目工作人员工作奖励。
第五条 项目部成员所得工作奖励按国家规定,由个人上缴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其它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项目的申报。
本办法从2015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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