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释义汇编(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

01 概要及全文

(一)概要:《条例》共7章42条,主要规定了巡视工作机构和人员、巡视范围和内容,巡视方式和权限、工作程序、纪律与责任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立法目的和依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巡视组和巡视工作人员设置及其职责等。

第三章巡视范围和内容,巡视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权限,巡视采取的方式和权限。

第五章工作程序,巡视前、巡视后巡视成果的运用等。

第六章纪律与责任程序,巡视的工作纪律和处置程序。

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实施办法的制定以及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等。

(二)全文: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2017年7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突出政治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四条规定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

第二条实施主体)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格局)。

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指导思想)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根本政治任务),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基本政治要求),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根本目的)、加强党的建设(根本途径)、全面从严治党(根本保障),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聚焦内容)。

第四条三项原则)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领导体制)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视办)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巡视组)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人员设置)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人员条件)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和身体状况等)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人员管理)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监督范围)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体现全覆盖,监督对象突出关键少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 (监督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 巡视内容)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当前提法是“四个落实”)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专项巡视)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七条 (工作方式)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限制性规定)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九条 请示报告)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条 (立行立改)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准备工作)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进驻后工作)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 (巡视报告)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听取汇报)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五条 (成果运用)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反馈通报)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落实整改)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十九大后调整为3个月)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巡视移交)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 (巡视移交)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 (成果运用)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整改督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二条 (巡视公开)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领导责任)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配合义务) 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责任追究)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相关义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七条 (责任追究)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检举反映)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地方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参照制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一条 (条例解释权)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释义: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规定了制定《巡视工作条例》的目的和依据。

  一、制定《巡视工作条例》的目的

  根据本条规定,制定《巡视工作条例》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从严治党是“四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又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根本保障。全面从严治党要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我们党是一个有着8700多万党员的大党,肩负着带领13亿人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艰巨任务。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深沉的使命忧患感和顽强的意志品质,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党风政风为之一新,党心民心为之一振。但是,一些地区、单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党的意识淡化,党的领导弱化,党组织作用虚化,主体责任缺位,监督责任缺失,尤其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在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上还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腐败活动减少了但并没有绝迹,反腐败体制机制建立了但还不够完善,思想教育加强了但思想防线还没有筑牢,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重构政治生态的工作艰巨繁重。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治、要害在严,纪律建设是治本之策。巡视的过程就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制定《巡视工作条例》,就是要着眼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要求,唤醒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强化党组织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支撑。

  二是加强党内监督。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解决中国的问题要靠中国共产党,解决党自身的问题要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回顾党90多年的奋斗历程,我们党之所以能够历经磨难而不衰、千锤百炼更坚强,始终成为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始终高度重视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坚持从世情、国情、党情出发,积极探索加强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建立并完善一套行之有效的党内监督机制。巡视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监督的重要方式。

实践证明,巡视能够更好地发挥党内监督的纠错功能,推动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不断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开展巡视工作,必须牢牢把握党内监督这个主题,坚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不动摇,坚持围绕“四个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这个任务不放松,切实强化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发现并推动解决纪律、作风、腐败、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拔烂树、治病树、正歪树,割“毒瘤”、清“病灶”、祛“邪气”,维护党的肌体健康,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三是规范巡视工作。巡视工作政治性、政策性、纪律性、专业性强,监督内容涉及从严管党治党的方方面面,面对的情况和环境复杂,工作要求和标准高,必须用党的纪律和制度规范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巡视。党的十六大以来,巡视工作在探索中发展,建立和完善了一批具体工作制度,为巡视工作规范化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特别是2009年7月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有效促进了巡视工作规范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作出改进巡视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新时期巡视工作指明了方向,推动了巡视实践深入发展。制定《巡视工作条例》,必须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积极适应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与时俱进地对巡视职责定位、巡视对象和内容、巡视方式和权限、巡视工作程序及巡视成果运用等作出明确规定,强化制度规范的刚性约束,推动巡视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健康深入发展。

  二、制定《巡视工作条例》的依据

  本条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制定《巡视工作条例》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集中体现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规定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循的总规矩,是党内效力最高的法规,也是制定党内其他法规的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制定党内法规应当以党章为根本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这为制定《巡视工作条例》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制定《巡视工作条例》,必须符合党章的基本精神和相关规定。比如,党章关于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关规定,就是制定《巡视工作条例》的直接依据。又比如,《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巡视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就相应规定了“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廉洁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实行巡视制度的主体及责任。

一、实行巡视制度的主体

  根据党章,本条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这表明,实行巡视制度的主体是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也就是说,党中央和省区市党委可以依据《巡视工作条例》设立巡视机构、开展巡视工作。这样规定,既可以增强巡视工作的权威性,加强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又符合巡视工作的性质和特点。

  除上述巡视主体外,中央在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还明确:“有关中央部委和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的巡视工作,参照《巡视工作条例》执行。”这就明确了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参照执行的主体。主要考虑是:

  (—)中央和国家机关是党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中枢,权力集中、地位重要。中央和国家机关的管理对象,是履行中央事权的重要辅助和支撑力量,生活关注度高,影响范围广,能否依法公正廉洁高效行使权力,事关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形象,事关党和政府公信力,事关党执政基础的巩固。中央和国家机关对其管理对象开展巡视,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迫切需要。中央和国家机关巡视工作是中央巡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央巡视工作既包括中央直接组织对中管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巡视,也包括授权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对其监管、垂管和直属单位的巡视。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一是外交部党委、教育部党组、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分别对驻外使领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不含中央巡视组巡视对象)、中央企业(不含中央巡视组巡视对象)及其直属单位开展巡视。二是属于垂管体制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对其垂直管理单位、派出(分支)机构和直属单位开展巡视。省区市党委不巡视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垂直管理单位、派出(分支)机构。三是直属单位数量较多的部分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对其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直属单位开展巡视。四是履行双重管理职责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不对行使干部协管职责的系统内省级部门进行巡视,特殊情况需要开展巡视的,应由党组(党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授权。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巡视工作是省区市巡视工作的一部分。《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设立巡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设立巡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应当与省区市党委一样,设立巡视机构,同步开展巡视工作。

  二、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

  巡视全覆盖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在巡视范围上,既包括中央对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中管企事业单位的巡视,以及授权部分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对所管理单位开展的巡视,也包括省区市党委对市(地、州、盟)、县(市、区、旗)、省直部门和省属企事业单位的巡视。二是在完成时限上,中央巡视组和省区市党委巡视组以及授权开展巡视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巡视组,要分别在一届任期之内对巡视对象至少巡视一次,做到巡视监督没有禁区、不留空白,形成全面从严治党的强大态势。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加强对省区市和中央单位巡视工作的领导,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上下联动,形成全国巡视“一盘棋”的战略态势。

  一是在工作部署上同步推进。“上下同欲者胜”。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着眼于完成全覆盖任务,统筹中央和省区市、中央单位巡视工作,在研究部署中央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性任务的同时,对地方和部门巡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周密谋划、科学部署,根据中央要求抓紧跟进巡视工作。省区市和中央单位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提出具体工作计划和安排,推进落实巡视目标任务,出实招、用实劲、求实效,努力形成中央和地方巡视工作齐头并进、协同推进的良好格局。

  二是在工作要求上同等标准。要全面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坚持“聚焦中心”定位不变、“发现问题”任务不变,“四个着力”重点不变、“纪律挺在前沿”要求不变,始终把“严”的要求和“实”的措施贯穿于巡视监督的全过程,坚决防止“上面九级风浪、中间波澜不惊、下面纹丝不动”的问题发生。

  三是在制度建设上同一规范。要以条例为根本依据,推进制度创新,对巡视工作体制机制、机构设置、程序方式、工作要求、责任追究等重要方面和关键环节作出具体规定,以刚性的制度约束和严格的制度执行,确保巡视工作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坚决防止标准不一、各行其是、质量递减的现象发生。

  四是在工作成效上同频共振。高度重视巡视成果运用,分类处置,优先办理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切实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重视巡视成果的共享互通,中央巡视组发现和反馈的突出问题,各地各部门巡视中应予重点关注;地方和中央单位巡视发现的问题,应作为中央巡视工作的重要参考。加强对巡视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综合分析,积极为中央和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提供决策参考、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努力推进制度创新、堵塞制度漏洞、扎紧制度篱笆,共同编织反腐败斗争的天罗地网。

  五是在队伍建设上同严要求。要坚持从严管理、从严监督,教育引导巡视干部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忠诚忠实;严守廉洁纪律、保密纪律,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做到干净干事;坚持原则、敢于碰硬,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强化有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了没如实报告就是渎职的观念,做到担当担责。

  三、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中央要求,各级党委要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做好巡视工作是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具体化。为此,《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加强巡视工作,从根儿上还是要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党委承担巡视工作主体责任,意味着党委既是领导主体,也是工作主体、推进主体。党委是不是重视巡视工作,反映的是党的观念强不强,从严治党的措施硬不硬,责任担当够不够。党委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谋划部署巡视工作,精心组织开展巡视工作,切实用好巡视成果。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既要挂帅,又要出征,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线索亲自督办。

就中央层面来说,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要审议巡视工作规划和任务安排,听取每轮巡视情况综合报告,研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就省级巡视来说,目前,各省区市已建立完善省区市党委常委会定期研究巡视工作、党委“五人小组”(是指党的各级地方党委中由书记,副书记,分管纪委、组织等工作的常委,通常简称为“五人小组”)听取巡视情况汇报等制度,这些都是党委承担主体责任的具体措施。各级党委(党组)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领导开展巡视工作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确保领导力量到位、研究部署到位、工作责任到位、任务明确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释义】本条规定了巡视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目的。

  一、开展巡视工作的指导思想

  巡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指导巡视工作顺利开展和健全完善巡视工作的思想体系。本条规定,“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这是开展巡视工作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我们党制定路线、纲领、方针、政策的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强大理论武器,同样也是巡视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深刻回答了新形势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提出许多富有创见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丰富发展了党的科学理论,进一步升华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和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规律的认识,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执政理念、工作思路和信念意志的集中反映,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治国理政的行动纲领,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集中体现,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开展巡视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才能确保巡视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二、 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

  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全面依法治国,既要求党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邓小平同志指出:“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党规党纪是管党治党建设党的重要法宝。目前,我们党已形成了一整套系统完备、层次清晰、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体现着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

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就要把法规制度建设贯穿到管党治党的各个领域、落实到权力监督和制约的各个方面,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巡视工作条例》是党内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内监督之利器,有了这个利器,才能更好发挥巡视利剑作用。要把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贯穿到巡视工作全过程,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有效发挥规范引导、控制约束、警戒告诫、惩罚威慑作用,促使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同时,要进一步提高巡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依法依规开展巡视,确保巡视工作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

  三、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

  党中央从推进党和国家事业战略全局的高度,概括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提出了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即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围绕“四个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做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是新时期巡视工作总的要求。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明确巡视定位,聚焦发现问题。巡视是给党的肌体做体检,是解决自身问题的有力武器,必须以全面从严治党为统领,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发现党的领导弱化、主体责任缺失、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形成有力震慑,倒逼改革、促进发展。要当好党中央和省区市党委的“千里眼”、“顺风耳”,找出“老虎”和“苍蝇”,让利剑高悬、震慑常在,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突出巡视重点,把纪律挺在前沿。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用纪律的尺子衡量被巡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行为,重点检查是不是履行了党章规定的职责;是不是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不是执行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是不是真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四风”还有哪些突出表现;是不是存在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要更加注重抓早抓小、标本兼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三,创新方式方法,实现巡视全覆盖。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在一届任期内,要对其直接管理的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巡视一遍。要改革创新、整合资源,盘活存量、充实队伍,坚持常规巡视和专项巡视相结合,对地方以常规巡视为主,辅之以专项巡视;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则以专项巡视为主,分领域、分类别开展巡视。专项巡视要突出“专”的特点,机动灵活、闻风而动,精准发现、定点突破,必要时杀个回马枪,开展“回头看”。

  第四,善用巡视成果,做到件件有着落。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听取巡视情况汇报,要梳理出带有共性的突出问题,由纪委提前向有共性特点的单位打招呼,促其即知即改。巡视组向被巡视党组织反馈问题要一针见血,明确具体。纪检监察机构对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要及时处置,严肃查处违纪问题。组织部门对巡视移交的选人用人问题要调查督查,匡正用人风气。被巡视党组织要担负起主体责任,对巡视中发现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立行立改;巡视后综合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坚决减少腐败存量、遏制增量。整改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党内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要抓住典型、严肃问责。

  第五,深化改革完善制度,推进标本兼治。针对巡视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有总体把握,通过层层剥笋、深刻分析,从个别到一般,挖出深层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推动被巡视党组织和相关部门举一反三,找出病灶,打破利益藩篱,堵塞制度漏洞,促进完善体制机制。尤其要推动被巡视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以从严治党的实际成效,为推进“五位一体”(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第六,完善巡视格局,健全体制机制。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对党中央负责,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报告工作。省区市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同级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常委会要实行坚强有力的领导,“五人小组”要认真听取每轮巡视情况汇报,党委书记必须旗帜鲜明,对重点问题、重点人和重点事提出具体处置要求。要在巩固深化省区市巡视工作的同时,有重点地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巡视工作,统筹协调,上下联动,推动形成全国“一盘棋”的战略态势。

  第七,完善监督体系,形成监督合力。巡视是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方式,是我们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自我监督的重要保障。要把巡视监督同党纪监督、派驻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巡视工作的目的

  本条规定,巡视工作的目的就是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和前途命运,是党的建设面临的根本问题和时代课题。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必须通过坚持不懈地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才能保持与发展。

巡视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通过开展巡视工作,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严明党的纪律,有利于党员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切实增强“三个自信”,加强思想建设;有利于执行民主集中制,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刷新吏治,加强组织建设;有利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加强作风建设;有利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及时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遏制腐败蔓延势头,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有利于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巡视发现的问题,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释义】本条规定了巡视工作的原则

巡视工作原则是指在开展巡视工作过程中,巡视主体和

被巡视对象都必须遵循的、对巡视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根本性行动准则。本条规定了开展巡视工作必须坚持的三项主要原则: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这些原则体现了党章的基本精神,体现了依规管党治党建设党的基本要求,体现了巡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是对巡视工作实践经验的科学概括。

  一、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也是历史的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各项事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工农商学兵政党,党是领导一切的,共产党统一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外交和武装力量等各项事业。我们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事关党和国家全局的重大问题都必须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巡视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手段,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形式,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建设发挥着重要保障作用,必须坚持党中央统一领导,严格按照中央明确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来开展,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巡视工作必须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中央和省区市党委分级负责,这既是由党章规定的巡视制度决定的,也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必然要求。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各省区市委员会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负责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巡视,必须切实加强对本级巡视工作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为做好巡视工作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二、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是巡视工作的根本和灵魂。巡视监督涉及的内容都是严肃的是非问题,如果不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就难以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要以坚强的党性和求真务实的精神,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重实际、察实情,敢于发现问题,如实反映问题,客观分析问题,推动解决问题;忠于事实、尊重规律,不歪曲、隐瞒和捏造事实,敢于澄清是非、主持公道。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用全面的、发展的、联系的观点分析事物、看待问题,甄别是非、把握实质,使指出的问题、提出的建议能够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全面依法治国,依规管党治党建设党。依规管党治党,必然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巡视。要严格执行《巡视工作条例》,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照纪律和法律开展巡视,既不要去行使依法依规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也不要去干预依法依规自己不能干预的事情,将依法依规贯穿于巡视工作全过程。

  三、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既是巡视工作的基本原则,也是巡视工作的根本工作方法。群众路线是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的方法论,是实现党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的根本工作路线。开展巡视工作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的过程。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在制定巡视政策、完善巡视制度、作出巡视安排、研究成果运用时,必须坚持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符合实际的决策;巡视组在了解情况时,必须牢固树立群众观点,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巡视监督的渠道,广泛听取各层级、各界别、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作出全面客观的分析和判断;巡视组在撰写巡视报告时,要在组内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在认真研究分析、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向派出巡视组党组织的巡视报告。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

  【释义】本条规定了巡视工作的领导机构设置和领导体制。

  本条共三款,规定了巡视工作领导机构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时界定党委和领导小组之间的关系;规定了领导小组的设置及组成,明确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规定了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对省区市巡视工作的领导关系。

  一、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是巡视工作的领导机构,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条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党的中央和省区市委员会常设议事协调机构,代表中央和省区市党委履行领导巡视工作的职责,具有派出巡视组党组织的权威,体现了巡视是“党委的事”。

在巡视制度探索发展初期,中央巡视工作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联席会议领导;省一级巡视工作的领导机构则形式多样,有的是领导小组,有的是联席会议,有的是协调小组,各地区巡视工作的领导力度相差较大,工作发展很不平衡。2009年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巡视工作的领导机构为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相对而言,领导小组成员固定、职责分工明确、领导方式具体、工作机制健全,贯彻中央和同级党委的决策部署更加及时有力,组织实施巡视工作更加科学有效。这次修订后的条例保留了原条例的规定。目前,党的中央委员会成立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中央一级的巡视工作,同时领导和推动全国巡视工作;各省区市成立省区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在同级党委和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巡视工作。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与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关系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条例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对此,可从3个方面理解:

一是领导小组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有关决议决定和同级党委的决策部署,切实把中央部署和党委要求贯彻和体现到巡视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始终保持巡视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领导小组对涉及巡视工作的重要部署、重要安排、重要事项、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请示。三是领导小组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向派出巡视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报告每轮巡视综合情况已经成为制度,并向中央政治局会议报告了巡视省区市综合情况。省区市也建立起了党委常委会定期听取巡视工作汇报、“五人小组”及时听取每轮巡视情况报告的制度。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巡视情况汇报、全面了解巡视情况、研究决定有关问题,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巡视成果运用。

  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人员组成

  (一)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

  本条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这样规定,有利于领导小组把巡视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研究部署,有利于协调纪委相关部门支持配合巡视工作,有利于对巡视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进行处理。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直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担任。党的十八大之前,省区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多数由纪委书记担任,个别地区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担任。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体现了对巡视工作的重视,但召开会议不及时、抓工作不具体、运转效率不高等问题比较突出。党的十八大之后,按照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各地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均由纪委书记担任。这次修订条例,将由纪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作为制度固定下来。

  本条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明确了领导小组组长的责任。领导小组组长必须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区市党委关于巡视工作的部署,及时解决巡视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组织领导巡视组深入了解问题,做到指导督导到位、组织力量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协调推进到位、运用成果到位。

  (二)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

  巡视工作与纪委和组织部门联系最为紧密,巡视机构人员主要来自纪委和组织部门,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也主要由纪委和组织部门处理。由纪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组织部部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有利于巡视工作与纪委和组织部门的密切配合,有利于推动巡视成果的综合运用,形成巡视工作的强大合力。

  (三)成员一般由纪委、组织部有关领导和巡视办主任组成

  由于中央与地方情况不同,各地之间的情况也有差别,条例作为巡视工作基础性法规,没有对领导小组其他成员的人数和构成作出具体规定。从现实情况看,领导小组研究事项多为具体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内容涉及执纪、监督、问责和组织人事工作,由纪委、组织部有关领导担任成员,便于纪委和组织部落实领导小组决策部署、支持参与巡视工作、抓好巡视成果运用。将巡视办主任作为领导小组成员,有利于巡视办落实领导小组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发挥上下沟通、纵横协调、联系内外的职能作用,更好地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目前,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共8人,组长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分别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组织部部长和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担任,成员包括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分管巡视工作的领导和巡视办主任;省区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一般为5人,组长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副组长为党委常委、组织部长,成员包括纪委、组织部有关领导和巡视办主任。

  三、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

  修订后的《巡视工作条例》将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对省区市巡视工作的“指导”关系变为“领导”关系,是巡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重大创新,对于理顺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工作的关系、规范省区市巡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规定“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是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充分发挥巡视制度监督作用、实现全国“一盘棋”战略布局的客观要求。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省区市巡视工作的领导,及时传达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检查了解省区市巡视工作开展情况,督促落实巡视工作主体责任、按照中央要求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发挥省区市巡视工作基础性作用;省区市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总结、重要工作安排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党委“五人小组”听取巡视情况汇报材料,要及时书面报告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省区市党委巡视办主任、巡视组组长任免职材料,及时报中央巡视办备案。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进一步“加强对省区市巡视工作的领导,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的指示要求,切实加强示范传导、检查传导、制度传导,组织省区市巡视办主任列席中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并对阶段性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对省区市巡视工作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分批向省区市巡视机构印发中央巡视工作有关制度文件,抽调省区市巡视机构印发中央巡视工作有关制度文件,抽调省区市和中央单位巡视干部参与中央巡视工作,指导省区市学习借鉴中央巡视工作的经验做法,推动实现中央和地方巡视工作在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加强制度建设和执行、实现全覆盖目标上上下联动,取得明显实效。实践证明,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对省区市巡视工作的领导,是省区市巡视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释义】本条规定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是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和任务。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这是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首要职责。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首先,党中央和省区市党委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领导小组受同级党委领导,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这种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决定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必须贯彻党中央和省区市党委的决定、决议;其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承担组织实施巡视工作职责,中央和省区市党委作出的关于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必须由领导小组进行研究部署,并抓好落实;第三,按照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坚决贯彻党中央有关决定、决议,省区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既要贯彻好同级党委有关决定、决议,更要落实好党中央的决定、决议。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担负着具体组织领导巡视工作的责任,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和同级党委关于巡视工作的指示要求,部署好巡视工作规划、计划和安排。包括每届党组织任期内对所属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巡视全覆盖的总体安排,每年要对哪些党组织进行巡视,每个阶段巡视工作重点任务的确定,巡视组力量的组织和具体时间安排等,都需要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具体方案。需要注意的是,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须报请同级党委同意后才能实施。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领导小组听取巡视工作汇报是领导巡视工作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听取巡视组巡视情况汇报和巡视办工作汇报。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包括听取全面情况汇报阶段性情况汇报。《巡视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情况全面汇报,对巡视组在巡视中了解和发现的重要情况、重要问题、问题线索和建议,进行研究讨论,提出处理意见。

根据不同情况,领导小组还要听取巡视组在巡视过程中的阶段性情况汇报。巡视组在巡视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线索需要向领导小组汇报请示,领导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或安排有关负责人听取巡视组汇报,对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巡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巡视办要“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对巡视办提交的工作安排建议、重要制度建设以及巡视工作遇到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等,领导小组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研究,作出决定。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确保巡视成果得到充分运用,切实增强巡视制度的权威性和生命力,是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重要职责。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对巡视组的巡视成果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对哪些需要向被巡视党组织反馈,哪些需要及时向同级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哪些问题、线索和建议需要向相关部门移交,哪些问题线索需要按进一步了解关注、了解关注、参考和组织处理进行分类处置,哪些具体事项需要重点督办等提出明确的意见建议,并从明确职责分工、规范操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等方面采取措施,切实推动巡视成果运用。

  领导小组履行这一职责,需要把握三点:

第一,对涉及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情况和突出问题,涉及重要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以及带有全局性、普遍性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应当及时提出具体处置建议,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研究决定。第二,《巡视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领导小组可以对上述情况作出决定。第三,巡视成果运用主体为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被巡视党组织以及纪委、组织部等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小组职责是提出巡视成果运用的意见建议、推动巡视成果运用,而不是运用巡视成果的主体。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情况是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对党委负责的重要体现。全面理解这一职责,需要重点把握:一是向谁报告。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政治局报告;省区市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党委常委会和党委“五人小组”报告。二是报告形式。一般以会议形式报告,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审议报告内容、作出决策和部署。三是报告内容。一般包括:落实中央和同级党委关于巡视工作决定、决议情况,巡视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建议,巡视工作的规划、计划、安排和总结,等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省区市巡视发现的突出问题和线索及提出的意见建议一般仅向党委“五人小组”报告。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能打硬仗的巡视干部队伍,是巡视工作长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巡视组是巡视工作的直接实施者,加强对巡视组的管理和监督,对开展好巡视工作至关重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必须承担起监督和管理巡视组的重要职责。

一是选好配强巡视干部。严格巡视干部特别是组长、副组长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切实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作风形象好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巡视组工作,坚决防止照顾性安排。要把巡视机构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创新干部选配方式,通过抽调、挂职、建立人才库等途径增强巡视组力量,优化干部结构。

二是关心爱护巡视干部。建立符合巡视队伍实际的干部晋升、交流机制,既保持骨干力量的相对稳定,又增强巡视队伍的活力;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巡视干部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帮助巡视干部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关心巡视干部的身体健康,使巡视干部心无旁骛,全身心投入工作。

三是严格监督巡视干部。打铁还需自身硬,监督者更应接受监督。要切实加强巡视组思想、政治、业务、作风、纪律以及党组织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对巡视组进行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引导巡视干部带头守纪律、讲规矩,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用铁的纪律、铁的作风打造铁的队伍。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巡视工作具体领导机构,除了上述规定的六项职责外,对巡视工作中其他重要事项也应研究处理。因此,制定此项授权性规定,为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具体工作情况和实践发展需要更加充分履行职责提供了法规依据。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释义】本条是对巡视办设置和职能定位的规定。

  一、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必须设立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专司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同时承担上传下达的职能。

  巡视办居于“上下沟通、纵横协调、联系内外”位置,其工作水平、工作状态和工作成效对领导小组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必须把贯彻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与准确把握巡视办职能定位结合起来,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和建议,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坚守担当,履职尽责,做到能办大事、会办难事、敢办新事,当好领导小组统筹全局科学决策的参谋助手、落实党委决议决定的有力抓手、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得力帮手。

  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条例规定巡视办设在同级纪委,主要考虑是:

  第一,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将巡视办设在纪委,有利于巡视办履行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的职责,更好地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第二,巡视工作的定位是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发腐败斗争,这就决定了巡视工作的开展、巡视成果的运用与纪委的联系更加紧密,巡视办设在纪委便于巡视机构与纪委沟通协调、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强化监督合力。第三,从设立和发展的过程看,巡视办始终没有离开纪委。纪委在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加强巡视人员管理、提供后勤保障等方面形成了有效机制、积累了有益经验。巡视办设在纪委,有助于巡视办集中更多精力履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工作的职责。

  三、省区市巡视办为党委工作部门

  条例明确省区市巡视办为党委工作部门,是巡视工作体制的重大创新,是中央重视省区市巡视工作的具体表现,是对省区市巡视机构和巡视工作的加强。

  第一,省区市巡视办作为党委工作部门,同时设在纪委,既体现巡视是“党委的事”,又能发挥纪委的优势。巡视是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化,巡视办作为党委工作部门,能够充分体现党委组织领导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有利于巡视办按照党委的决策部署,履行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职责。同时,始终坚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定位,客观上使巡视工作与纪委有更紧密的联系,巡视办设在同级纪委,能够充分发挥纪委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优势,有利于巡视聚焦主责主业,与纪委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规定省区市巡视办作为党委工作部门,而没有规定中央巡视办为中央工作部门,符合党情国情和巡视工作实际。从中央和省区市两级巡视机构的运行情况看,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巡视办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协调开展工作有权威,职能作用发挥得比较充分。省区市巡视机构则不同,巡视办设置不统一、规格不统一,是长期困扰和制约省区市巡视工作的突出问题,很多地方巡视办都面临协调工作权威性不足、发挥职能作用制约因素多、开展工作难度大的矛盾,“小马拉大车”现象严重,亟需加强和规范。因此,条例明确省区市巡视办为党委工作部门,是破解当前巡视机构运行难题的现实需要。

  第三,省区市巡视办为党委工作部门,将会大幅提升巡视办的权威性和协调力。首先,巡视办作为党委工作部门后,可以参加党委重要会议,阅读党委重要文件,参与党委有关重大问题研究讨论,有利于巡视机构更好地理解党委指示要求、落实党委决策部署。其次,巡视办按照党委工作部门的标准运行和管理,统一级别规格,完善内部设置,有利于巡视机构进一步充实人员力量、提高履职能力。再次,巡视办以党委工作部门的身份履行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职责,有利于巡视办协调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巡视工作。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释义】本条规定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巡视办作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既是领导小组的“眼睛”、“耳朵”,也是领导小组的参谋助手,必须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抓好领导小组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首先,对落实领导小组决策部署情况,巡视工作计划安排、制度建设、队伍管理等情况,巡视组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其次,对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部署和指示要求,及时向巡视组和其他有关方面传达,并按照领导小组要求提出贯彻落实具体措施。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对省区市巡视工作的领导,具体工作由中央巡视办承担,必须及时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省区市巡视工作相关情况,向省区市巡视机构传达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并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条例赋予巡视办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的职

责,明确了巡视办和巡视组的工作关系。巡视办既是负责筹划全局工作的“参谋部”,也是负责日常工作运转的中枢,必须按照领导小组指示要求,对巡视组开展工作实施科学统筹、有序协调、全程指导,保证巡视工作的顺利开展。

  统筹,就是要把握全局、谋划全局,制定长远工作规划、阶段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安排,统筹安排好动员部署、情况通报、进驻、汇报、反馈、移交等各项工作,确保各巡视组既相对独立履行监督职责,又按照领导小组部署要求,步调一致、协同推进工作。

  协调,就是要上下沟通、纵横协调、联系内外,要协调巡视组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工作,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向巡视组通报情况、提供协助支持、抓好成果运用,协调被巡视党组织支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为巡视组认真履行职责提供快速有力的支持。

  指导,就是要规范流程、完善制度,对巡视各环节工作作出具体规定,推动巡视工作规范开展;全程跟踪了解巡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巡视中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具体的对策和建议;及时发现巡视工作存在的不足和偏差,按照领导小组要求提出明确的工作改进意见。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巡视办作为领导小组的参谋助手,承担着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重要的综合性工作职责。政策研究,要求巡视办针对巡视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各地各部门积累的经验和做法,探索把握巡视工作特点和规律,从政策层面提出指导和推动巡视工作实践发展的意见建议。制度建设,要求巡视办认真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依照《巡视工作条例》抓好巡视制度“立、改、废”的有关工作,对现行巡视工作制度进行梳理、补充、修改、调整,对过时制度及时建议废止;认真总结巡视工作实践中创造的新鲜经验,及时转化为制度成果,建立和完善巡视工作制度体系,使巡视工作重要事项有章可循、重点环节有规可依、日常工作规范有序。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巡视办应当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督办事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要求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的事项。按照《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精神,巡视办应会同巡视组督促被巡视党组织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审阅被巡视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整改情况报告,并通过专项检查、回访、函询等方式,了解整改落实情况。二是移交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巡视办应配合巡视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及时移交,对办理措施、进度、效果等进行跟踪了解,督促有关机关和部门按照《巡视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于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三是其他决定事项。对于派出巡视组党组织、领导小组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工作要求,以及领导指示、批示和其他交办事项,巡视办要及时跟踪了解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抓好落实。对上述事项的办理结果,巡视办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或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巡视工作责任重大,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广大干部群众寄予厚望。只有不断提高巡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真正做到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才能做好新形势下的巡视工作。

巡视办要着眼打造过硬巡视队伍,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巡视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要密切配合组织人事部门、教育培训机构,有计划地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还应根据巡视工作实践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题培训,不断提高巡视干部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要密切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对巡视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情况作出客观评价。要密切配合机关党委,切实加强巡视组党组织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强化教育和管理,及时帮助巡视工作人员解决工作、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要落实领导小组关于巡视干部队伍建设的指示要求,切实加强对巡视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为巡视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巡视工作任务繁重、涉及面广,随着实践的发展,巡视办的职责在不断拓展。本项为授权性规定,有利于巡视办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的要求,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抓好领导小组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九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巡视组设置、职责和工作原则。

  本条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明确巡视组是党委巡视组,代表党委履行监督职责;规定“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要求巡视组必须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巡视组要认真贯彻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自觉接受领导小组的领导、指挥、管理和监督,重要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按照上述规定,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是开展巡视了解工作。严格依照条例规定的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监督内容和方式权限开展工作,全面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真实情况和突出问题。二是报告巡视情况。包括巡视情况的全面报告、巡视期间的阶段性报告、巡视过程中的重大情况报告、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专题报告等。三是反馈并督促整改。巡视工作结束后,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反馈巡视情况,会同巡视办督促其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四是移交并督办。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的事项及时分类移交,会同巡视办做好跟踪督办工作。五是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释义】本条规定了巡视组的人员组成、工作规则和组长授权。

  一、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

  (一)巡视组组长、副组长。中央巡视组巡视省区市,一般选配正省(部)级干部担任组长;巡视中央和国家机关,视情选配正省(部)或副省(部)级干部担任组长;巡视中管企事业单位,一般选配副省(部)级干部担任组长。副组长由副省(部)级或正厅(局)级干部担任。省区市党委巡视组组长一般由正厅(局)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厅(局)级干部担任。

  (二)巡视专员。中央巡视组设副部级、局级、处级巡视专员职位,省区市党委巡视组设立厅(局)级、处级巡视专员职位。巡视专员为领导职务。

  (三)其他职位。主要指巡视组科级以下职位。

  二、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一)组长负责制。这是民主集中制在巡视组工作中的体现,也是巡视工作长期实践积累的宝贵经验。组长负责制,是指组长负责巡视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主持巡视组日常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巡视中的有关事项,并负责对有关重要情况进行了解;按规定向领导小组报告巡视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签批报送领导小组的巡视报告、专题报告、反馈意见等巡视工作文件;建立健全巡视组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出人员选配、晋升、交流、调整、回避及考核、奖惩的建议;支持巡视组党组织的工作。组长必须对整个巡视组工作过程负全责、负总责,凡涉及巡视组工作,特别是形成巡视结论、向领导小组报告巡视成果等,都必须由巡视组组长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二)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副组长应当在组长领导下,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副组长主要职责有:根据组长要求,组织落实具体巡视工作;与巡视办沟通有关情况,协商有关工作;组织起草巡视报告、专题报告、反馈意见等巡视工作文件;配合组长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监督和管理工作;完成组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规定“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组织制度的重大创新。2013年6月,中央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巡视组长库、“一次一授权”,实行巡视组组长不固定、巡视地区和单位不固定、巡视组与巡视对象关系不固定。这样规定,能够使巡视组长更加“超脱”,防止出现巡视组组长被“公关”、“围猎”的现象,有效排除人情干扰,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释义】本条规定了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和身体状况等基本条件。

  根据巡视工作的性质、任务和面临的形势,规定巡视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是高质量完成巡视工作任务的重要保障。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讲政治是对巡视工作人员第一位的要求。无论是调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还是分析研究问题、推动问题解决,都需要从政治上进行分析和考量,判断是与非、对与错,这就要求巡视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

首先,要有坚定的政治信念。要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坚定对共产主义的信念,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其次,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始终忠于党和人民,做到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在重大问题上头脑清醒,在关键时刻和重大事件中经得起考验。第三,要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有比较扎实的理论素养,自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第四,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扎实履行巡视监督职责,切实做到对党和国家无限忠诚、对腐败分子和消极腐败现象坚决斗争、对广大干部群众关心爱护、对自己和亲属严格要求,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这是巡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坚持原则,就是要政治坚定、是非分明,始终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对任何单位、任何个人的突出问题和违纪违法行为,都不讲情面、不徇私情,不拿原则做交易。

敢于担当,就是要直面矛盾、敢于碰硬,善于发现问题,勇于指出问题,如实报告问题,不在工作中“和稀泥”,当“老好人”。依法办事,就是要遵规守纪、严格执纪,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和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纪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公道正派,就是要光明磊落、襟怀坦白,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指出问题、提出建议、督促整改,使巡视工作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清正廉洁,就是要秉公用权、一身正气,始终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耐得住清苦、顶得住压力、扛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以良好的作风和形象赢得广大干部群众的信任。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巡视工作人员代表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行使监督职责,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自觉用党的纪律规范言行,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严格保守党的秘密,自觉加强对保密知识的学习,不泄露巡视工作情况,具备良好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能力。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巡视工作内容涉及党建、经济、政治等各个领域,面对的情况和环境复杂,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的难度大,工作标准高,对巡视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要求高。一是必须精通巡视工作的方针、原则、政策以及基本方法,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二是必须熟悉掌握党务和政策法规,善于运用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三是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调查研究、组织协调、文字综合等实际工作能力四是具备一定的哲学、经济、金融、法律、科技、管理等方面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适应巡视不同地区、不同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巡视工作责任重大,任务繁重,工作强度和工作压力大,需要长期出差、经常加班。因此巡视工作人员必须拥有健康的身体、充沛的精力,才能完成繁重的工作任务,适应艰苦复杂的工作环境。

第十二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释义】本条对巡视人员管理工作作出原则规定。

  一、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要严格基本条件和素质要求,拓宽用人渠道,严把“入口关”。严格依照《巡视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巡视工作人员的条件,综合运用组织选调、公开选拔、单位推荐等方式,切实把那些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过得硬、敢于坚持原则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巡视工作岗位上来,坚决防止照顾性安排;特别是按照政治坚定、公道正派、坚持原则、经验丰富的标准选好配强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同时,要把巡视工作岗位作为培养干部、锻炼干部的平台,选拔一些优秀干部到巡视组锻炼,充实巡视干部队伍。

  要建立巡视工作人员退出机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及时予以调整。“不适合”的情况主要包括:一是政治素质不高,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利用巡视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不遵守巡视工作纪律特别是保密纪律,出现“跑风漏气”行为。二是工作表现不好,消极懈怠,不敢坚持原则、动真碰硬,存在有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发现了没如实报告的行为。三是工作能力不强,完成不了组织交办的工作任务。四是身体状况不佳,适应不了高强度、快节奏的巡视工作。

  二、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轮岗交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公务员个人愿望,决定公务员的调任(包括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任职)、转任和挂职锻炼等制度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巡视工作人员是公务员队伍的重要成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交流。首先,巡视组代表中央或省区市党委履行监督职责,权力大、责任重,巡视工作人员很容易成为腐败分子“围猎”的对象,进行轮岗交流,有利于减少巡视工作人员被腐蚀的几率。其次,巡视工作任务重、强度大,巡视工作人员需要克服的工作、生活困难很多,长期不交流容易造成工作不安心、情绪不稳定,加强轮岗交流能够使巡视工作人员感到有前途、有动力,有利于增强巡视岗位的吸引力、保持巡视工作旺盛生命力。再次,巡视工作面临的情况和环境复杂,工作要求和标准高,是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是优秀干部的“蓄水池”,及时进行轮岗交流,可以通过巡视岗位为党和国家培养更多政治素质高、敢于坚持原则、能够驾驭复杂局面的优秀人才。

各级党组织和巡视机构要按照公务员管理的规定,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巡视干部队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巡视干部轮岗交流办法。要在保持巡视干部队伍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巡视干部轮岗交流和培养使用力度,保持巡视队伍的合理流动。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巡视工作人员轮岗交流创造条件,对交流出巡视组的干部在职务、职级、岗位上作出合理安排,特别是对处级巡视专员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根据工作需要、本人条件和职务空缺情况,安排相应领导职务。

  三、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回避作为公务员管理的一项制度,是指为保证公务员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防止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属谋求利益,而对其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干扰工作的制度。各级党组织、巡视机构在巡视工作人员选配合任务安排时,要严格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一是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即巡视工作人员和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或同一巡视组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二是严格执行地域回避,即巡视工作人员不得在曾经长期工作、生活的地域或单位开展监督检查,这种制度有利于巡视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受各种因素的干扰,摆脱复杂的亲情和人际关系。三是严格执行公务回避,即巡视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如果涉及本人、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必须回避,并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

  巡视干部回避的程序一般是:一是巡视办、巡视组提出回避要求或者巡视干部本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二是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视办、巡视组意见或巡视干部本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三是巡视办根据领导小组决定对巡视干部作出回避调整。

  第十三条 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释义】本条规定了中央巡视组的巡视监督范围和对象。

  一、巡视范围体现全覆盖要求

  实现巡视全覆盖,是新一届党中央对巡视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硬任务、硬指标,必须不折不扣落实。

  按照全覆盖要求,中央管理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都应纳入中央巡视监督范围。《巡视工作条例》体现了这一要求,在原条例规定的对省区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巡视的基础上,将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纳入中央巡视对象范围。同时,增加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这样规定,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真正做到了巡视监督没有死角、不留空白。根据中央巡视办对中央管理单位数量、结构的统计分析,中央巡视组需要对280多个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巡视。

  除上述巡视对象和范围外,本条保留了原条例关于“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规定,为巡视工作进一步发展预留了制度空间,体现了立法前瞻性与阶段性相结合的原则。

  二、巡视监督对象主要是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条例规定,巡视监督对象主要是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是由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的建设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体现执政党建设规律。

  首先,各地各部门党组织领导班子是所在党组织的领导核心,既是本地区本部门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也是中央决策部署的执行机构,不仅对本地区本部门党的建设和各项工作具有决定性作用,而且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党组织领导班子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是本地区本部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火车头”。从现实情况看,一些地方和部门之所以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和严重的腐败问题,从根本上讲还是党的领导弱化、主体责任淡化、监督责任虚化,领导班子没有发挥好应有的作用。加强党内监督必须首先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监督。

  其次,领导班子成员是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是制定重大决策的参与者,掌握着重要的权力,如果发生违纪违法问题会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事业。

从近年来的巡视情况看,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一些人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突出表现为:有的管党治党责任缺失,只讲待遇、忘记责任、不讲担当,当“老好人”,做“甩手掌柜”;有的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搞团团伙伙,“拉山头”、搞“小圈子”,危害党的集中统一;有的违反廉洁纪律,大搞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以权谋私、利益输送;有的买官卖官、任人唯亲,甚至个人私欲膨胀,相互勾心斗角,搞无原则纠纷;有的群众观念淡薄,高高在上、脱离群众、漠视群众,甚至欺压百姓、侵害群众利益;有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甚至顶风违纪;有的生活奢靡、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等等。

作为党员干部队伍的“领头羊”和治国理政的骨干力量,领导班子成员一言一行、一举一动直接影响党员干部队伍的理想信念和价值取向,影响人们群众对党和社会主义事业的信心,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少数”。可以说,党的形象往往就体现在党员领导干部身上。抓住了这个关键少数,把领导班子成员这个重要群体建设好、监督好,党的事业健康发展就有了根本保证,就能发挥以上率下、示范引导作用,形成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的良好局面,营造出风清气正、清正廉洁的良好环境。

  巡视作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和有效手段,必须始终把监督重点聚焦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上,用纪律的尺子衡量被巡视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行为,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督促其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唤醒党员干部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三、突出重点监督对象

  中央对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意志品质顽强,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惩治的重点是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等三类人。反腐败的重点向这三类人聚焦,是中央提出的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的重要举措和政策,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巡视工作要牢牢把握这一重要原则和政策,在强化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普遍监督的基础上,切实把这三类人作为重点突出出来。

在巡视监督过程中,还要注意突出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党组织领导班子中,主要负责人是主持本地区本单位全面工作并承担主要责任的领导,是党的队伍的中坚,在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一旦失去监督、出现问题,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会更大。监督好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于全面从严治党,对于治理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于顺利推进一个地方、一个单位的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仍是一个薄弱环节,在查处的腐败分子中,方方面面的“一把手”比例不低。因此,在对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巡视监督中,必须突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这个重点。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释义】本条规定了省区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监督范围和对象。

  按照巡视全覆盖的要求,本条在原条例规定对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四套班子党组织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的基础上,在对象范围增加了三个部分:一是省区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二是省(区、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三是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省区市党委巡视的对象和范围中,应当把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作为重点突出出来。这是由市、县两级在国家政权结构中的重要层级,市(地、州、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是党执政的重要力量和高级干部的重要来源,在贯彻中央和省(区、市)党委决策部署、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县(市、区、旗)在党的组织结构中,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地位,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把国家喻为一张网,全国三千多个县就像这张网上的纽结。“纽结”松动,国家政局就会发生动荡;“纽结”牢靠,国家政局就稳定。“郡县治,天下安”。当前,市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总体上是好的,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有的市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行“两个责任”、遵守党的纪律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少数人甚至经受不住各种诱惑和考验,走上违纪违法道路。

加强对市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使他们自进入主要领导干部行列起,就受到严格监督管理,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切实担负起时代和历史赋予的重任,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开展对市县的巡视,是中央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县领导班子监督、巩固党的基层政权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省区市党委必须把市县两级作为巡视的重中之重,做到部署上重点安排、力量上重点保障、成果上重点运用,推动市县党组织建设再上新台阶。

第十五条 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释义】本条规定了巡视监督的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巡视监督的内容作出重大创新,强调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围绕“四个着力”发现问题,加强对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改变了过去巡视内容过于宽泛的现象,使巡视内容更加聚焦、问题导向更加鲜明、监督效果更加显著。新修订的《巡视工作条例》充分吸纳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创新成果,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围绕全面从严治党,用纪律深化“四个着力”,对巡视内容作了较大调整。

  一、巡视组监督任务的总要求

  本条规定,“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这是对巡视内容的总概括,也是对巡视组监督任务的总要求。

  首先,党章是党的总章程,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学习党章、遵守党章的模范。凡是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做到的,领导干部要首先做到;凡是党章规定党员不能做的,领导干部要带头不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党章。其他党内法规是依照党章精神,对党组织建设、党员干部行为等作出的规范,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巡视组要对巡视对象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情况进行监督,重点检查其是不是履行了党章规定的职责、担负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唤醒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其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我们党有8700多万党员,在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执政,如果没有铁的纪律作保证,就无法实现党的团结统一,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就无从谈起。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严明党的纪律,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全面从严治党,纪律建设是治本之策。党的性质、宗旨决定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必须把执法、执纪贯通起来,用党的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使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党规党纪、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巡视监督,必须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不搞不教而诛,对发现违反纪律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触犯纪律揪住不放,切实维护党的纪律和规矩的严肃性,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第三,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党章赋予各级党委、纪委的重要职责,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关键在落实责任,根本在敢于担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进一步拓宽巡视监督内容,结合党风廉政建设的新要求,加强对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情况和组织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促进各级党委(党组)的责任担当。《巡视工作条例》把巡视对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纳入巡视内容。

实践中,巡视检查被巡视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要进行“六查六看”,即:查党委会议记录,看学习贯彻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新部署新要求,谋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否到位;查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看履行组织推动、教育监督、约谈提醒、示范带动等责任是否到位;查“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看班子成员执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两手抓、两手硬”要求是否到位;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情况,看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是否到位;查腐败案件查处情况,看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是否到位;查组织领导巡视工作情况,看研究、部署、推动、规范巡视工作是否到位。

巡视检查落实监督责任情况也要做到“六查六看”,即:查纪委有关会议记录,看贯彻中央和党委有关决策部署,履行执纪监督问责职责是否到位;查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情况,看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否到位;查信访举报和案件线索处置情况,看以零容忍态度查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是否到位;查作风建设和执纪情况,看落实“抓早抓小”要求是否到位;查组织开展巡视工作情况,看配齐配强巡视干部、巡视前提供信息、巡视移交线索处置是否到位;查巡视报告和被巡视单位整改情况,看巡视成果运用是否到位。

  二、着力发现的几个方面问题

  (一)着力发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政治纪律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我们党是肩负着历史使命的政治组织,必须有严明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只有时刻绷紧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根弦,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才能始终保持思想高度统一、行动协调一致,始终保持党旺盛的生命力和战斗力。

各级党组织要把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放到重要位置来抓,努力在全党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更强的党性意识、政治觉悟和组织观念要求自己。当前,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总体是好的,但仍有少数人不守纪律、不讲规矩。有的信念动摇,精神滑坡,意志衰退,萎靡不振,抱怨“为官不易”,感叹“官不聊生”;有的对党不忠诚、做人不老实,阳奉阴违、自行其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的自由散漫、我行我素、言行不一、表里不一,信口开河,信谣传谣;有的地方圈子文化滋生,只知有门户、不知有组织,只知有私利、不知有公义。

对这些问题决不可以轻视,如果不加以解决,就会造成“破窗效应”,使党沦为各取所需、各行其是的“私人俱乐部”,党就会一盘散沙、一片混乱,就会迷失方向、损毁形象、失去力量,党领导人民进行具有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就失去了政治保障。

  巡视要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了解:

是不是贯彻了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不是执行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执行中有无自行其是、阳奉阴违,搞变通、打折扣;是否存在妄议中央;是否存在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是否存在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破坏政治生态;是否存在重业务轻党建,长期不开党委(党组)会或用其他会代替党委(党组)会,发挥党组织作用特别是基层党组织作用不够,党内政治生活庸俗化;是否存在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是否拉拉扯扯、讲哥们儿义气,为谋求个人利益违规组织或参加老乡会、校友会等;是否干扰、对抗执纪审查和巡视工作,对批评人、举报人打击报复,包庇违规违纪人员,甚至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是否组织或参与迷信活动,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不坚决、挑拨民族关系,等等。

加大对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情况的巡视监督,旨在用严格的党内政治生活规范和引导党员干部行为,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守纪律、讲规矩,行为有规矩方圆、耳边有警钟长鸣,坚决同错误思想、言论和行为做斗争。

  (二)着力发现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面临的种种风险和挑战,有来自国际的,也有来自国内的,最根本的还是来自党内,最大挑战是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区域性腐败和领域性腐败交织,用人腐败和用权腐败交织,腐败问题与政治问题交织,窝案、串案、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滋生蔓延,权力寻租、设租领域不断扩散,腐败问题已经威胁到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党中央对反腐倡廉工作高度重视,强调要坚持全覆盖、无禁区,以零容忍的态度,以猛药去疴、重点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坚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取得显著成效,巡视已经成为党内监督的利剑、反腐败的尖兵。面对腐败与反腐败对垒呈胶着状态的严峻形势,巡视干部一定要增强忧患意识,坚持把对廉洁纪律的监督检查作为巡视监督的重点。

要重点了解领导干部是不是存在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是否存在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管辖的地区或业务范围内违规经商、办企业、从事社会中介等;是否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亲属谋取利益;是否违规干预和插手资金管理、资产处置、资源配置、资本运作和工程项目承发包等市场经济行为,谋取私利;

是否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是否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是否接受或以借为名占有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是否借婚丧喜庆之机违规收受财物;是否利用知悉或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是否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规兼职或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是否违反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是否在离职或退休后违规接受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等等。

  (三)着力发现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组织纪律是党的纪律重要组成部分,是处理党组织之间、党员个体之间以及党组织与党员个体之间关系的规范。我们党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组织起来的政党,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组织严密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是我们战胜前进道路上各种困难和挑战的重要法宝。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给党的建设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也给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内生活带来了不可低估的影响和前所未有的挑战,特别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党的观念薄弱、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严重影响了党的领导和团结统一。习近平同志指出,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回答的重大课题,强调全党同志要“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加强对组织纪律执行情况的巡视监督,是巡视组的重要任务。要着重了解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是否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擅自改变上级或党组织决定;是否存在个人独断专行,或者班子不团结、软弱涣散;是否对本地区、本单位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不按程序请示报告或隐瞒不报;是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否认真执行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是否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是否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行为;是否违规提拔、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是否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是否超编制配备干部、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擅自设置职务名称;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是否有“裸官”在重要岗位任职,是否存在干部人事档案“三龄两历一身份”造假问题,等等。

  (四)着力发现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党的群众纪律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处理党组织、党员与群众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要求。总的原则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手段侵犯和损害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和利益。

严守群众纪律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决定的,是我们的优良传统和根本政治优势,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执政党的本质特征。早在土地革命期间,我们党为军队制定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特别强调“不拿群众一针一线”。我们党之所以能够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胜利走向胜利,从根本上说是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我们党最大的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最大的危险是脱离群众。改革开放新时期,一些党员干部党的宗旨淡化、群众观念淡薄,高高在上、脱离群众,对群众的愿望不上心,对群众的生活不关心,对群众的疾苦不动心,甚至欺压百姓、侵害群众利益,这与我们党的性质宗旨是格格不入的,是党的群众纪律所不允许的。

  党的工作纪律是党的各项工作制度的总称,是党的组织和党员的工作规范。工作纪律涵盖的范围比较广泛,内涵比较丰富,特别重要的有财经纪律、宣传纪律、外事纪律、保密纪律等。党的工作纪律十分重要,只有严格按照党的政策、制度、程序开展工作,才能保证党的各条战线、各个领域的工作顺利开展。如果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乱作为等,就会给党的事业乃至国家利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必须严格遵守党的工作纪律。

  党的生活纪律是对党员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党员干部遵守生活纪律绝非小事,一些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往往都是从违反生活纪律开始的。如果生活腐化堕落,终将走向违法犯罪。从一些腐败分子的忏悔书中可以看出,一些人往往是集政治上膨胀、经济上贪婪、生活上奢侈糜烂于一身,他们从倒在8小时以外的生活圈、朋友圈开始,进而一步步滑向违法犯罪的泥潭。因此,必须督促党员干部严格遵守生活纪律,纯洁社会圈、净化生活圈、规范工作圈、管住活动圈,强化党性观念,提升思想境界,筑牢法纪防线。

  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表现是多方面的,集中体现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上。巡视组在监督检查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时,要着重了解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比如,是否存在群众观念淡薄,对民生不重视,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甚至侵害、损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是否存在不正确的“政绩观”,急功近利、乱铺摊子、乱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是否作风漂浮,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是否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是否存在泄露、扩散干部任用、纪律审查等应当保密的事项;是否存在以文件传达文件,以会议传达会议精神,不求实效;是否理论与实际脱节,不重视调查研究,不尊重客观规律,作决策脱离实际;是否从事有悖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行为或活动,造成恶劣影响;是否存在铺张浪费,讲排场、比阔气,热衷享乐、沉溺奢靡的行为;是否“慵懒散”,萎靡不振、不思进取、懒政怠政;是否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违规多占住房和使用公务用车,等等。

同时,巡视组还要准确把握时间节点,重点了解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后的顶风违纪行为,落实越往后执纪越严的要求。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这是条例规定的概括性条款。主要为巡视组按照派出党组织要求,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需要,对党中央在某一工作领域作出的重大决策、党中央和省区市党委在特定时期的重点工作、突发性重大事件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等开展巡视监督,提供制度依据。

第十六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释义】本条对开展专项巡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开展专项巡视是巡视组织制度和方式方法的重大创新,对于加快推进巡视全覆盖步伐,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促进全面从严治党,意义十分重大。全面开展专项巡视,是当前巡视工作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省区市党委探索开展专项巡视,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巡视工作条例》总结中央和省区市的探索经验,对开展专项巡视的目标、特点、重点等作出规定。

  专项巡视相对于常规巡视而言,定位更加聚焦,内容更加深化,形式更加多样,机动性和威慑力更强。开展好专项巡视,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合理确定专项巡视的对象范围

  专项巡视对象以部门、企事业单位为主,强化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对地方的回访也以专项巡视的方式进行。研究确定专项巡视对象,要围绕一届任期内对所有巡视对象全覆盖的要求,摸清专项巡视对象底数,科学制定总体规划和阶段性计划,区分领域性质,划分行业类别,分清轻重缓急,统筹安排批次,既确保工作进度,又确保巡视质量。

  二、准确把握专项巡视的重点内容

  专项巡视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这个中心,围绕“四个着力”的重点问题,紧盯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重点人主要指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重点事主要指资金管理、资产处置、资源配置、资本运作和工程项目等方面反映突出的事项;重点问题主要指利用行政审批权、执法权、司法权、人事权以及国有企业“三重一大”等方面存在的权力腐败问题。

  三、灵活运用专项巡视的具体方式

  形式服从于内容。组织开展专项巡视的具体形式,要紧密结合实际探索创新,根据目标任务机动灵活安排。一是“巡查式”,主要针对同领域、同行业巡视对象,采取“一托二”等方式,同类同步安排,分批集中汇报。二是“点穴式”,主要针对一件事、一个人、一个下属单位、一个工程项目、一笔专项经费,派出精干人员,迅速搞清问题。三是“回访式”,主要针对已巡视过的地区(单位)开展“回头看”,对难以发现的问题“再发现”,对尚未深入了解的问题“再了解”,对整改不力的推动“再整改”,持续形成“再震慑”。专项巡视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原则上对一个地区(单位)的专项巡视时间掌握在一个月左右。

  四、着力提高专项巡视质量

  专项巡视要害在“专”。坚持问题导向,把握专项巡视特点,始终专注于目标和重点,突出专项巡视的针对性、实效性,切实增强专项巡视的机动性和威慑力。

  (一)充分准备、选准专项。根据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工作要求以及上级交办、领导批办事项,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方面建议,可以初步选出重点关注的问题。强化巡视前的情况准备,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情况通报,多渠道搜集掌握信息,有效运用大数据管理等方法,紧密结合历史文化特点、社会反映的热点和廉洁风险点,逐步筛选出关键信息,加强分析研判,确定主攻方向。坚持实事求是,带题不定题、巡中来选题,根据巡视深入了解的情况,把专项聚焦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上。

  (二)精准发现、客观反映。专项就是方向,问题就是指向。巡视中必须紧扣专项、直奔主题,选准切入点、抓住侧重点、突破关键点,着力于一至两个最突出的问题深入了解、摸清搞透,避免面面俱到、平均用力。充分运用《巡视工作条例》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从细节入手,查找漏洞、发现隐情、印证判断,实现精准发现问题、定点突破线索。强化大局意识,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照纪律、辨别是非,深入分析、研究对策,客观准确报告巡视情况。

  (三)立行立改、强化震慑。既要注重巡视后的全面整改,更要注重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做到抓早抓小、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巡视中,对能够及时纠正的违反党的纪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特别是顶风违纪的问题,责成被巡视党组织及时警醒,加强警示教育,开展专项治理,迅速整改落实。督促被巡视党组织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真正从严从实管党治党。

  五、切实用好专项巡视成果

  坚持从政治上全局上考量专项巡视任务。正确处理“专项任务”与“四个着力”的关系,善于从具体问题中,发现腐败、作风、纪律、选人用人等方面共性问题,透过现象看本质,由表及里、以小见大、见微知著。针对普遍性、倾向性和其他重大问题形成专题报告,着眼于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深入研究问题症结,认真寻找弊端根源,从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监督管理上,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意见建议,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建设提供决策参考。

  第十七条 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释义】本条规定了巡视组开展工作的方式。

  本条规定了十三种方式,其中第四、第五、第十一项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实践创新成果,新增加的工作方式;第三、第十、第十二项在原条例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作出了重大修改;第十三项为新增的授权性条款。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听取汇报是巡视组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工作情况的重要方式,也是检查被巡视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重要手段。巡视组要围绕巡视监督内容,认真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整体工作汇报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专题汇报,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听取法院、检察院等政法机关和财政、审计、信访等部门的专题汇报。

  听取汇报前,巡视组要与被巡视党组织进行沟通,提出明确要求,督促其认真准备汇报材料。被巡视党组织要提高思想认识,对照中央决策部署的要求查找差距和不足,把准备汇报材料的过程作为自我检查的过程;要把握时间节点,重点汇报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的情况,提高汇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汇报存在的突出问题,问题部分内容不应低于汇报稿总篇幅的50%。

  被巡视党组织工作汇报,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本地区本单位概况和党建工作总体情况、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和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的情况,以及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政治纪律、作风建设、选人用人等方面采取的重要举措和取得的工作成效;二是执行“六大纪律”、“四个着力”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原因剖析;三是改进工作的思路和措施。一般在巡视工作动员会后,由被巡视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作汇报,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参加。

  纪检监察机关的专题汇报,应重点围绕党章规定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三项主要任务、五项经常性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本地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总体情况,党的十八大以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十八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工作部署情况,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情况,包括协助被巡视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和腐败问题、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组织实施巡视监督等内容;二是本地区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六大纪律”、“四个着力”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原因症结;三是改进工作的措施。对本地区本单位管理的干部问题线索及其处理情况,可以根据巡视组工作安排另行汇报。

组织人事部门专题汇报,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本地区本单位组织人事工作总体情况,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特别是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执行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方面规定的情况,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二是在以上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原因分析;三是改进工作的措施。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个别谈话是巡视组最基本、最有效的工作方式,贯穿于巡视了解工作的全过程。通过个别谈话,可以广泛接触被巡视地区(单位)各层面的领导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掌握最真实的情况和问题。巡视组开展个别谈话要坚持问题导向,讲求策略技巧,注重谈话质量,确保获取真实信息。

  一是选好谈话对象。巡视组要围绕有利于发现问题确定个别谈话对象,既要保证谈话面、广泛了解情况,又要突出重点对象,做到“点面结合”、相互印证。个别谈话对象一般包括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以及近两年内调离或退休的领导班子成员等。对重要岗位人员和有关知情人员,均应列入谈话范围。

二是把握谈话主题。要围绕巡视监督内容,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了解纪律、廉洁、用人、作风方面的情况,了解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要始终掌握谈话主动权,引导谈话对象着重反映问题,讲真话、讲实话,反映干部群众举报和反映问题比较多、感觉不踏实不放心的人,从中捕捉有价值的信息,防止谈话漫无边际、偏离主题。

三是创新谈话方式。巡视个别谈话既要遵循一般谈话工作的形式要求,又可根据需要报巡视组组长同意后,采取“一对一谈”、多次谈、在驻地外谈等特别方式。要善于根据谈话对象特点制定个性化谈话提纲,营造良好谈话氛围,建立互信关系,真心实意沟通交流,使之消除顾虑、畅所欲言。

四是善用谈话成果。要及时对个别谈话情况进行汇总,从中梳理出有价值的信息。要加强对谈话情况的研究分析,听出弦外之音,敏锐发现线索,并互相印证、去伪存真。要综合个别谈话情况形成综合报告,重点反映“活”情况。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本项在原条例基础上作出了重大修改。主要是将巡视信访受理对象由原来的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延伸至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因为被巡视党组织下一级主要负责人是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重要来源,将其纳入巡视组信访受理范围,有利于将巡视监督的关口前移,抓早抓小。同时,也有利于扩大被巡视对象的线索来源。从近年来巡视发现和推动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看,很多是在担任下一级主要负责人期间发生的,如果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就会避免小问题发展成大问题,给党的事业造成更大损失。

  受理干部群众的来信、来电、来访,既是巡视组联系群众、依靠群众、了解情况的重要途径,也是干部群众支持和参与巡视监督的重要方式。巡视组对信访工作要高度重视,成立信访小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受理信访的联系电话、邮政信箱,以及受理范围和时间等,设立专门信访接待窗口,指定专人接听电话和阅读信件,按规定程序报批办理。尤其是对反映和举报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涉及《巡视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巡视监督内容的问题或者线索,都要认真受理。受理信访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巡视组要紧紧依靠被巡视地区(单位)做好信访应急处理工作,协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妥善应对和处置,维护巡视组、被巡视地区(单位)正常工作程序和社会稳定。巡视部门、单位时,巡视机构应与驻地所在地区建立信访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通报情况,确定具体联系人,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对收到的不属于巡视组受理范围的信访件,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相关地区(单位)或部门办理。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本项为新增加的工作方式。2013年2月,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中央巡视组从2013年第一轮巡视开始,探索对被巡视党组织部分领导班子成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了一些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等。2014年1月,中央组织部制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明确抽查方式包括随机抽查重点抽查,将巡视抽查核实作为重点抽查的方式之一。

  实践证明,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巡视发现问题的有效方式。在运用这一方式时,一要突出重点对象。原则上只抽查有问题反映的被巡视地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含在职、调出和离退休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延伸到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个别其他领导干部。二要确定重点项目。包括房产、股票、经商办企业、因私出国(境)以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三要规范工作程序。巡视组提出抽查对象名单,经巡视办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后,转组织部门组织抽查。组织部门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反馈结果。巡视组对抽查核实结果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如实报告或者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写入巡视报告或问题线索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本项为新增加的工作方式。知情人一般为某一事件的直接参与者、见证者或者密切关系人。本项所指的知情人,主要是与巡视对象及深入了解的问题相关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或者被行政拘留、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司法拘留的人员。这些人掌握的情况有较高的可信度或可查性,是巡视组了解真实情况的重要来源。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组在巡视地方和中央单位时,注意向知情人询问了解情况,获取了大量可信度高的问题线索,提高了发现问题的精准度。运用这一方式,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格控制知情范围,严禁对外泄露询问对象和询问情况。为了方便工作,巡视机构应与纪检监察、政法等机关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此项所规定的资料主要包括,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常委会(党组会)记录特别是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干部任免等工作的会议记录,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会议记录,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负有监管职责的机关、部门掌握的干部档案、审计报告、案卷材料、审批文件等,以及巡视工作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巡视组通过查阅、复制文件资料、能够直观地了解被巡视党组织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以及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等方面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同时,对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查询印证,把情况搞清楚弄明白,锁定事实、固化证据。

  七、召开座谈会

  召开座谈会是巡视组和不同人群面对面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的重要途径。巡视组可以根据需要,就被巡视地方(单位)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和其他重大问题,召开不同层次、范围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座谈会主要有离退休干部座谈会,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座谈会,有关部门座谈会,群众代表座谈会等。座谈会应聚焦巡视监督内容,围绕主题进行,不开笼统、无实质意义的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一般指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党委全委会议、党委(党组)扩大会议、行政领导班子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等。会议是党组织讨论决定事项的重要形式。巡视组列席有关会议,有利于了解被巡视党组织有关讨论、决策的方式和程序,看其是否符合民主集中制规定,也可以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工作情况。巡视组进驻后,可要求被巡视党组织召开有关会议前,将会议议题通报巡视组。巡视组根据工作需要有选择地列席有关会议,了解相关情况,列席会议不发表意见、不参与评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进行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要科学组织、注重实效。民主测评可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即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并在全委会委员中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进行,科学确定测评范围和测评内容,采取不记名方式组织测评对象填报,并运用大数据和图表化管理手段,对测评结果进行统计分析,从而形象、直观、全面地了解有关方面情况。

进行问卷调查要设计调查问卷,选择调查对象,组织填写问卷,统计分析问卷,写出调查报告。要围绕需要了解的问题,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既可采取普遍调查的方法,也可采取抽样调查方法,如选择几个有代表性的地点和单位发放问卷,或把有限范围内(如一个班长、一个单位、一次会议)的全部成员作为问卷调查对象。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本项在原条例基础上作出了重大修改。和原条例规定相比,主要是强调到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担任过一把手的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下沉一级”实地了解,进一步发现和印证问题,带着问题去,有的放矢,针对性更强。“下沉一级”不是一般的走访调研,而是在前期普遍了解的基础上,选择反映比较集中的领导班子成员,深入到其曾经担任过主要领导的地方、单位或者部门,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深入了解掌握真实情况,注意“马桶效应”。需要注意的是,使用暗访的方法,须经巡视组领导批准,一般由两名以上巡视组成员进行。暗访无需告知被巡视地区(单位),不需要当地工作人员陪同,但应高度注意安全,提前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制定应对措施,防止发生意外。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本项为新增加的工作方式。专项检查主要包括选人用人工作专项检查、巡视工作专项检查以及其他专项检查。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机构主要开展了两类专项检查。一是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巡视期间,中央组织部派出专项检查组,配合巡视组对被巡视地区(单位)选人用人工作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重点对“一报告两评议”结果、巡视谈话反映和“12380”举报电话收集到的选人用人方面的问题线索,进行深入了解,形成检查情况报告,报中央组织部领导同志审定,向被巡视党组织反馈。二是巡视工作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被巡视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巡视工作、巡视组发现问题、巡视办履行职能、相关部门支持配合、巡视成果综合运用等6个方面的情况,形成检查情况报告,报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向被巡视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反馈。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本项在原条例基础上作出了重大修改。一是由“商请”改为“提请”,规范性、约束性更大;二是删除了“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和“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等限制性表述,使协助单位和需要协助的事项不受限制,只要巡视需要,任何单位都有配合和支持的义务。实践中,需要提请予以协助的单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纪检监察机关;二是检察院、法院、公安等政法机关;三是审计和财政部门;四是金融和国企监管部门;五是其他专业技术单位。通过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可以强化巡视组的手段和权限,拓展巡视组了解情况的渠道,形成监督合力。

  巡视机构要建立健全与相关职能单位的协作协调机制,密切配合、无缝衔接。中央巡视机构已与中央纪委、国家审计署、中央和北京市政法机关等有关方面分别建立协调协作机制。值得注意的是,提请有关单位协助要依纪依法,严格程序,归口巡视办统一办理。

  十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本项为兜底条款。主要是指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并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巡视组可采取其他合规合法方式开展工作,拓展了巡视工作方式的空间。

  《巡视工作条例》规定的13种工作方式,是对多年来巡视工作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完成巡视任务、实现巡视监督目的重要手段。巡视组在实际工作中要按照条例规定的方式了解情况,对这些工作方式既可单独使用,也可综合运用,并不受巡视工作阶段的限制。与此同时,鼓励巡视机构和工作人员围绕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积极实践、大胆探索创新方式方法,使巡视工作形式更加灵活、方法更加多样、成效更加明显。

第十八条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释义】本条为对巡视组开展工作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一、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

  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是巡视组应当遵循的一条基本工作原则。巡视组和被巡视党组织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体检者”与“被体检者”的关系,也是相互依靠的关系。二者的根本目的一致,都是为了推动党的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巡视监督涉及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两个方面,既需要巡视组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工作,也要依靠被巡视党组织支持配合;被巡视党组织具有熟悉情况、了解干部的优势,离开了被巡视党组织的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就无法顺利开展。要正确处理巡视组与被巡视党组织的关系,充分相信、坚决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形成巡视工作的整体合力。

一是要强化被巡视党组织的责任担当意识。通过传达中央精神、召开动员会、约谈等方式,引导被巡视党组织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对党忠诚,敢于担当,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自觉把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作为共同的政治责任。

二是要积极争取被巡视党组织的支持和配合。充分尊重被巡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引导领导干部充分信任巡视组,自觉查找问题,敢于直面问题,勇于反映问题,自我监督、自我纠错。加强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沟通,请他们主动向巡视组反映领导干部在廉洁、作风和遵守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尤其是不放心的人、不踏实的事。

三是要紧紧依靠被巡视党组织解决问题。被巡视党组织是巡视整改的主体。巡视发现的问题,主要依靠被巡视党组织整改落实。巡视组要督促被巡视党组织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取得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效果,彰显巡视工作成效。

  二、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本条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巡视组是派出党组织的“眼睛”和“耳朵”,主要任务是了解“四个着力”方面的问题,并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汇报,没有检查和指导被巡视地区(单位)工作的职责,如果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正常工作,就超越了巡视组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权限,也不利于巡视组集中精力履行监督职责;另一方面,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按照中央和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正常推进,有自己的战略规划和计划安排,巡视组进行干涉甚至指手画脚,容易影响被巡视地区(单位)工作的有序开展。

巡视组在履行职责时,对这一规定必须十分注意,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和生产经营,不处理被巡视地区(单位)工作方面的具体问题,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发生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不作个人表态。

  三、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执纪审查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力,具有严格的审批程序。规定巡视组“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是对巡视权力边界的明确。巡视组的任务是发现问题、反映问题、推动解决问题,是“尖兵”、“前哨”,没有执纪审查的权限。巡视组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第十九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巡视期间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

  条例作出严格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规定,主要是因为巡视工作政治性强,特别是对巡视中一些重大事项的处置,往往事关全局、影响重大,必须及时请示报告,这样有利于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或领导小组准确掌握情况,及时作出决定,妥善处置,避免由于巡视组处置不当带来负面影响。

  一、关于需要及时请示报告的事项

  从巡视实践来看,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大问题以及突发的带政治性的重大事件,如果不及时处置,将会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甚至危害国家安全。如中央巡视组2013年10月巡视湖南省期间了解到,衡阳市人大会议选举人大代表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违纪违法问题,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及时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中央领导同志迅速责成湖南省委认真调查处理,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等69人被依法判处刑罚,466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二是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派出巡视组党组织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问题重大复杂敏感、事态比较紧急,如果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相关重要人员可能串供或出逃,造成证据毁损、缺失、断裂,给下一步深入了解和执纪审查带来困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

  三是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特别是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如明显严重违纪、问题线索可查性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及时查处能够形成有力震慑的,应及时请示报告,提请有关机关、部门立案审查。

  四是被巡视党组织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班子软弱涣散、一盘散沙,或者党政“一把手”严重不团结、矛盾公开化,严重影响公正正常开展等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二、关于请示报告的程序

  一般情况下,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按照工作程序,通过巡视办,视情采取机要电话、机要文件、当面汇报等方式,逐级向领导小组领导同志报告。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特殊情况是指,中央巡视组发现的问题线索涉及径送范围的领导干部,省区市党委巡视组发现的问题线索涉及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严重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等。

第二十条 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释义】本条是关于巡视期间立行立改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巡视组在巡视期间,可将有关问题线索移送处理和督促被巡视党组织“立行立改”的职权。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的要求,对违反党的纪律尤其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督促被巡视党组织及时整改,有利于推动被巡视党组织落实“两个责任”,教育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规党纪;二是移交并推动查处严重违纪违法的腐败行为,可以让有问题的人受到震撼,让党员干部受到警醒,让广大群众亲眼目睹、亲身感受到巡视的威力,为巡视工作赢得更为广泛的信任和支持。

  一、关于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

  这项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很强,巡视组要本着严肃、审慎的态度,稳妥处理。一是移交对象,应为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对其进行立案审查有利于了解巡视对象的有关问题。对派出巡视组党组织管理的干部问题线索在巡视期间不能移交,必须由派出巡视组党组织听取巡视情况汇报后作出决定。二是移交条件,必须是问题线索具体、具有可查性,巡视组经过了解印证,认为明显涉嫌违纪违法的。对问题线索笼统、巡视组未作了解或没有其他印证材料的,不能移交。三是移交程序,巡视组提出审查建议,通过巡视办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移交相关纪律检查机关或具有管辖权的政法机关处理。处理情况要及时向巡视办和巡视组反馈。

  二、关于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本条规定,巡视组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立行立改的建议。落实这一规定,需要把握问题的性质和条件。建议被巡视党组织处理的问题,应当具备三个实体要件,即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和能够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主要是指在巡视中群众对该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社会关注度较高,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影响。明显违反规定,主要是指该问题在内容上或程序上,明显违背党规党纪或国家法律法规,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后的顶风违纪行为,体现“越往后执纪越严”的要求。能够及时解决,主要是指采取措施后,能够很快纠正解决、见到成效的问题,而非体制机制等需较长时间才能解决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释义】本条是关于巡视组在开展巡视前,向有关职能部门了解被巡视对象有关情况,做好巡视准备工作的规定。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通过向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情况,有利于巡视组提前进入工作状态、尽早熟悉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全面情况,在进驻后迅速选准主攻方向,找准突破口,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情况通报还是加强巡视与其他监督职能部门信息共享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形成监督合力。

  本条列举了向巡视组通报情况的职能部门,包括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这些单位对被巡视地区(单位)负有某方面工作的监管或主管职责,在日常工作中掌握了大量情况,与巡视监督的内容关系十分密切。除上述机关、部门外,根据巡视对象的不同,可以选择其他有主管或监管职责的单位或部门向巡视组介绍情况。如巡视高校,可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介绍情况;巡视国企,可以请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介绍情况。

  通报情况单位应当结合工作职责,围绕巡视任务介绍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成员有关情况,特别是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方面的情况。通报内容不要求面面俱到,重点介绍存在的问题。巡视组是党中央或省区市党委派出的,代表党中央或省区市党委开展巡视监督,通报情况的单位应当充分信任巡视组,按照巡视组要求把掌握的情况和问题如实、客观、全面进行介绍。情况通报以当面通报为主,也可视情采取书面通报形式,特别重要或敏感内容可向巡视组负责人单独通报。实践中,对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的重要问题线索,一般由有关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向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单独通报。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在通报情况时,还应当根据掌握的情况,提出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建议人选。

  情况通报后,巡视组对各单位介绍的情况,要认真研究,汇总分析,梳理出重点。同时,还要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渠道多方搜集和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情况。巡视办也要向巡视组提供上一轮巡视该地区(单位)的巡视报告、反馈意见和整改情况报告,为巡视组掌握更多情况提供帮助。巡视组应综合上述情况制定开展巡视工作的方案,包括工作任务、方法步骤、时间安排、人员分工和工作要求等,并在进驻前通过巡视办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释义】本条是关于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开展工作的规定。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即进入实地了解这一关键阶段,主要有以下工作。

  一、通报巡视任务

  为便于被巡视党组织了解巡视组的工作目的、方式、安排等,增强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的意识,更好地配合巡视工作开展,巡视组进驻后,首先要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从实践看,通报巡视任务主要包括两个环节。

一是巡视组与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和巡视办负责同志向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传达中央和派出巡视组党组织有关精神,通报巡视任务和工作安排等,并就共同做好巡视工作交换意见,请被巡视党组织积极落实配合巡视工作的责任。

二是召开巡视工作动员会。会议一般由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巡视组组长作动员讲话,通报巡视任务、安排和要求等,巡视办负责人受领导小组委托对被巡视党组织配合巡视组工作提出要求,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表态讲话。参加动员会的人员范围一般包括:被巡视地区党委及人大、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成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班子成员,党委、政府办公厅(室)有关负责人,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被巡视党组织巡视机构有关人员等;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总部所在地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总部所在地以外的下一级主要负责人可参加视频会议。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由被巡视党组织商巡视组确定。进驻情况要以适当方式向党组织和社会公开。

  二、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通报巡视任务后,巡视组就要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巡视了解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要立足发现问题合理摆布工作安排。巡视组应制定巡视工作方案,细化组内分工,视情况分设材料组、谈话组、信访组、专题了解组等,各有侧重、统筹推进。要从发现问题的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各个阶段的工作,对进驻前通过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等渠道了解的反映和情况,一进驻就可以安排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对个别谈话发现的重要问题,要敏锐抓住,及时组织力量进行专题了解;巡视后期根据需要,也可以有针对性地安排听汇报、再次约谈等工作。总之,巡视期间各步骤和环节的安排,都要服从和服务于有利发现和深化了解问题这个目标来进行。

  第二,要找准发现问题的切入点和侧重点。巡视对象的类型很多,包括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等,不同类型情况差别很大,即使是同一类型,具体情况也不尽相同。比如,不同地方的地域、人口、民族、经济发展、自然资源、文化习俗等都不一样,不同部门的体量、行政权限、资金项目等各不相同,不同企事业单位的行业特点、历史文化、管理模式千差万别,腐败易发多发领域和风险点大不相同。巡视组应紧密结合被巡视对象实际,深入分析、准确把握其特点,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选准“主攻方向”,找准“突破口”,集中“火力”,突破问题。

  第三,要着力提升发现问题线索的质量。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有没有价值,关键要看是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事实真相,是否能为下一步调查处理和整改落实奠定基础。巡视组要切实增强敏锐性,善于捕捉蛛丝马迹和弦外之音。对了解到的情况和反映,应综合比较、多方印证,深入分析、去伪存真,不能只听取“一面之词”。

  第四,要善于借助“他山之石”突破问题。巡视组应加强与其他监督主体的沟通协作,充分运用执纪审查、审计、干部考察、日常管理监督等工作成果,从中发现问题,印证判断。如,发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可按程序提请纪检监察、政法机关及时介入;采取“审计先行、巡视跟进”的办法,运用审计成果,借助审计力量。此外,还要加强与被巡视地区(单位)纪检、组织、司法等机构和部门的沟通,请他们协助了解有关情况。

  三、对问题线索进行深入了解

  本条规定“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这既是对巡视组深入了解问题和线索的授权,也是对提高巡视工作质量的要求。巡视工作不是“风闻奏事”,而是要言出有据、掷地有声,特别是重要的问题和线索要有依据、有分量、有价值。巡视组向领导小组汇报的问题、提出的建议要有充分的事实和政策依据。巡视组发现的重要问题和线索,都应当进行深入了解,印证判断,为移交有关单位进一步处置打好基础。

  工作中,要正确把握深入了解问题与执纪审查的关系。深入了解和执纪审查是两个不同性质的工作,主体、程序、手段和法律依据都不相同,但工作方法、形式有相同或类似之处。要在确保“可控制、不惊动”前提下,充分运用条例规定的方式和权限对重要问题线索进行深入了解,尽可能多、深、实地掌握情况。巡视组在深入了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条例依规依纪开展工作,对可能引起线索指向对象警觉的工作方式要审慎使用,把握不准的要及时请示报告。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巡视组不得超越权限采取扣留、封存等强制性措施,不得采取超长时间、高强度的谈话方式,不对问题违纪性质作最终定性。对于巡视期间确需采取专门措施予以核实的问题,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报批后,提请纪检监察、政法等机关和部门提前介入、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释义】本条是关于巡视组向领导小组报告巡视情况的方式、内容、要求的规定。

  巡视报告是巡视工作成果的重要载体,是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情况、研究提出巡视成果运用意见的重要依据,必须集中巡视组全体人员的智慧,把巡视报告写好,确保巡视成果得到充分体现。

  一、巡视报告的结构和基本要求

  巡视报告既要符合国家机关公文的基本要求,又要充分体现巡视工作的特点。

  (一)巡视报告的机构

  巡视报告的结构主要分为三部分,即发现的重点问题、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

  第一部分:发现的重点问题。结合被巡视地区(单位)情况,常规巡视应围绕“六大纪律”和“四个着力”,全面反映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廉洁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突出问题。对巡视中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问题也要反映。专项巡视主要反映“六大纪律”和“四个着力”方面的重点问题,不求面面俱到。

  第二部分:问题线索。一般分为建议进一步了解关注类、了解关注类、参考类、组织处理类。“建议进一步了解关注类”是指反映的问题线索具体,有较强可查性,经深入了解并对照党纪政纪,判断其性质可能涉嫌违纪违法,需要作进一步了解关注的,对此类线索要全面汇报反映的重要问题及巡视了解情况。

“建议了解关注类”是指反映的问题线索比较具体,有一定可查性,需要予以了解关注的,对此类线索要概要汇报反映的主要问题并作相应分析。“建议参考类”是指反映的问题线索不具体,基本不具可查性,但又不能完全否定;或者反映的问题性质、程度均属一般性质的,以及经了解可初步判断不属实的,对此类线索可简要反映或不在报告中反映。

“建议组织处理类”是指反映的问题线索具体,经了解后,对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选拔任用等有关追责规定,判断其不具备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条件,但可能要给予调离岗位、免职、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的,对此类线索应概要反映。涉及班子成员的问题线索均要在报告中体现,对下一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重要问题线索及了解情况也要反映。同时,按照从严治党、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不能只关注贪污受贿等腐败问题,对违反党的纪律的问题同样要重点关注,问题突出的也要列入进一步了解关注类。梳理、汇报问题线索要严谨细致,防止出现漏项,对一时不好把握的问题线索,可以写实的方式反映。

  第三部分:意见建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的整改意见;二是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提出的建议;三是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建议。意见建议要与问题相对应,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向被巡视地区(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要体现“层层传导压力”,明确提出落实“两个责任”的要求。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提出的建议,除了提出对问题和线索的处理建议外,还要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选人用人工作提出建议。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建议,除了需要办理的具体事项外,还应从体制机制、监督管理上提出建议,为深化改革提供参考。

  (二)巡视报告的基本要求

  巡视报告要做到重点突出、客观准确、言简意赅。所谓重点突出,就是要开门见山,重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六大纪律”和“四个着力”方面的主要问题、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及意见建议,对领导班子不作全面评价、不讲成绩。所谓客观准确,就是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报告了解的情况和问题,不能隐瞒遗漏,不能添枝加叶,也不能主观推断。特别是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一定要“叫准”,决不能含糊其辞。对哪些是“据反映”的,哪些是“经了解”的,哪些是“难认定”的,哪些是“已澄清”的,要区分清楚,不能裹在一起。所谓言简意赅,就是要语言精练,简明扼要,控制篇幅,向领导小组汇报稿字数一般控制在4000字以内,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可形成专题材料作为附件。

  二、专题报告

  专题报告与巡视报告相比,内容更加聚焦、分析更加深入,是巡视报告的重要补充和拓展,能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对深化巡视治本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实践证明,高质量的巡视专题报告,对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建设,都能发挥重要作用。巡视组要高度重视专题报告,不仅要坚持,更要不断提高。

专题报告重在“专”和“深”。巡视不能满足于发现具体问题,要围绕重点问题深度挖掘,透过现象看本质,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特别是对涉及全局性、领域性、普遍性情况,以及触及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机制问题,应加强研究,深入分析原因,认真总结规律,提出解决办法,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提出对策建议。需要注意的是,专题报告不能超出“四个着力”范围,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纯业务类工作,不应作为专题报告选题;不应脱离巡视报告“另起炉灶”,其主要内容和意见建议在巡视报告中都应有所体现。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听取巡视情况汇报的规定。

  听取巡视情况汇报是领导小组领导巡视工作的重要体现,也是确保巡视成果运用的重要环节。听取巡视情况汇报一般包括阶段情况汇报和全面情况汇报。听取阶段情况汇报一般在巡视了解工作中期,通过听取汇报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对巡视发现的重要问题和线索以及有关请示事项进行研究,指导巡视组开展下一步工作。

  听取全面情况汇报应当在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及时安排,避免出现因听取汇报不及时造成巡视反馈和移交滞后的情况。巡视组向领导小组汇报情况,要形成正式的书面材料。领导小组应当召开专门会议分别听取各巡视组的情况汇报,并保证充分的汇报时间。参加汇报会的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巡视组领导,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听取汇报时,领导小组领导同志要对巡视发现的重要问题及巡视组提出的建议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对巡视报告修改、巡视反馈意见的起草以及向有关部门移交的问题及建议提出要求。领导小组听取巡视情况汇报后,应当及时研究起草向派出巡视组党组织的综合汇报材料,并将各巡视组的巡视报告作为附件。领导小组听取巡视情况汇报要形成会议纪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巡视成果运用的规定。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时听取巡视工作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巡视成果运用,指导领导小组开展工作,解决巡视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是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增强巡视成果运用的权威性。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听取有关情况汇报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听取巡视情况汇报,包括巡视发现的主要问题汇总、重点人的问题线索、有关意见建议和下步工作打算等,并就运用巡视成果提出具体意见。二是听取巡视工作汇报,主要是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规划、计划,重要法规制度,重要专题情况等事项。中央一级巡视工作,一般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巡视有关情况汇报,特别重大的情况提请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省区市由“五人小组”听取领导小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由党委常委会听取巡视工作汇报。汇报会应当形成纪要,印发相关单位落实。

第二十六条 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释义】本条是关于巡视组向被巡视地区(单位)反馈巡视情况,向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及职能部门通报巡视情况的规定。

  一、关于巡视反馈

  巡视反馈就是向被巡视党组织严肃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把整改责任压给被巡视地区(单位),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发现问题、形成震慑的重要环节。

  第一,反馈内容要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巡视组由党组织派出,授权对某个地区(单位)党组织开展巡视,巡视组反馈的问题和意见建议,需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才具有效力和权威性。

  第二,反馈分两个层次进行。一是向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反馈。要向其传达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有关指示精神,严肃指出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问题线索,除涉及本人外,都要向其概要通报,督促其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参加反馈人员包括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和巡视办负责人。反馈时,主要负责人要签收向其本人和领导班子的反馈意见,签字背书,立此存照。巡视组不与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或诫勉谈话,也不要求主要负责人与有反映的班子成员进行提醒或诫勉谈话,确需进行谈话或开展相关工作的,应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或其他有管辖权的党组织明确授权。

二是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反馈时,要严肃指出被巡视地区(单位)在执行“六大纪律”和“四个着力”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其他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提出明确要求。对巡视发现的一些典型问题可以点名通报,对领导干部在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点事不点人的方式指出,让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向领导班子反馈主要采取大会反馈的形式,参会人员范围原则上与巡视动员会参会范围一致。反馈情况要以适当方式在党内通报、向社会公开。

  二、关于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通报有关巡视情况

  本条规定的“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巡视地方,要将发现的带有全局性、普遍性、苗头性、典型性的问题,向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通报。二是巡视部门,要将发现的主要问题,向同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通报。三是巡视企事业单位,要将发现的主要问题,向同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主管或监管部门通报。

  通报情况时,不涉及巡视反映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

第二十七条 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反馈意见,做好巡视整改工作的规定。

  整改是巡视成果运用的关键环节,如果巡视整改不到位,巡视效果就会大打折扣。中央领导对整改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强调要加大巡视整改力度,如果巡视发现的问题不解决,还不如不巡视。被巡视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整改落实的主体责任。

  第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反馈意见后,应及时召开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学习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有关指示精神,对整改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种好“责任田”,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环节亲自过问、重要情况亲自协调、重要问题亲自督办,不能简单地把整改工作推给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实践中,有的被巡视地区(单位)专门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在党委(党组)领导下具体负责整改工作,这有利于加强整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整改工作主体责任。

  第二,分解整改任务。巡视指出问题往往涉及多个领域、多个部门,有的重要问题、深层次问题关系体制机制。因此,整改工作必须在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班子成员和相关成员各负其责。要把巡视指出的问题细化为一个个具体问题,把巡视提出的建议分解为一项项具体措施,落实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制定时间表、路线图。

  第三,抓好整改落实。整改任务分解到位后,党委(党组)要加强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整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钉钉子”的精神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解决、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推进,把整改工作做扎实。对巡视组反馈的重点问题,领导要主动靠前指挥,加强督促检查,保证整改不落空、不走样、不拖延。

  第四,报告整改情况。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2个月内,应当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办。整改情况报告主要针对巡视反馈意见,逐项说明整改措施、整改结果,对需要较长时间解决、尚未完成整改的,要说明工作进展和下步整改打算;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主要报告有针对性地抓好反馈意见落实、做好班子成员相关工作等履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释义】本条是关于巡视移交的规定,明确了移交原则、移交内容和移交途径。

  巡视移交是指将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以及意见建议移交有关主管部门。移交事关问题处理和线索处置,事关巡视成果运用。

  第一,关于移交内容。巡视工作的任务是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没有处理问题的权力,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需要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巡视移交的问题,主要是执行“六大纪律”和“四个着力”方面的突出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不仅仅是贪污腐败问题,党风方面的违纪问题也要完整移交,促进执纪、问责。对需要多个部门解决的问题,要分别向各部门移交。

  第二,关于移交途径。总的原则是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条例列举了三种移交途径,即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实践中,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要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理,对同级党组织管理的干部的线索移交同级纪律检查机关办理;对被巡视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中的非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管理的干部问题线索实行“双移交”,即原件移交对其有管理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办理,复印件移交巡视组同级纪律检查机关掌握;对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下一级主要负责人线索实行“双移交”,即原件移交被巡视党组织纪律检查机关办理,复印件移交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掌握;对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下一级副职及以下干部的线索,移交被巡视党组织纪律检查机关办理。对同级组织部门的移交一般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巡视监督专题报告;建议组织处理的领导班子成员问题线索及了解情况;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抽查情况等。

向被巡视党组织的组织部门移交材料,一般包括巡视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选人用人检查情况。向有关职能部门移交材料主要是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并附有关专题材料。

  第三,关于移交程序。移交一般应在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听取巡视情况汇报、提出处置意见后进行。移交材料应该完整、规范,既包括巡视组收到的有关反映,也包括巡视组深入了解后形成的专题报告、支撑材料,以及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听取汇报时提出的处置意见。巡视组对移交材料要严格把关,严防漏交、错交,相关部门在接收移交材料时应认真核对并履行签收手续。领导小组批准移交后,巡视办要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确保移交材料及时得到接收、处置。

第二十九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释义】本条是关于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及时办理巡视移交的问题或线索的规定。

  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部门是巡视成果运用的重要主体,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和线索后,应及时研究、优先办理,并向巡视办反馈办理情况。

  一、纪律检查机关的处置方式

  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强调,要强化问题线索管理,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标准分类处置。拟立案类,主要是指经过初步核实,对照党纪政纪条规,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线索。

初核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和可查性,对照党纪政纪条规,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的线索。谈话函询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与被反映人或被反映党组织谈话,可由纪检机关负责人或委托纪检机关有关内设部门负责人进行,也可请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谈话。暂存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了结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

  纪检机关收到巡视移交的线索后,要结合已掌握的其他线索及时进行综合研判,按照上述五类标准进行分类处置。在处置过程中,要落实“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既要严肃处理贪污受贿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同时,要更加重视抓早抓小、标本兼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巡视移交的被巡视地区(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行业性、区域性、领域性问题,也要研究提出处置意见。纪律检查机关对巡视移交问题和线索的处置情况,除按保密要求暂不宜扩大知情范围外,都应按照规定向巡视办反馈。

  二、组织部门的处置方式

  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处理主要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五种形式。调离岗位,是指将某人调离现有岗位,另行安排。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行为。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适合担任现职,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免职,是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或制度规定,免去某人所担任的职务。降职,是指因领导干部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对其降职使用。

  组织部门对巡视移交的领导干部问题和线索,要认真研究提出组织处理意见。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软弱涣散或者严重不团结等问题,要及时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同时,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存在的拉票贿选、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档案造假等选人用人方面的问题,也要认真调查处理,匡正用人风气。

  三、向巡视办反馈移交事项办理情况

  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部门收到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在3个月内向巡视办反馈办理情况,确保巡视移交的问题和线索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巡视办要建立严谨、规范的问题线索移交管理台账,会同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定期“对账”,并汇总有关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三十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释义】本条是对巡视成果在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方面的运用作出的规定。

  相对来讲,巡视时间长、方式手段多、谈话范围广,对领导干部情况的了解掌握更客观、更全面、更深入,包括一些“活的情况”。比如,哪些干部威信高,哪些干部口碑好,哪些干部反映大,巡视组都有所掌握。用好巡视成果,对于选好配强领导班子、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具有重要作用。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对此应当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切实用好这些有价值的情况和信息,使巡视成果在干部工作中得到充分运用。

  第一,要认真研究梳理巡视移交的涉及领导干部的有关材料。组织部门要将巡视组移交的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归纳整理,并在日常考评和选拔任用工作中作为重要信息来源或评判依据。

  第二,在干部选拔任用中要注意听取巡视机构的意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目前,一些省区市党委明确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应当征求巡视机构的意见。组织部门在征求巡视机构意见时,可以通过巡视办协调,由相关巡视组当面介绍情况或提供书面材料。

  第三,在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前,可以专门听取巡视机构的情况通报。组织部门可与巡视办协调沟通,安排有关巡视组向换届考察组当面介绍巡视了解掌握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下一级主要负责人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释义】本条是关于巡视反馈后,对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情况进行了解和督促检查,促进巡视反馈意见落实的规定。

  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推动解决问题,是巡视工作的“三部曲”。发现问题是前提,解决问题是目的,巡视成效最终要看解决了多少问题。要不断跟进了解整改情况、督促抓好整改工作,在“最后一部曲”上狠下功夫,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实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一,及时了解巡视整改情况。巡视办可以通过函询、电话了解、实地查看等方式,了解被巡视党组织的整改进展情况,重点关注和督办领导同志明确指出的问题。对被巡视党组织报送的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巡视办要会同巡视组认真审阅,着重查看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是否履行了整改主体责任,是否针对巡视指出的问题和整改意见制定了有力措施,是否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对整改事项不完整、措施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要提出进一步整改的要求。对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要在送相关巡视组审阅后,呈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阅知,根据领导同志批示意见督促办理。

  第二,适时组织开展巡视回访。巡视回访是对整改情况进行全面督促检查的重要而有效的方式。中央领导同志指出,对巡视过的地方和单位,不是巡视一过就完事了,还要视情杀个“回马枪”,让心存侥幸的感到震慑常在。开展巡视回访,要重点了解巡视反馈的问题是否真正整改到位、移交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是否得到认真处置。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干部群众对整改情况的看法,了解他们的感受,看是不是通过巡视整改增强了获得感、受益感。

  第三,领导小组可以当面听取有关整改情况汇报。这里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巡视发现的问题比较严重、情况比较复杂,领导小组需要当面了解情况、推动整改落实的;二是被巡视党组织在整改工作中涉及重要案件、重要人事和重要体制机制等重大事项,需要当面请示报告的。听取整改情况汇报的形式,可以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也可以由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同志单独听取。

第三十二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释义】本条是关于巡视工作公开的规定。

  党的十八大要求“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巡视工作公开是党务公开的重要方面,有利于保障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按照条例规定,巡视进驻、反馈和整改三个环节必须公开,总的要求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公开的方式,以党内文件形式向党内公开,通过官方网站和电视、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一,关于巡视进驻情况公开。公开进驻情况,有利于干部群众及时了解掌握巡视组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时间安排、工作方式,特别是巡视组的邮政信箱、举报电话等联系方式,营造干部群众积极支持、有序参与巡视监督的良好舆论氛围。巡视组进驻后,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要向所属党组织通报巡视组进驻情况,全文转发巡视组组长和被巡视地区(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巡视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并向社会概要公布,便于干部群众积极反映情况。

  第二,关于巡视反馈情况公开。公开反馈情况,有利于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形成强大的震慑,有利于回应干部群众对巡视工作的关切,有利于干部群众监督被巡视地区(单位)下一步整改工作。巡视组向领导班子的反馈意见,被巡视地区(单位)要原文发至下一级党组织;对其中的重点问题和整改意见,可概要向社会公开。公开时,要注意遵守党和国家保密规定,做到“三不两防”,即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影响在办案件、不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法律法规,防止引发负面炒作、防止引发大规模上访或群体性事件。

  第三,关于整改情况公开。公开整改情况,有利于进一步夯实被巡视党组织的整改主体责任,有利于干部群众检验整改工作是否取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成效,有利于监督被巡视党组织进一步抓好中长期整改工作。被巡视党组织要坚持客观全面、实事求是,认真审核把关,组织实施好整改情况公开工作。向党内通报内容要与巡视反馈意见相对应、不漏项,除尚未公布立案或采取调查措施的案件外,其他内容均应原原本本向党内通报。

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在向党内通报稿的基础上可作适当调整,下列5种情形可不公开:(1)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2)正在初核或已立案但未公布的在办案件;(3)可能引起大的负面炒作的事项;(4)可能引发大规模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事项;(5)重大敏感事项。另外,对上市企业整改情况,还应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法律法规。对不公开的事项,被巡视党组织应逐项说明理由,报巡视办备案。整改情况公开后,被巡视党组织应安排专人收集党员群众对整改情况的意见建议,重要问题及时回应、妥善处理。

  第三十三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对巡视工作的领导责任以及对领导不力者进行责任追究的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这是确保巡视工作不断取得成效、持续发挥利剑作用的根本保证。实践证明,凡是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有力,巡视监督就有声有色、效果明显;凡是重视不够、领导不力,巡视监督就表现平平、流于形式。

  本条规定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巡视工作领导不力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旗帜不鲜明、态度不坚决,没有把巡视工作作为主体责任去落实;党委书记听取巡视情况汇报表态空泛、原则,不能点出重点地区、重点部门、重点事、重点人,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处置要求;巡视成果得不到运用,特别是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不查处;巡视工作体制机制长期不顺畅,面临的人员、经费、工作条件等困难长期得不到解决,等等。发生严重问题是指,造成巡视工作成效不明显、发生缓慢,甚至陷于停顿,所属地区(单位)政治生态长期恶化,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持续不见好转,甚至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

  本条中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所规定职责的情形,区分情节规定了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科学界定相关责任人员的范围。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有关单位和部门配合巡视工作的义务以及对不支持配合者进行责任追究的规定。

  本条规定旨在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在情况通报、协助了解、成果运用等方面的支持配合义务,强化他们的责任担当,形成巡视监督合力。

一是在巡视准备阶段,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向巡视组提供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组织部门应当向巡视组提供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向巡视组提供巡视对象的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信访部门应当向巡视组提供反映巡视对象的信访信息。二是在巡视了解阶段,根据巡视工作需要,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相关机关、部门、单位应当选派骨干参加巡视;根据巡视组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移交的问题或线索,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及时办理。三是在成果运用阶段,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要认真办理巡视移交的问题或线索,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巡视办反馈。

为保证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配合义务落到实处,本条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内容,即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行为的主要表现:向巡视组介绍有关情况敷衍应付、应该提供的不提供,对巡视组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不按要求给予协助,对巡视移交的问题或线索不及时研究办理,等等。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严重迟滞巡视组工作进展,影响巡视组对有关问题的深入了解,影响巡视移交问题和线索的及时处置等,使巡视监督形不成有效合力。

  本条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既包括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也包括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关责任人员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释义】本条是对巡视工作人员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规定。

  巡视工作人员代表派出巡视组党组织对巡视对象遵守党的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必须带头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有关规定。否则,不仅会严重影响巡视队伍的形象,而且会严重损害巡视工作的公信力、严肃性、权威性。因此,必须对巡视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一、巡视工作人员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情形

  根据本条规定,巡视工作人员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此项主要是指巡视工作人员在巡视了解中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由于未能坚持原则、恪尽职守,导致没有发现。

  本行为的构成:主体是巡视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和临时借调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既有可能是故意也有可能是过失;所侵害的客体是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巡视中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

  这里的“应当发现”,是指巡视工作人员负有发现的义务并具有发现的能力和可能。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应当发现的问题所涉及的对象是巡视对象;二是应当发现的问题属于条例规定的巡视内容;三是运用条例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就能够发现。比如,干部群众对巡视对象违反党的纪律已经有所反映,但巡视干部缺乏警觉性没有引起重视,或者对应当进行深入了解的问题没有进行深入了解,或者由于工作和能力上的原因对问题作出错误判断。

如果巡视组在一个地区(单位)巡视没有发现重要的问题线索,但巡视结束后不久该地区(单位)发生了严重的腐败案件,就要倒查巡视组是否存在“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失职行为。判断巡视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问题的行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结合巡视工作人员应具备的认识能力、工作水平和巡视时的具体条件进行综合判断。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如实报告情况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巡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巡视组应当客观公正地向领导小组报告巡视情况,不准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所谓“隐瞒”,是指巡视工作人员故意将巡视中掌握的情况和问题隐藏起来,瞒而不报。所谓“歪曲”,是指巡视工作人员故意改变所了解情况的表现和问题的性质,或者对事实作出不正确的反映。所谓“捏造”,是指巡视工作人员凭空杜撰,所报告的情况是虚假的,纯属子虚乌有。巡视工作人员对发现的重要问题不如实报告,属于渎职行为。

  本行为的构成:主体是巡视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和临时借调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害的客体是党和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巡视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的行为。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对于巡视工作人员来讲,保密工作极端重要。保密纪律既是巡视工作纪律,更是政治纪律,必须严格遵守,真正做到守口如瓶、防意如城。巡视工作秘密一旦被泄露,将会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巡视工作秘密主要包括:巡视前的计划安排,巡视中的谈话反映、信访举报、拟深入了解的问题,巡视后报告和移交的问题线索,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本行为的构成:主体是巡视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和临时借调人员;主观方面既有可能是故意也有可能是过失;所侵害的客体是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巡视工作中泄露或者扩散巡视工作秘密的行为。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方式和途径,可以是秘密泄露,也可以是公开泄露;可以是交原物的方式泄露,也可以用影印、摄影、复印等方式泄露,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途径泄露,都不影响本违纪行为的成立。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是依法依规开展巡视的基本要求,是巡视工作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的重要保证。任何权力都有边界,任何用权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和制度的限制。巡视工作人员如果超越权力边界,实施了条例没有赋予的权限或者具体职务层级根本无权实施的行为,就是越权,就是滥用权力,就会造成不良后果。《巡视工作条例》第四章对巡视工作的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巡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形属于超越权限的行为:一是超出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授权的巡视对象和范围;二是超出《巡视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巡视内容;三是超出《巡视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工作方式;四是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正常工作;五是进行执纪审查工作;六是未按规定和程序报批,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机关或政法机关处理;七是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擅自决定重大问题。

  超越权限造成的不良后果主要有:影响巡视工作整体安排和巡视制度严肃性;影响巡视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查处工作,过早惊动被反映人及相关人员,造成串供、出逃或隐匿、销毁证据;干扰被巡视地区(单位)正常工作秩序;侵害党员权利和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引发重大突发事件造成恶劣政治和社会影响,等等。

  本行为的构成:主体是巡视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和临时借调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侵害的客体是党和国家的正常工作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巡视工作中超越权限,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从事巡视工作所享有的职权或者利用从事巡视工作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直接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利用领导、组织、指挥、协调、执行具体事务的权力;二是虽然没有直接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但是利用了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地位所直接形成的便利条件。

  本行为的构成:主体是巡视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和临时借调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侵害的客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主要是指:利用巡视工作中了解掌握的情况特别是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和线索牟取利益,收受被反映人贿赂;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变相赠与的其他物品;为亲属或请托人在工程项目承揽、企业经营活动、干部提拔和调整等方面打招呼;利用知悉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牟取利益;在被巡视地区(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通过被巡视地区(单位)接待家属或亲友旅游、度假;擅自借用和占有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办公设备,等等。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此项规定为兜底条款,主要是对上述5种情形以外,其他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提供制度依据,其作用在于扩大法规制度的调整空间,增强法规的适应性。

  二、责任追究

  本条规定,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关于“情节轻重”

  本条所称的“情节”,一般是指有关违纪行为发生、发展、变化的经过以及目的、手段、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后果,等等。情节是党组织对相关责任人员裁量和决定处分轻重的基本依据。通常将情节分为规定情节和参考情节,即法律上对应称之为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前者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文规定其具体内容、能够影响量纪轻重的事实情况,包括从重处分情节、加重处分情节、从轻处分情节、减轻处分情节和免予处分情节五种情况;后者没有明文规定,大多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反映违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违纪的个人或者单位自身表现程度,一般情况下,只是作为参考的量纪情节。

一般来说,判断违纪情节的轻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是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环境和条件;二是违纪的手段和方法;三是违纪的动机;四是违纪行为的后果;五是违纪后的认识和悔悟、纠改程度等等。这些都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具体分析和运用。

  (二)责任追究的方式

  1.批评教育

  批评教育是指有关组织和机关对相关人员所犯错误作出的批评和提醒。批评教育是针对情节最为轻微的违纪行为的一种责任追究方式。

  2.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是一种重要的追责措施,目前尚无系统规范组织处理措施的专门法规,在不同的党内法规中有相关规定,如,《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综合现行党内法规关于组织处理的有关规定看,组织处理的种类主要有: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

  3.纪律处分

  (1)党纪处分

  党的纪律处分,是指党组织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党的组织和党员,按照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所作出的纪律处罚。它是提高党员觉悟,增强纪律观念,维护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提高党的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顺利贯彻执行的重要手段。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

  警告,是指党组织对违纪党员提出告诫,指出其违纪行为的危害性,促使其认识和改正错误的一种党纪处分。它是最轻的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情节较轻的违纪党员。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严重警告,是指党组织对违纪党员提出严重告诫,指出其违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责令其认识和改正错误的一种党纪处分。它是重于警告的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比较严重的违纪党员。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是指撤销违纪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的一种党纪处分。它是重于严重警告的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相当严重的违纪党员。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留党察看,是指党组织对于那些严重违犯党纪,但尚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暂时留在党内,给予一定的考察期限,以观后效的一种党纪处分。它是仅低于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纪,但尚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留党察看分为留党察看一年和留党察看二年。

  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开除党籍,是指党组织对于那些严重违犯党纪,已经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取消其党籍,将其清除出党的一种党纪处分。它是最重的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已经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者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后,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2)政纪处分

  政纪处分,是指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对违反纪律的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警告,是一种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其内容是,行为人已经构成了违纪违法,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如仍进行或不停止此种违纪违法行为,将给予更为严厉的处理。警告适用于违反纪律,情节轻微,仍可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记过、记大过,也是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实际上是严重警告的意思。记过、记大过适用于违反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失,但仍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降级,是一种降低违纪违法行为人级别的纪律制裁方式。降级适用于违反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失,但仍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撤职,是一种撤销违纪违法行为人所担任的职务的纪律制裁方式,被撤职者如果没有同时受到除名、辞退、调离等处理的,仍系本单位工作人员。撤职适用于严重违反纪律,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不能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开除,是一种解除受处分的人员与其所在单位的人事关系的制裁方式,是最为严厉的制裁方式。被开除后,即不再具有其原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开除适用于严重违反纪律,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不宜留在原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释义】本条是关于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接受巡视监督和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的义务以及党员如实反映情况义务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巡视是党章规定的重要制度,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一般来说,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巡视工作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自觉接受巡视监督:

一是动员要深入,表明自觉接受监督的鲜明态度,鼓励支持干部群众如实反映情况。二是汇报要客观,党委汇报和专题汇报都要重点讲存在的问题,对问题不能避重就轻,不能遮遮掩掩。三是谈话要诚恳,如实汇报自己了解的情况或者与自己有关的情况,深刻反思自身在党性修养、廉洁自律、作风建设、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四是正确对待党员群众的监督,不得堵截反映情况的党员群众,不得对反映问题的党员群众打击报复。五是支持配合巡视组了解情况,不得为巡视组成员列席有关会议设置障碍,不得篡改、伪造、擅自销毁有关文件资料,不得在个别谈话、问卷调查、民主测评、“下沉一级”了解情况等工作中提前打招呼、弄虚作假。六是认真落实整改工作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巡视前的即知即改,巡视中的立行立改,巡视反馈后的全面整改。七是积极支持巡视组的其他工作。

  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是党员的义务,对于巡视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巡视工作条例》为保障巡视工作的顺利开展,专门对党员提出了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党员不如实向巡视组反映情况也要承担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纪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释义】本条是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支持配合巡视工作义务进行责任追究的规定。

  积极主动配合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是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尽的义务,干扰、阻挠巡视工作则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实提供情况是巡视组了解掌握真实情况的重要保证。如果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不报或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会使巡视组难以掌握真实情况、得出正确结论,无法给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提供正确的决策依据。这种行为性质十分严重,是对上级党组织的欺骗,是对巡视工作的极大干扰和破坏。

  本行为的构成:主体是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主观方面是故意;所侵害的客体是党和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巡视工作中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义务按照巡视组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不得拒绝或者不按要求向巡视组提供。在以往巡视中,有的编造理由不提供,有的推诿、扯皮、拖延提供,有的避重就轻不提供关键、核心材料,个别的甚至对抗巡视、拒不提供文件材料,对这些行为都要追究责任。

  本行为的构成:主体是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主观方面是故意;所侵害的客体是党和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巡视工作中拒绝或者不按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巡视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履行的公务活动,任何人不得干扰、阻挠,也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巡视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是一把反腐利剑。通过巡视,发现并查处了一批腐败分子,发挥了极大的震慑作用。一些有问题的人,特别是可能存在腐败问题的干部,为了防止自己的腐败行为或者失职渎职行为被发现,可能会想方设法干扰、阻挠巡视工作顺利开展。

从巡视实践看,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的行为主要有:有的堵截干部群众来巡视组上访,有的组织非正常集体访,有的制造突发事件,有的要求下属汇报与巡视组谈话情况,有的打探巡视组工作动向和信息,有的对巡视干部进行诬告、恐吓,等等。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主要有:有的为掩盖自身问题,通过诬告、陷害他人混淆视听、转移巡视组注意力;有的因为个人之间矛盾,编造事实,恶意诬告;有的为谋求个人职务升迁,蓄意陷害,等等。对这些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本行为的构成:主体是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主观方面是故意;侵害的客体是党和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巡视工作中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根据巡视反馈意见进行整改、纠正存在的问题,是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尽的义务,是巡视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巡视成果运用的重要方面,是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在巡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纠正存在问题和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主要表现有:一是态度不端正,对反馈意见有抵触情绪,敷衍应付,甚至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二是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具体,责任不明确,工作不落实。三是责任担当不够,不敢较真碰硬,不敢触及矛盾,对巡视反馈的问题和移交的线索久拖不办、轻易查否。四是工作标准不高,避重就轻,整改不到位,成效不明显。五是报送整改报告不及时,不按要求公开整改情况,等等。

  本行为的构成:主体是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是故意,不按要求整改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侵害的客体是党和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的行为。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这里所谓的“打击、报复、陷害”,是指利用职权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干部群众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打击、报复、陷害”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如制造种种“理由”或者“借口”给予党纪处分、政纪处分,或者降职、减薪、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压制学术、技术职称评定,或者扣发工资、奖金,或者在工作中给“小鞋”穿、无端挑剔,等等。

  本行为的构成:主体是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主观方面是故意;侵害的客体是干部群众的民主权利以及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指上述干扰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此项规定属于兜底条款。在巡视工作实践中,干扰方法可能多种多样,作为条例很难做到一一列举。因此,《巡视工作条例》作出了兜底性规定,凡是有干扰巡视工作的行为,都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条规定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被巡视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是上述干扰巡视工作行为的主体既可能是被巡视地区(单位),也可能是其具体工作人员,如果是被巡视地区(单位)有干扰巡视工作的行为则追究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关责任人员则包括其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如果是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具体工作人员有干扰巡视工作的行为,则只追究该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责任追究的方式是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释义】本条是关于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对违纪巡视工作人员检举反映的规定。

  贯彻落实《巡视工作条例》,深入推进巡视工作,最后靠人,靠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巡视队伍。巡视组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代表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开展巡视,背负着党的信任和权威。巡视干部要坚守理想信念宗旨,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巡视干部在依据条例监督别人的同时,也要自觉接受被巡视地区(单位)干部群众的监督。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行为,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反映,有利于督促巡视工作人员守纪律、讲规矩。

本条规定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 既包括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又包括一般党员干部,也包括党外干部群众。本条规定是党章、宪法关于党员和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在巡视工作中的具体化。《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条规定党员享有“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巡视工作人员既是党内监督者,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对于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不仅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员可以依据党内法规对其进行检举、控告,任何公民都可以依据国家法律进行检举、控告。

  本条规定,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条例第六条规定了领导小组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责,第八条规定了巡视办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因此,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当受理对巡视工作人员的检举反映。

  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主要是指,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控申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以及检察机关等反映。《控申条例》第一条规定,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第三条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设计党纪党风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如果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可能构成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的,干部群众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进行检举控告。

  需要注意的是,干部群众在反映问题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借反映情况干扰正常工作,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得随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根据有关规定,对诬告陷害他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此,《控申条例》规定,检举控告人要对所检举、控告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检举控告人要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检举控告人要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方党委制定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

  《巡视工作条例》对巡视工作的主要方面作出了规定,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都要严格执行。同时,条例作为党内一项基本法规,不可能在具体操作层面规定得过于详细。特别是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可结合实际制定适用本地区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省区市党委制定条例实施办法,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中央备案,备案工作由中央办公厅承办。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释义】本条是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定巡视制度的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作为一个独立的体系,其体制不同于地方,具有特殊性,其开展巡视工作的程序和方式方法等也与地方有所不同,参照本条例精神对自身巡视工作另作规定,既是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要求,又有利于提高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巡视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

  【释义】本条是对条例解释权的规定。

  党内法规的解释,是指对党内法规的各项原则和规范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所作的阐述和说明。党内法规的解释是党内法规适用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央党内法规解释工作,由其规定的解释机关负责”。条例规定,本条例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根据此条规定,需要由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予以解释、答复的条例的解释及适用问题,原则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研究后予以答复。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有关规定,这种解释同条例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释义】本条是对条例施行日期的规定。

法律、法规的施行日期和法律、法规的通过日期、公布日期是不同的概念,要避免在认识上出现混乱。在我国立法中,法律、法规的施行日期通常有两种表示方法。一种是确定表示法,即施行日期是以“本法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或试行)”或“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或试行)”的方式规定。另一种是不确定表示法,即施行日期是不确定的。本条例采用的是确定表示法,即“本条例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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