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就某工程项目与甲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经建设单位同意,甲施工单位选择了乙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在合同约定的工程开工日前,建设单位收到甲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后即予处理:考虑到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且甲施工单位的施工机具和施工人员已经进场,便审核签认了“工程开工报审表”。
事件2:在施工过程中,甲施工单位的资金出现困难,无法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乙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了支付申请。项目监理机构受理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即向乙施工单位签发了付款凭证。
事件3: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巡视中发现,乙施工单位施工的某部位存在质量隐患,专业监理工程师随即向甲施工单位签发了整改通知。甲施工单位回函称,建设单位已直接向乙施工单位付款,因而甲施工单位对乙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不承担责任。
事件4:甲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建设单位于2003年9月20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各单位分别签署了质量合格文件。建设单位于2004年3月办理了工程竣工备案。因使用需要,建设单位于2003年10月初要求乙施工单位按其示意图在已验收合格的主管道上开口焊接支管,并于2003年10月底正式将该工程投入使用。2005年2月该主管道发生大量泄漏,经监理单位组织检查,确认是焊接支管时焊缝质量有问题所致。建设单位认为工程还在保修期,要求甲施工单位无偿修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了处罚。
问题:
(1)指出事件1中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指出事件2中项目监理机构做法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3)在事件3中甲施工单位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指出事件4中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5)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应该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甲施工单位和乙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并说明理由。
解析与答案:
(1)不妥之处:建设单位接受并签发甲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
理由:“工程开工报审表”应报项目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建设单位确认。
(2)不妥之处:项目监理机构受理乙施工单位的支付申请,并签发付款凭证;
理由:乙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没有合同关系。
(3)不正确。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影响了工程质量,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事件4中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未按时限备案;
理由:应在验收合格后15日内备案。
2)不妥之处:要求乙施工单位在主管道上开口焊接支管;
理由:在主管道上开口焊接支管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5)是否处罚及理由如下:
1)对建设单位应予处罚;
理由:未按时备案;擅自在主管道上开口焊接支管。
2)对监理单位不应处罚;
理由:监理单位无过错。
3)对甲施工单位不应处罚;
理由:甲施工单位无过错。
4)对乙施工单位应予处罚;
理由:无设计方案施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