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制度

  1. 根据计价方式不同,有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⑴单价合同:适合于工期较短,工作内容和工程量变化幅度不大的项目。

⑵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范围和任务明确,工程设计图纸完整详细,承包商了解现场条件,能准确确定工程量及施工计划,施工期较短,价格波动不大的项目。

⑶成本加酬金合同:适用于工程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难以预先确定,时间特别紧迫的项目。(分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可变酬金合同)

  1. 合同评审的内容:⑴合法性,合规性评审⑵合理性,可行性评审⑶合同严密性,完整性评审⑷与产品或过程有关要求的评审⑸合同风险评估
  2. 合同实施计划包括:⑴合同实施总体安排⑵合同分解与管理策划⑶合同实施保证体系的建立
  3. 合同交底内容:⑴合同的主要内容⑵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特殊问题及合同待定问题⑶合同实施计划及责任分配⑷合同实施的主要风险
  4. 合同变更管理包括:变更依据,变更范围,变更程序,变更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变更的检查和信息反馈工作。
  5. 合同变更符合的条件:⑴变更的内容应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⑵变更或变更异议的提出,应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期限⑶变更应经当事方或其授权人员签字或盖章后实施⑷变更对合同价格及工期有影响时,相应调整价格和工期。
  6. 索赔应符合的条件:⑴索赔应依据合同约定提出⑵索赔应全面,完整地收集和整理索赔资料⑶索赔意向通知及索赔报告应按照约定或法定的程序和期限提出⑷索赔报告应说明索赔理由,提出索赔金额及工期
  7. 合同总结报告内容:⑴合同订立情况评价⑵合同履行情况评价⑶合同管理工作评价⑷对本项目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条款评价。
  8. 合同法律关系包括:⑴主体⑵客体⑶内容
  9. 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0.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11. 法人分为:⑴营利法人⑵非营利法人⑶特别法人

⑴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⑵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⑶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1. 客体包括:⑴物。如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建筑物,货币,借款合同等。

⑵行为。如绑扎钢筋,土方开挖,抹灰等。

⑶智力成果。如知识产权,专利权工程设计等

14法律事实分为:⑴行为⑵事件

15.代理的特征⑴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⑵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⑶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⑷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6.代理的依据不同分为⑴委托代理⑵法定代理

⑴委托代理采用书面形式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都有权辞去撤销委托书

如果授权范围不明确,则应当有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 无权代理⑴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⑵超越代理权限而为的代理行为⑶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2. 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⑴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⑵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⑶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⑷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⑸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3. 保证法律关系包括: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债权人。
  4. 保证人的资格: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⑴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⑵国家机关⑶学校,幼儿园,医院等。

  1. 保证合同的内容:⑴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⑵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⑶保证的方式⑷保证担保的范围⑸保证的期间
  2.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1.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⑴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⑵建设用地使用权⑶海域使用权⑷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⑸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⑹交通运输工具
  2.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⑴土地所有权⑵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⑷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⑸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3.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4. 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5.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⑴汇票,支票,本票⑵债券,存款单⑶仓单,提单⑷可以转让的分额,股权⑸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⑹应收账款
  6. 投保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7. 投保保证金将被没收:⑴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回其投标⑵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能根据规定签订合同,或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⑶中标人根据规定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⑷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
  8. 履约保证金形式有:⑴履约担保金10%⑵履约银行保函10%⑶履约担保书30%
  9. 若发生下列情况,发包人有权凭履约保证向银行或者担保公司索取保证金作为赔偿:⑴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中途毁约,或任意中断工程,或不按规定施工⑵承包人破产,倒闭。
  10. 保险制度上危险是一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其表现为:⑴发生与不的不确定性⑵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⑶发生后果的不确定性。
  11. 被保险人具体包括:⑴业主或工程所有人⑵承包商或者分包商⑶技术顾问。
  12. 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的24时止
  13. 索赔的证据包括保单,建筑工程合同,事故照片,鉴定报告,保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二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

  1. 对纳入所规定范围的项目勘察,设计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⑴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⑵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1.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直接发包。

⑴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贷振,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⑵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⑶采购人依法自行勘察,设计⑷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⑸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⑹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

  1.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具备的条件:⑴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⑶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⑷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2.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①工程勘察综合资质②工程勘察专业资质③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①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②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③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取得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

  1.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①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②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甲级,乙级,丙级)③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甲级,乙级,丙级,丁级)④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甲级,乙级,丙级)。
  2.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的内容:⑴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⑵投标人须知⑶评标办法⑷合同条款及格式⑸发包人要求⑹投标文件格式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3. 发包人要求内容:⑴勘察或设计要求⑵适用规范标准⑶成果文件要求⑷发包人财产清单⑸发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⑹勘察人或设计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4. 编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做到:①严谨性②完整性③灵活性。
  5. 勘察服务包括: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和试验等,查明,分析和评估地质特征和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报告和提供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

设计服务包括: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

勘察工程范围

勘察工程的建设内容

勘察阶段范围

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等阶段中的一个或多个阶段

勘察工作范围

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多项

设计工程范围

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

设计阶段范围

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大设计,施工图设计

设计工作范围

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

  1. 勘察和设计范围包括:⑴工程范围⑵阶段范围⑶工作范围
  2. 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 投保保证金将不予退还:⑴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⑵中标人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⑶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指标保证金的情形。(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2%,最多不超过10万)。
  4.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5. 投标人应自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
  6.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7. 评标分为⑴初步评审⑵详细评审

⑴初步评审:①形式评审:1.)审查投标人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是否有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加盖单位章3.)投标文件格式是否符合规定4.)联合体投标人是否提交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承担的连带责任5.)是否遵守了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规定。

②资格评审:1.审查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2.资格要求3.财务要求4.业绩要求5信誉要求6.项目负责人7.联合体投标人。

③响应性评审:1.审查投标报价2.投标内容3.勘察或设计服务期限4.质量标准5.投标有效期6.投保保证金7.权利义务等

  1. 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⑴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⑵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⑶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⑷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⑸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⑹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 详细评审包括:①资信业绩②勘察纲要或设计方案③投标报价
  3. 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及工程总承包招标

1.

公开招标

优点

招标人可以在较广的范围内选择中标人,投标竞争激烈,有利于将工程项目的建设交予可靠的中标人实施并取得有竞争性的报价

缺点

申请投标人较多,一般要设置资格预审程序,而且评标的工作量也较大,所需招标时间长,费用高

邀请招标

优点

不需要发布招标公告和设置资格预审程序,节约费用和节省时间;对招标人以往的业绩和履约能力比较了解,减少了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违约的风险。

缺点

邀请的范围较少选择面窄,可能排斥了某些在技术或报价上有竞争实力的潜在投标人,因此投标竞争的激烈程度相对较少

  1. 招标代理机构具备资格条件:①营业场所②相应资金③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④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2. 招标备案文件应说明:①招标工作范围②招标方式③计划工期④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3. 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②投标人须知③评标办法④合同条款及格式⑤工程量清单⑥图纸⑦技术标准和要求⑧投标文件格式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4. 招标公告使用于进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内容包括:①招标条件②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③投标人资格要求④招标文件获取⑤投标文件的递交⑥发布广告的媒介和联系方式。
  5.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进行资格后审的邀请招标。投标邀请书内容包括:①招标条件②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③投标人资格要求④招标文件获取⑤投标文件的递交⑥确认和联系方式。
  6. 给潜在投标人准备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不应少于5日,申请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应当暂停实施招标的下一步程序。
  7. 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8. 评标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⑴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⑵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⑶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平评审的⑷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9. 重新招标:⑴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少于3个的⑵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10. 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审查的时间是不同的,审查的内容是一致的。

资格预审比较适宜于具有单件性特点,且技术难度较大或投标文件编制费用较高,或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的招标项目。

资格后审适宜于潜在投标人数量不多通用性,标准化项目。

  1. 资格审查方法分为:①合格制②有限数量制

合格制与有限数量制相同点:都是需要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不同点:有限数量制需要进行打分量化。

初步评审的因素:①申请人名称②申请函的签字盖章③申请文件的格式④联合体申请人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审查因素等。

详细评审因素:①申请人的营业执照②安全生产许可证③资质④财务⑤业绩⑥信誉⑦项目经理资格以及其他要求。

  1. 常用的评标办法:⑴最低投标价法⑵综合评估法
  2. 初步评审:⑴形式评审⑵资格评审⑶响应性评审⑷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

⑴形式评审的因素:①投标人姓名②投标函的签字盖章③投标文件的格式④联合体投标人⑤投标报价的唯一性。

⑵资格评审因素:①营业执照②安全生产许可证③资质等级④财务状况⑤类似项目业绩⑥信誉⑦项目经理⑧其他要求⑨联合体投标人。

⑶响应性评审的因素:①投标内容②工期③工程质量④投标有效期⑤投标保证金⑥权利义务⑦已标价工程量清单⑧技术标准和要求。

  1. 详细评审标准和评审因素:①单价遗漏②付款条件
  2.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⑴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⑵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⑶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4. 最低评标家法与综合评估法区别:综合评估法需要在评审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值或货币量化。
  5.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内容:⑴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⑵投标人须知⑶评标办法⑷合同条款及格式⑸发包人要求⑹发包人提供的资料⑺投标文件格式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⑵投标人须知包括:①前附表②正文③附表格式

②正文:⒈总则⒉招标文件⒊投标文件⒋投标⒌开标⒍评标⒎合同授予⒏纪律和监督

③附表格式:⒈开标记录表⒉问题澄清通知书格式⒊中标通知书格式⒋中标结果通知书格式

  1. 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相比较,投标人须知在设计方面提出了有关设计工作方面的要求:⑴质量标准⑵投标人资格要求⑶设计成果补偿。
  2. 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相比较,评标办法前附表在设计方面增加了与设计有关的内容:⑴关于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评审标准需符合投标人须知相应规定⑵资信业绩评分标准新增设计负责人业绩⑶增加设计部分评审。

第四章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

  1. 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主要包括:⑴询价选择供货商⑵直接向供货商订购⑶招标选择供货商。
  2. 项目建设需要大量建筑材料和设备,应综合考虑工程:①实际需要的时间②市场供应情况③市场价格变动趋势④建设资金到位和周转计划⑤合理安排分阶段分批次采购招标工作。

同类材料设备可以一次招标分期交货,不同材料设备可以分阶段采购。

  1. 从中国关境外提供的货物:①FOB(装运港船上交货)②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③CIF(指定目的港)④CIP(指定目的地)
  2. 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包括:⑴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⑵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资格的能力⑶具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⑷业绩良好。具有设计,制造与招标材料相同或相近材料的供货业绩及运行经验⑸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和商业信誉等。
  3. 材料采购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⑴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⑵投标人须知⑶评标办法⑷合同条件及格式⑸供货要求⑹投标文件格式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⑸供货要求包括: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及单位,交货期,交货地点,质量标准,验收标准和相关服务。

相关服务要求:如为买方检验,使用和修补材料提供技术指导,培训,协助等。

  1. 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⑴大写金额为准⑵以单价为准⑶各分项合价为准⑷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2. 伴随服务: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义务,一般包括:⑴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试运行⑵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⑶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⑷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⑸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3. 招标人编制技术性能指标应注意如下方面:3个应当2个不得
  4. 一级评价因数:①价格②商务③技术④服务
  5. 若招标文件规定,仅对第一级商务评价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则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评价。若招标文件规定对第二级评价因素分别进行评价,将按文件中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评价值。
  6. ⑴若规定先评价后加权,则投标综合评价值等于第一级各评价因素的加权评价值之和;

⑵若规定先加权后评价,则投标综合评价值等于第一级各评价因素的权重评价值之和;

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1. 勘察合同由:①通用合同条款②专用合同条款③合同附件格式。
  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⑴合同协议书⑵中标通知书⑶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⑷专用合同条款⑸通用合同条款⑹发包人要求⑺勘察费清单⑻勘察纲要。
  3. 合同附件包括:⑴合同协议书⑵履约保证金

①履约保证金如采用银行保函,应当提供无条件地,不可撤销担保。

②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勘察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担保人在收到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

③发包人与勘察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担保人是否收到该变更,担保人承担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1. 勘察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⑴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作为承包人的勘察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均不能成为承包人⑵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承包方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且必须在其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⑶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承包方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而且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业务。
  2. 发包人代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人。更换发包人代表是发包人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
  3.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勘察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
  4. 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5. 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
  6. 测绘要求: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始勘察前7日内,向勘察人提供测量基准点,水准点和书面资料。⑵勘察人测绘之前,应当认真核对测绘数据,保证引用数据和原始数据准确无误。测绘工作应由测量人员如实记录,不得补记,涂改或者损坏⑶工程勘探之前,勘察人应当严格按照勘察方案的孔位坐标,进行测量放线并在实地位置定位,埋设带有编号且不易移动的标志进行定位控制。
  7. 试验报告的格式应当符合CMA计量认证体系要求,加盖CMA章并由试验负责人签字确认,试验负责人应当通过计量认证考核,并由项目负责人授权许可。
  8. 位于本工程区域内的占地,由发包人协调提供。位于道路,绿化或者其他市政实施内的临时用地,由勘察人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申请。
  9. 勘察文件的编制应符合:①法律法规②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③发包人要求。
  10. 勘察文件深度应满足:①本合同相应勘察阶段的规定要求②发包人的下一步工作需要③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11. 发包人要求勘察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外支付。
  12. 定金或预付款,中期支付,费用结算时间都是28天内。
  13. 工程设计合同文件:①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④专用合同条款⑤通用合同条款⑥发包人要求⑦设计费用清单⑧设计方案⑨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文件。
  14. 履约保证金格式要求,如采用银行保函,应当提供无条件地,不可撤销担保。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
  15. 担保人在收到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发包人和设计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担保人是否收到该变更,担保人承担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16. 开始设计: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的开始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17. 发包人对于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天。
  18.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外支付。

第六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1. 标准施工合同提供了:⑴通用条款⑵专用条款⑶合同附件格式。
  2. 合同附件格式:⑴合同协议书⑵履约担保⑶预付款担保

⑵履约担保的特点①担保期限②担保方式

⑶预付款担保的特点①担保期限②担保方式③担保金额

  1. 监理人:既属于发包人一方的人员,但又不同于发包人的雇员,既不是一切行为均遵照发包人指示,而是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工作。
  2. 由于监理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对有关问题的处理不用决定,而用确定一词,既表示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方案或发出的指示并非最终不可改变,任何一方有不同意见均可按照争议的条款解决,同时体现了监理人独立工作的性质。
  3. 标准施工合同的合同文件组成:⑴合同协议书⑵中标通知书⑶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⑷专用合同条款⑸通用合同条款⑹技术标准和要求⑺图纸⑻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4. 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5. 投标函附录包括:项目监理人选,工期,缺陷责任期,分包的工程部分,公式法调价的基数和系数等的具体说明。
  6. 订立合同时需要明确的内容:⑴施工现场范围和施工临时占地⑵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和数量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⑷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范围⑸物价浮动的合同价格调整。

⑷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属于发包人的责任,不利气候条件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

⑸物价浮动的合同价格调整:通用条款规定的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规定基准日期的作用是划分该日后由于政策的变化或市场物价浮动对合同影响的责任。

调价条款:⑴简明施工合同的规定:适用于工期在12个月以内的简明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没有调价条款⑵标准施工合同的规定:工期12个月以上的施工合同,由于承包人在投标阶段不可能合理预测一年以后的市场价格变化,因此应设有调价条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承担。

  1. 规定由承包人负责“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承担办理保险的费用。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
  2. 平行发包,由发包人投保为宜。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由发包人办理工程保险和第三责任保险。
  3. 无论是由承包人还是发包人办理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均必须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以保障双方均有出现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时,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4. 永久工程损失的差额由发包人补偿,临时工程,施工设备等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5. 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
  6. 标准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规定,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包括实际进度超前或滞后于计划进度,均应修订合同进度计划,以使进度计划具有实际的管理和控制作用。
  7.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由于发包人的原因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8. 提前竣工协议的内容包括:①承包人修订进度计划及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赶工措施②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③所需追加的合同条款④提前竣工给发包人带来效益应给承包人的奖励等。(专用条款使用说明中建议,奖励金额可为发包人实际效益的20%)
  9.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既是中标价。
  10. 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的区别:签约合同价是写在协议书和中标通知书内的固定数额,作为结算价的基数;而合同价格是承包人最终完成全部施工和保修义务后应得的全部合同价款。
  11. 暂估价(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暂估价内的工程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施工⑴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施工过程中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按招标的中标价确定⑵未达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或标准时,材料和设备由承包人责任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相应的金额,专业工程施工的价格由监理人进行估价确定。

  1. 暂估价与暂列金额的区别:暂估价是在招标投标阶段暂时不能合理确定的价格,但合同履行阶段必然发生,发包人一定予以支付的款项;暂列金额则指招标投标阶段已经确定的价格,监理人在合同履行阶段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示承包人完成相关工作后给予支付的款项。
  2. 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和承包人需在专业条款内约定两个值:一是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扣质量保证金的比例;二是质量保证金总额,可以采用某一金额或签约合同价的某一百分比。

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质量保证金用于约束承包人在施工阶段,竣工阶段和缺陷责任期内,均必须按照合同要求对施工的质量和数量承担约定的责任。

  1. 物价浮动的变化:施工工期12个月以上的工程,应考虑市场价格浮动对合同价格的影响,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担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在调价公式中几个基本原则:

⑴在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计算调整差额时,如果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⑵由于变更导致合同中调价公式约定的权重变得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⑶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顺延,原定竣工日后支付过程中,调价公式继续有效⑷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后续支付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与实际支付日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支付计算的价格指数。

  1. 通用条款中要求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⑴截止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过程的价款⑵变更金额⑶索赔金额⑷本次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⑸本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⑹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2. 进度款支付证书: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
  3. 进度款支付: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4.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以及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赔偿。
  5. 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变更范围包括:⑴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⑵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征⑶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⑷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⑸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 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可能涉及建议变更和要求变更。
  7.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做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8. 变更估价⑴变更估价的程序(两个14天)⑵变更估价的原则: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计算变更费用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净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9. 不利物质条件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
  10. 通用条款规定,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承担:⑴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⑵承包人设备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⑶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⑷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⑸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 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12. ⑴竣工阶段发包人接受了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承包人不能再对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的事项提出索赔要求⑵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至发包人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止,既合同终止后承包人就失去索赔的权利。
  13. 标准施工合同中应给承包人补偿的条款:

工期,费用,利润

12.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缺陷

工期,费用

1.监理人指示延误或错误指示

13.隐蔽工程重新检验质量合格

1.文物,化石

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

1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不合格承包人采取补救

2.不利物质条件

3.基准资料的错误

15.对材料或设备的重新试验或检验证明质量合格

费用

4.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16.发包人提前占用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

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提前交货

5.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17.因发包人违约承包人暂停施工

2.附加浮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6.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3.法规变化一起的价格调整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费用,利润

4.不可抗力停工期间的照管和后续清理

8.提供图纸延误

1.发包人原因试运行失败,承包人修复

9.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工期

10.发包人原因的暂停施工

1.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竣工

11.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

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2.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务服务协议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3. 除了专用条款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试运行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4. 监理人审查竣工验收报告,两个28天
  5. 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6. 延误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情况除外。
  7. 签发竣工付款证书:两个14天
  8.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9. 承包人的清场义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⑴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⑵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⑶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⑷工程建筑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⑸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程已全部完成。
  10. 对于工程主要部位承包人责任的缺陷责工程修复后,缺陷责任期相应延长
  11. 缺陷责任期,包括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2.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发包人与承包人进行合同付款的最终结清。结清的内容涉及①质量保证金的返还②缺陷责任期内修复非承包人缺陷责任的工作③缺陷责任期内涉及的索赔等
  13. 签发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14. 最终支付: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个承包人。
  1.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
  1.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方式的优点:⑴单一的合同责任⑴固定工期,固定费用⑶可以缩短建设周期⑷减少设计变更⑸减少承包人的索赔
  2.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方式的不足:⑴设计不一定是最优方案⑵减弱实施阶段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检查
  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时,可在该指示发出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
  4.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文件的组成:⑴合同协议书⑵中标通知书⑶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⑷专用条款⑸通用合同条款⑹发包人要求⑺承包人建议书⑻价格清单

⑹发包人要求:①功能要求②工程范围③工艺安排或要求④时间要求⑤技术要求⑥竣工试验⑦竣工验收⑧竣工后试验⑨文件要求⑩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⑺承包人建议书:是对“发包人要求”的响应文件

  1.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2. 对于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受到损失的后果责任,通用条款给出了两种供选择的条款:⑴无条件补偿条款⑵有条件补偿条款:①复核时发现错误②复核时未发现错误

无论承包人复核时发生与否,由下列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均有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①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②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③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④试验和检验标准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 不可预见物资条件:⑴风险由承包人承担⑵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①设计责任险②建筑工程一切险③安装工程一切险。具体的:①投保险种②保险范围③保险金额④保险费率⑤保险期限。
  3. 发包人应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要求监理人业进行此项保险。
  4.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5. 承包人完成设计所应遵守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的重大变化或有新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
  6. 发包人审查: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之日起,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21天;承包人修改已提交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重新起算;发包人审查设计文件不符合合同约定,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7.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予以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文件,只需完善设计,承包人按审查意见修改的审查意见。
  8. 合同价格组成:⑴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⑵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⑶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过程的实际或准确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数量和价格数据应仅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9.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①价格构成②费用性质③计划发生的时间④相应工程量等因素,对拟支付分解并编制支付分解表。分类和分解的原则:⑴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交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⑵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⑶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⑷其他工程价款。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作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
  10.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
  12. 监理人审查: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
  13. 发包人支付: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的28天内,将进度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1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通知单。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撤离现场。
  15. 承包人申请竣工试验: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申请竣工试验的通知送达监理人,并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①竣工记录②暂行手册③维修手册。监理人应在14天内,确定确定竣工试验的具体时间。
  16. 竣工试验的程序:①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单车试验)②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联动试车,投料试车)③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性能测试)
  17.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提交了①竣工文件②竣工图③最终操作④维修手册,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8. 竣工后试验按专用条款的约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进行

⑴发包人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应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提前21天通知承包人。⑵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

  1. 争议的解决方式:①友好协商解决②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2. 合同争议评审:①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②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③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④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⑤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时,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⑥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书面通知另一方,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确定的执行。

第八章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管理

  1.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属于买卖合同,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点:⑴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是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⑵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必须支付相应的价款;出卖人转移财产所有权,必须以买受人支付价款为对价⑶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⑷买卖合同是诺诚合同。
  2.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特点:⑴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当事人⑵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标的⑶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内容⑷材料设备供应时间

⑴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当事人:①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买受人即是采购人,可以是发包人,也可能是承包人②永久工程的大型设备一般情况下由发包人采购③通常分为⒈发包人负责采购供应⒉承包人负责采购⒊包工包料承包④大宗建筑材料由发包人采购供应,当地材料和数量较少的材料有承包人负责三类方式⑤采购合同的出卖人即供货人,可以是生产厂家,也可以是从事物资流转业务的供应商。

⑶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内容:①建筑材料采购合同的条款一般限于物资交货阶段,主要涉及⒈交接程序⒉检验方式⒊质量要求⒋合同价款支付②大型设备大的采购,除了交货阶段的工作外,往往包括⒈设备生产制造阶段⒉设备安装调试阶段⒊设备性能达标检验和保修⒋设备试运行阶段

⑷材料设备供应时间:提前交货通常买受人也不同意接受:①货物将占用施工现场有限的场地影响②增加了买受人的仓储保管费用

3按照标的不同分为:①材料采购合同②设备采购合同

按照履行时间不同分为:①即时买卖合同②非即时买卖合同(常用)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比较常见的是:①货样买卖②试用买卖③分期交付买卖④分期付款买卖: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按照合同订立方式,分为:①竞争买卖合同包括:招标投标和拍卖②自由买卖合同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材料采购合同:①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函④商务和技术偏差表⑤专用合同条款⑥通用合同条款⑦供货要求⑧分项报价表⑨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⑩相关服务计划
  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备采购合同:①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函④商务和技术偏差表⑤专用合同条款⑥通用合同条款⑦供货要求⑧分项报价表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详细描述⑩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3. 供货周期不超过12个月的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供货周期超过12个月且合同材料交付时材料价格变化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幅度的,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4. 材料采购合同价款的支付:⑴预付款⑵进度款⑶结清款

⑴预付款:审核无误后28天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

⑵进度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天内,向卖方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至该批次合同材料的合同价格的95%①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②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③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④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进度款支付函正本一份⑤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⑶结清款:全部合同材料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由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并经审核无误后28天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5%的结清款。

  1. 卖方应在合同材料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材料名称,装运材料数量,重量,体积,合同材料单价,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材料在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卖方,并在合同材料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2. 交付3个7日
  3. 检验日期与地点:①买方应在检验日期3日前将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参加检验;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在全部合同材料交付后3个月内未安排检验和验收的,卖方可签署进度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买方在收到后7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进度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4.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①继续履行②采取补救措施③赔偿损失
  5. 卖方迟延交货违约金;迟延交货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迟延交货违约金=迟延交付材料金额×0.08%×迟延交货天数,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10%
  6. 买方迟延付款违约金: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迟延付款违约金=迟延付款金额×0.08%×迟延付款天数,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10%
  7. 设备采购合同价款的支付:⑴预付款⑵交货款⑶验收款⑷结清款

⑴预付款:审核无误后28天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

⑵交货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天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的60%①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②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③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④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⑶验收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的28天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25%

⑷结清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的28天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

  1. 监造: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
  2. 交货前检验: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卖方承担。
  3. 标记:①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②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
  4. 运输: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箱数,数量,总毛重,总体积,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卖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 交付(车面上)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⑴开箱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何一种时间进行:①合同设备交付时②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果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互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互时不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⑵安装,调试

安装,调试应按照专业化软天空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①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整工作②买方或卖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如由于买方或卖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自行承担责任。

如由于买方或卖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出现合同设备损坏,卖方应承担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等均由买方承担

⑶考核: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等均由买方承担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如有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

⑷验收: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6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过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在上述6个月的期限内,合同设备经过技术性能考核指标达到或视为达到,则买卖双方应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1. 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付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2. 违约责任:⑴卖方迟延交付违约金⑵买方迟延付款违约金

⑴卖方迟延交付违约金:①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②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③从迟交的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⑵买方迟延付款违约金:①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②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③从迟付的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支付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第九章国际工程常用合同文本

  1. 目前得到广泛应用的FIDIC标准合同条件主要有:

名称

适用范围

施工合同条件又称“新红皮书”

各类大型或较复杂的工程或房建项目,尤其适用于传统的“设计—招标—建造”模式,承包商按照业主提供的设计进行施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业主委托工程师管理合同,由工程师监管施工并签证支付

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又称“银皮书”

承包商以交钥匙方式进行设计,采购和施工的总承包,完成一个配备完善的业主只需“转动钥匙”即可运行的工程项目,采用总价合同

没有工程师这一角色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又称“红皮书”

承包商按发包人设计进行的房屋建筑和土木工程的施工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单价可调整,由业主委派工程师管理合同

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又称“新黄皮书”

适用于“设计—建造”模式,由承包商按照业主要求进行设计,提供设备并施工安装的机械,电气,房建等工程的合同,采用总价合同,业主委托工程师管理合同,由工程师监管承包商设备的现场按照以及签字支付

简明合同格式又称“绿皮书”

投资金额相对较少,工期短或技术简单,或重复性的工程项目施工,既适于业主设计适于承包商设计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又称“橘皮书”

由承包商根据业主要求设计和施工的工程项目和房建项目,采用总价合同

设计施工和营运合同条件“金皮书”

承包商不仅需要承担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工作,还要负责设施的长期运营,并在运营期到后期将设施移交给政府的项目

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褐皮书”

承包商与专业工程施工分包商订立的施工合同

客户/咨询工程师服务协议书“白皮书”

业主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进行项目的前期投资研究,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合同管理和投产准备等咨询服务合同

  1. 《施工合同条件》中各方责任和义务

《施工合同条件》是FIDIC系列合同条件最具代表性的文本

在《施工合同条件》模式下,项目主要参与为业主,承包商和工程师,工程师属于业主方人员

⑴业主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委托任命工程师代表业主进行合同管理;承担大部分或全部设计工程并及时向承包商提供设计图纸;给予承包商现场占有权;向承包商及时提供信息,指示,同意,批准及发出通知;协助承包商申办工程所在国法律要求的相关许可。

⑵承包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⑶工程师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执行业主委托的施工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环境等目标监控和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协调,联系,指示,批准和决定等;确定确认合同款支付,工程变更,试验,验收等专业事项等;工程师可以向助手指派任务和委托部分权力,但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无权解除任何一方依照合同具有的职责,义务或责任。

  1. 《施工合同条件》典型条款分析

⑴检验,试验,拒收和修补

①承包商应提供所有试验所需的仪器,文件资料,电力,装置,燃料,工具,材料与人员。承包商应与工程师商定试验的时间和地点

②工程师应提前至少72小时将其参加试验的意向通知承包商。

③尽管先前已经通过了试验或颁发了证书,工程师仍可以指示承包商

⒈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永久设备或材料从现场移走并进行更换⒉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工作进行返工⒊实施任何因事故,不可预见事件等导致的为保护工程安全而急需的工作。

⑵工程计量和估价

①施工合同条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②如果承包商在被要求对测量记录进行审查后14天内未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则视为记录准确予以认可。

③无论当地有何惯例,在计量上:⒈永久工程每项工程计量方法应按合同数据中规定的方法,若无规定,则按符合工程量或其他适用的明细表中的规定⒉对永久工程每项工程应以实际完成的净值计算,不考虑膨胀,收缩或浪费

④估价:工程师应根据计量出的每项工作的工程量乘以相应费率或价格进行估价,如合同中无某项内容,应取类似工作的费率或价格。同时满足情形一中4个条件或同时满足情形二中3个条件,可对该工作规定的费率或价格加以调整:

情形一:1.此项工作测量的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超过10

  1. 工程量的变动与费率的乘积超过了中标合同额的0.01
  2. 工程量的变动直接导致该项工作每单位陈本的变动超过1
  3. 合同中没有规定此项工作为固定费率。

情形二:1.根据变更和调整的规定指示的工作

  1. 合同中没有规定该项工作的费率或价格
  2. 由于该项工作的性质不同或实施条件不同,合同中未规定适合的费率或价格。

4.工程照管责任:承包商应从开工日期起,承担照管工程,货物,承包商文件的工程照管责任,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这时工程照管责任应移交给业主

在照管责任按上述规定移交给业主后,承包商仍应对其扫尾工作承担照管责任,直到扫尾工作完成。如合同发生终止,则从终止之日起,承包商不再承担工程照管责任

5.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收:①承包商可在其认为工程即将竣工并做好接收准备的日期前不少于14天,向工程师发出申请接收证书通知②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申请通知后28天内,应向承包商颁发接收证书,注明工程或分项工程按照合同要求竣工的日期,对工程或分项工程预期使用无实质性影响的少量收尾工程和缺陷除外

当工程达到下列5项,即认为业主接收了工程:

⑴工程已按合同竣工,并通过竣工试验⑵对承包商按合同要求提交的竣工记录没有给出反对通知⑶对承包商按合同要求提交的操作与维护手册没有给出反对通知⑷承包商完成了合同要求的培训工作⑸根据本条款签发了接收证书或被视为签发了接收证书。

如果承包商提交接收申请28天内,工程师仍未答复,则若工程达到了上述前四个条件,即视为工程已在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申请通知后的第14天竣工,且被视为已颁发了接收证书。

6.部分工程的接收:在业主的自主决定下,工程师可为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颁发接收证书;但是如果在接受证书颁发前业主确实使用了工程的任何部分,则:

⑴该使用的部分应视为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已被业主接收⑵承包商应从该开始使用之日起停止对该部分的照管责任,转由业主责任⑶如承包商提出要求,工程师应为此部分颁发接收证书

  1. 争端处理

业主和承包商应在双方在规定的日期前联合任命DAAB;DAAB成员与业主,承包商及工程师没有利害关系,由业主,承包商双方联合任命,分摊酬金,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

DAAB应在收到委托事项后84天内或在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其有理由的决定;如果任一方对DAAB的决定不满,可以在收到该决定通知后28天内,将其不满向另一方发出通知

8.业主选择EPC合同考虑如下①期望工程总造价固定,不超过投资限额,项目风险大部分由承包商承担②期望工期确定,使项目能在预定的时间投产运行③业主缺乏检验或人员有限,需要一揽子将项目发包给一个承包商,由其负责组织完成整个项目④业主采用比较宽松的管理方式,按里程碑方式支付⑤严格竣工检验以保证工程完工的质量,使项目发挥预期效益

9.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又称“银皮书”的合同组成:⑴合同协议书⑵专用合同条款⑶通用合同条款⑷业主要求⑸明细表⑹投标书⑺联合体保证

10.“银皮书”合同,业主方应将业主代表的姓名,地址,职责和权力通知承包商;如果业主方希望替换任何已任命的业主代表,应在不少于14天前将替换人员的姓名,地址,职责,权力及任命日期通知给承包商

1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⑴分包商:只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分包商有要求的,承包商才需在不少于28天前向业主通知以下事项:①拟雇佣的分包商,并附包括其相关经验的详细资料②分包商承担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③分包商承担现场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

⑵根据银皮书,业主应对“业主要求”及业主提供信息的下列部分的正确性负责:①在合同中规定的由业主负责或不可改变的部分,数据和资料②对工程预期目标的说明③工程竣工的试验和性能的标准④承包商不能核实的部分,数据和资料,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⑶银皮书在“放线”条款中还规定:由承包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分正确定位,并应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的任何差错。

⑷银皮书在“不可预见的困难”的条款中规定:①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②通过签署合同,承包商接受对预见到的为顺利完成工程的所有困难和费用的全部职责③合同价格对任何不可预见的困难或费用不应考虑给予调整。

⑸进度计划与进度报告

①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后28天内向业主提交一份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包括:1.承包商计划实施工程的工作顺序2.预期时间安排3.各项检验和试验的顺序和时间安排。

当原定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不相符时,承包商还应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除非业主在收到进度计划后21天内向承包商发出通知。

②进度报告:承包商应编制并向业主提交月进度报告,第一次报告应自开工日期起至当月月底止。以后应每月报告一次,在每次报告期最后一天后7天内报出

③根据银皮出,承包商有权提出要求延长竣工时间的索赔的情形只有下列3种;

  1. 根据合同变更的规定调整竣工时间2.根据合同条件承包商有权获得工期顺延3.由业主或在现场的业主的其他承包商造成的延误或阻碍

比较而言,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承包商可进行工期索赔的情形有:1.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2.由于流行病或政府行为导致的不可预见的人员或货物的短缺。在银皮书中,这两种情形的后果均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的风险明显加大。

④支付:1.业主应在收到有关报表和证明文件后的28天内向承包商发出关于报表中业主不同意支付的任何项目的通知,并附详细说明,对符合合同要求的应付款项,则不应扣发2.业主在收到承包商的报表和证明文件后的56天内支付每期报表的应付款额3.业主在收到经双方商定的最终报表和书面结清证明后42天内,向承包商支付应付的最终款额。

  1. NEC施工合同(ECC)及合作伙伴管理

⑴NEC系列合同条件主要包括:①工程施工合同②工程施工分包合同③专业服务合同④裁决人合同

⑵ECC合同的内容组成:①核心条款②主要选项条款③次要选项条款

①核心条款:1.承包商的主要责任2.工期3.测试和缺陷4.付款5.补偿事件6.所有权7.风险和保险8.争端和合同终止

②主要选项条款是对核心条款的补充和细化;主要选项条款,可在如下不同合同计价模式中选择一个适用模式,且只能选择一项:

  1. 选项A:带有分项工程表的标价合同2.选项B:带有工程量清单的标价合同3.选项C:带有分项工程表的目标合同4.选项D:带有工程量清单的目标合同5.选项E:陈本补充合同6.选项F:管理合同

标价合同适用于签订合同时价格已经确定的合同;目标合同适用于在签订合同时工程范围尚未确定;陈本补充合同适用于工程范围很不确定且急需尽早开工的项目;管理合同适用于施工管理承包

⑶ECC合同中的合作伙伴管理理念

①早期警告

ECC条款规定:一经察觉发现可能出现诸如增加合同价款,拖延竣工,工程使用功能降低等问题,项目经理或承包商均应向对方发出早期警告

  1. 提出并研究建议措施以避免或减少作为早期警告的每一问题的影响
  2. 寻求对将要受影响的所有各方均有利的解决办法
  3. 决定与会各方应采取的行动以及根据合同应采取行动一方

项目经理应在早期警告会议上对所研究的建议和做出的决定记录在案,并将记录发给承包商

一经察觉在工程信息中有不合法和不可行的要求时,承包商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若项目经理同意,应发出指令适当变更工程信息

②补偿事件 双向

ECC规定,为消除歧义和矛盾而变更工程信息所发的指令属补偿事件,计价原则是:1.若变更由业主提供的工程信息,则该补偿事件的影响按对承包商最有利的解释进行计价2.若变更由承包商提供的工程信息,则按对业主最有利的解释进行计价

  1. AIA系列合同及CM和IPD合同模式

AIA系列合同条件主要用于私营的房屋建筑工程,该合同条件下确定了传统模式,设计—建造模式,CM模式,和集成化管理模式等

  1. CM模式,是指由业主委托一家CM单位承担项目管理工作,该CM单位以承包单位的身份进行施工管理,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程设计活动,组织快速路径的生产方式,使工程项目实现有条件的边设计边施工。
  2. CM模式适用于:实施周期长,工期要求紧的大型复杂工程。CM模式属于管理承包合同
  3. 依据业主委托管理范围和责任的不同:分为①代理型CM模式②风险型(非代理型)CM模式

对于代理型CM承包商只为业主对设计和施工阶段的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不负责工程分包的发包,与分包单位的合同由业主直接签订,CM承包商不承担项目实施的风险。

  1. 风险型(非代理型)CM模式的工作特点:①风险型(非代理型)CM承包商的工作内容包括施工前阶段的咨询服务和施工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②风险型(非代理型)CM承包商在工程设计阶段就应介入,为设计者提供建议,包括根据施工经验提高设计的可施工性建议,运用价值工程提出设计改进建议,提出工程投资优化的建议③当部分工程设计完成后CM承包商即可选择分包商施工,不必等到设计全部完成后才开始施工,通过快速路径方式缩短项目建设周期④CM承包商对业主委托范围的工作,可以自己承担部分施工任务,也可以全部由分包商实施,其自己施工的部分属于施工承包,不属于CM的工作范围⑤CM工作是负责对自己选择的施工分包商和供货商,以及业主签订合同交由CM负责管理的承包商和指定分包商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保证承包管理的工作能够按合同要求顺利完成⑥CM承包商应熟悉施工工艺,了解费用构成,具备良好的施工管理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
  2. 风险型(非代理型)CM模式的合同计价方式:采用成本加酬金,CM不仅赚取总包与分包合同之间的差价。

CM承包商可以与业主协商调整GMP.可能的情况如:发生设计变更或补充图纸;业主要求变更材料和设备的标准,种类,数量和质量;业主签约交由CM承包商管理的施工承包商或业主指定分包商与CM承包商签约的合同大于GMP中的相应金额等

19.IPD是一种将人力资源,工程系统,业务架构和实践经验集成为一个过程的项目交付模式

若实际成本小于目标成本,则业主应将结余资金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给其他参与方作为激励报酬;若项目实际成本超出目标成本,业主可选择偿付工程的所有成本,包括设计单位和承包商人员的工资,也可以选择不再偿付任何单位的人员成本,只支付材料,设备和分包成本

在索赔方面,参与各方应放弃任何对其他参与方的索赔(故意违约等情形除外)

在争端处理方面,任何一方提出的争议应提交到由业主,设计单位,承包商等参与方的高层代表和项目中立人所组成的争议处理委员会协商解决,项目中立人由参与方各方共同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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