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如下: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条是关于保理合同内容和形式的规定。
关于本条,有以下两点需要说明:
一、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一)应收账款催收……(二)应收账款管理……(三)坏账担保……(四)保理融资……由于并不是所有保理业务均应当具有前述服务功能,因此保理合同中应该对保理人具体提供的服务内容进行明确。
二、本条规定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要是从纠纷发生时便于举证的角度所作的规定。最高院认为,在审判实践中,除保理合同之外,当事人之间往来的信函、传真等,都有可能构成保理合同的组成部分,需作为一个整体加以把握。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