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因此产生纠纷,相关纠纷如何处理。本文整理了部分实务问题及应对原则。
1.【工期延误】因新冠疫情或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出现延误如何处理?
如合同约定了因不可抗力顺延工期及相应的申请审核程序的,则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合同未约定因不可抗力而顺延工期的,承包人可以疫情防控属于不可抗力为由申请延长工期,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进行协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发包方请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方请求延长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酌情予以支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二)》问题8、建设工程因疫情影响而停工的,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答: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建设工程停工或迟延复工的,施工人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提出免责或部分免责主张,但其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及时向监理、业主方提交相应签证单,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2.【停工】已经存在工期延误,后又因疫情防控导致停工,如何处理?
已经存在工期延误,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承包人不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即便疫情防控期间不停工,工期延误的事实在疫情发生前就存在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3.【工期顺延】疫情导致停工顺延的天数如何确定?
本着损失分担、共克时艰的原则,结合合同相关约定,确实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包人不能履行合同责任的时间应当顺延。
《关于本市建筑工地实施疫情防控分类管控的通知》(沪建质安[2022]187号)
对全市的建筑工地开展分色管控,针对每一种类型施行不同的管控措施,各个工地的复工时间也有所差异。
因此要结合项目工地所在街道发布的管控文件,确定因政府管控停工延误的工期天数。
4.【工期顺延】疫情导致材料供应不足顺延的天数如何确定?
疫情防控导致材料运输受到交通管制的影响,建筑材料供应不上从而影响工程施工的进度。由于个案中材料设备存储和供应情况不一,结合个案具体确定顺延天数。
5.【责任承担】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未及时通知发包人,是否仍能免除责任?
在发生疫情防控这一不可抗力时,承包人应当履行向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发生不可抗力的义务,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并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合同未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但因承包人未及时通知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或导致损失扩大,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6.【责任承担】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的,但施工合同约定类似情形不免除承包人责任的,承包人是否还能免除责任?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承包人可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7.【合同解除理由】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务人员及材料设备不能到位的,发包人能否以此理由解除合同?
承包人可以依法要求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只有证明合同确实不能继续履行时,才可能支持解除合同。
8.【竣工】影响项目开工、竣工,如何处理?
影响项目开工:建设工程确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双方应当协商,合理顺延工期。
影响项目竣工: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但发包人因疫情无法组织竣工验收的,竣工验收时间可顺延至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的合理期限内。但如果发包人在疫情前就拖延验收,则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或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则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9.【价格波动】建设工程复(开)工后,出现人工单价、设备、材料、机械价格大幅上涨,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复(开)工后,因人工、材料和机械设备价格上涨等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可参照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人材机价格波动风险防范的相关规定,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合理分摊。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如无法协商处理的,承包方起诉依法请求调整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法发〔2020〕17号)
第七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承包方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10.【价格调整】合同约定不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而进行调整。或合同约定的调价办法显失公平造成后续工程难以实施的项目。疫情防控期间人工材料等价格上涨,还能否进行调整?
当人工、材料价格上涨超出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理预期甚至造成显失公平的情形,可考虑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或公平原则进行调整处理,承包人有权主张对人工、材料价格上涨变更相应条款或内容。
11.【合同变更】因疫情产生,发包人或承包人资金紧张,发包人或承包人是否可以提出付款比例和付款时间的变更?
如疫情或疫情管控措施,确实导致承包人资金紧张,并且影响施工合同履行的(工期进度、质量),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做付款比例、付款节点的变更。
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承担的主要是金钱给付义务,发包人不付款时一般不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因为基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通常不会影响金钱债务的履行。如果发包人支付工程款项确有困难的,可以和承包人进行协商一致,延缓工程款的支付,发包人不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三)》
对于金钱给付义务,基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通常不会影响金钱债务的履行,一般不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但涉及诸如因疫情防控滞留且不具备支付条件、因罹患新冠病情严重无法支付、因在线转账限额无法按时支付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结合具体情况,准确把握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认定标准。
12.【防控成本】因疫情产生的其他额外成本,如何处理?
(1)疫情防控专项经费
对于即将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时,结合疫情防控实际在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作为暂估金额,专款专用,按实结算。
对于已经招标但尚未签订合同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可根据疫情防控实际,结合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就新冠疫情下施工合同履行事项发布的指导意见,在合同约定中明确疫情防控专项经费的相关结算方法
对于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开工的项目,若工程开工后仍可能因疫情防控影响施工合同履行的,可按照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就新冠疫情下施工合同履行事项发布的指导意见,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按实计取疫情防控专项经费。
(2)因疫情防控导致停工,停工期间的工人工资
施工合同对此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施工合同未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公平原则合理承担。
①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建设工程履约及工程造价相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四、关于建设工程成本增加的处理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停工损失或成本增加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产生的口罩、测温计、隔离服、面罩、消毒物品、核酸(抗原)检测(社会统筹的除外)、临时隔离用房及其他防疫设施、现场防控人员费等费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计入工程造价,由发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滞留在工地上的人员工资或生活费应按本市人社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计入工程造价,由发包人承担。
建设工程复(开)工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需要隔离观察的,隔离期间的人员工资应按本市人社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尚未招标或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发包人应充分考虑疫情防控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增加疫情防控费用。
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受疫情影响造成建设工程成本增加的处理
因疫情造成停工损失以及成本增加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因疫情产生的停工期间费用,以及人工、材料和机械设备价格上涨等,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可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的有关规定,由双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因疫情防控发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物品、临时隔离用房及其他防疫设施、防控人员费等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在工程建设费用中单列。
因疫情防控,复(开)工人员需要隔离观察的,隔离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合理分担。
③《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建筑工人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建市管〔2022〕10号
建筑工人因疫情防控被隔离、窝工期间的工资支付和生活费发放,施工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应当参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沪人社关〔2022〕89号)有关规定,与其所招用的建筑工人协商确定;
被隔离、窝工建筑工人人工费计价,建设工程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合同双方应当协商确定被隔离、窝工建筑工人人工费的工程计价方法和标准。计价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相应计取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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