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这样安排→(四川省生态修复)

日前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联合印发

《四川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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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这样安排→(四川省生态修复)

《管理办法》明确

治理资金主要用于:

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着眼于国家和我省重点生态功能区、重大战略支撑区、生态问题突出区,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进行系统性、整体性修复,完善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提升生态服务功能。

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开展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的废弃工业土地和矿山废弃地整治,实施区域性土地整治示范,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修复人居环境。

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建设。开展省本级生态保护修复相关公益性、基础性工作,包括专项规划编制、调查评价、监测监管、绩效评估、综合能力建设与科技支撑等。

开展生态红线内矿业权退出奖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的矿业权,以及列入2017年以来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整改退出自然保护区名单的矿业权退出给予奖补。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开展的其他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方面工作。

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x 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省管控要求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

x 已有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x 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


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下的支持事项,应当及时退出。

《管理办法》明确

治理资金按照“公益优先、统筹集中、划分事权、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治理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据实据效法等方式分配。

用于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的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由自然资源厅会同财政厅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支持项目,各项目安排金额根据工程投资额、工程经济效益等分档确定。

用于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资金采取项目法或据实据效法分配。其中,采取据实据效法分配的,分为基础补助资金和绩效奖补资金。其中:

基础补助资金:根据各市州年度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面积,按照每公顷10万元标准进行测算;

绩效奖补资金: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分档定比例”对市(州)实施奖补,奖补任务基数为市(州)上年度基础补助资金(扣除因未完成年度实施方案任务收回财政资金部分)。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90分及以上)、好(80-89分)、一般(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等,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市(州)奖补比例50%、好的市(州)奖补比例30%,一般的市(州)和不合格的市州不予奖补(绩效考评表格式见附件3)。

公式:绩效奖补资金=(上年度基础补助资金-未完成年度实施方案任务收回财政资金)*奖补比例。

用于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建设的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按审定的预算金额安排。

用于生态红线内矿业权退出奖补的资金采取据实据效法分配。按照省政府审定的奖补标准,根据各市(州)实际完成矿业权退出个数和相应奖补标准进行计算分配。

用于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开展的其他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方面工作的资金,根据具体工作内容,采取项目法或者因素法分配。

对治理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并将各地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及资金预算重要依据。

《管理办法》要求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对治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对地方未及时盘活的存量资金,省财政收回统筹用于全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治理资金支持项目建设形成的各类资产,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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