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福利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福利费的管理工作,保障工会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福利费是指在单位内部用于工会成员福利支出的费用。
第三条 第三条 单位应当按时按量地向工会成员发放工会福利费,并保证福利费的使用情况与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 工会福利费的管理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会福利费的管理制度,明确福利费的支出范围、标准和方式,并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定和会计制度。
第五条第五条 工会福利费应当由工会成员在个人工资中扣除,并由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发放:
(一)生育津贴和独生子女津贴等生育福利;
(二)病假、病残假期工资和护理假工资;
(三)退休金、养老金等福利待遇;
(四)职工福利、奖金和奖品;
(五)其他符合规定范围的福利。
第六条第六条 工会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职工福利项目;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生育、病假、护理等福利待遇项目;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养老金等福利待遇项目;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项目。
第七条第七条 工会福利费的开支应当经过单位工会集体讨论,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应当定期向工会成员公布工会福利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工会成员的监督。
第八条第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工会福利费的预算制度,定期进行预算审核和结算。工会福利费的开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不得虚报、冒领、骗补。
第九条第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福利费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虚报、冒领、骗补等行为的发生。
第十条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克扣或者非法收取工会福利费。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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