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财防〔2019〕18号文)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技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技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国防科研试制费相关的科研、生产、测试等活动。

第三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预算、支付、管理和监督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透明的原则,坚持用途导向,注重效益,确保资金用于国防科研试制活动,保障国防科研试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创新发展部门负责,地方各级政府、军队组织、科研单位等应当积极配合,加强协作,确保国防科研试制费的有效使用和合理管理。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国防科研试制工作的实际需求和规模,合理确定预算规模;

(二)注重效益,合理设置预算科目和指标,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三)坚持用途导向,注重资金用于国防科研试制活动,保障科研试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注重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六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预算编制应当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创新发展部门制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预算应当经过国务院国防科技创新发展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军队组织等批准。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八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经费支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用途导向,注重资金用于国防科研试制活动,保障科研试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坚持预算导向,按照预算安排,及时、准确地支出经费;

(三)注重成本管理,合理控制支出成本,避免浪费和重复支出;

(四)注重绩效评估,对经费支出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经费支出应当经过国务院国防科技创新发展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军队组织等批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经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建立经费管理制度,明确经费使用的权限、范围、程序和标准;

(二)建立经费预算、支出、绩效评估等档案,记录经费支出的使用情况;

(三)加强经费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经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四)注重信息安全,保护经费使用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经费管理应当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创新发展部门负责,地方各级政府、军队组织等应当积极配合,加强协作,确保经费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章 结论

本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国防科研试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协作,共同推动国防科研试制工作的健康发展。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2024年11月30日 下午12:47
下一篇 2024年11月30日 下午12:59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