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总工会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广西总工会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广西总工会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为加强工会经费管理,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广西总工会制定了《广西总工会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经费管理,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总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经费用于工会组织举办和组织会员参加的各项工作和活动,以及工会会员的基本生活等支出。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支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坚持实事求是、民主理财的原则,按照工会组织的决定和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权限,进行财务审查、审计和监督。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四条 工会经费来源于工会组织举办和组织会员参加的各项工作和活动,以及会员会费。

第五条 工会经费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标准支出,不得虚报、冒领、滥发、 wasted或者私分。

第六条 工会经费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工会经费预算由工会组织制定,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七条 工会经费使用应当经过工会会员的同意,并遵守会员大会的决定。

第三章 经费开支

第八条 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工会组织举办和组织会员参加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二)会员的基本生活;

(三)工会举办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工会经费开支按照下列标准实行预算管理:

(一)工会组织举办和组织会员参加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按照实际支出额的3%-5%的比例实行预算管理;

(二)会员的基本生活,按照会员会费收入的10%的比例实行预算管理;

(三)工会举办的其他活动,按照实际支出额的3%的比例实行预算管理。

第十条 工会经费开支实行预算管理后,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报、冒领、滥发、 wasted或者私分。

第十一条 工会经费开支应当经过工会会员的同意,并遵守会员大会的决定。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开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标准,按照预算管理权限,由工会经费收支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审计和监督。

第四章 经费结算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结算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部门应当对工会经费支出情况进行审核、统计,并形成经费支出报告;

(二)工会经费收支管理部门应当将经费支出报告提交工会经费收支管理部门领导审批;

(三)工会经费收支管理部门应当将经费支出报告提交工会经费收支管理领导审批;

(四)工会经费收支管理部门应当将经费支出报告提交经费支出的会员大会审批。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经费支出记录,对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经费支出预算管理、结算和审计制度,确保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有序、安全。

第五章 监督

第十六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当接受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经费收支管理的监督工作。

十七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当建立经费支出报告制度和经费支出审计制度,确保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八章 法律责任

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虚报、冒领、滥发、 wasted或者私分工会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经费支出管理制度,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率,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当接受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经费收支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经费支出管理制度,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率,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经费支出管理制度,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率,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经费支出管理制度,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率,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经费支出管理制度,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率,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附则

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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