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广西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加强工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广西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工会经费是由各级工会组织收取和管理的用于支持工会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广西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领导,建立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制度,规范经费用途,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 经费筹集
第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通过正常渠道收取工会经费,包括工会会费、工会事业费、工会经费预算外收入等。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经费的收取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与政府相关部门做好衔接和结算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经费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支持工会工作,包括:
(一)支持工会组织举办工会活动;
(二)支持工会组织开展职工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工作;
(三)支持工会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支持工会组织管理职工工资和福利;
(五)支持工会组织发展职工队伍;
(六)支持工会组织完成工作任务等。
第七条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应当定期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各级工会经费实行预算制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用途和权限,制定年度预算和预算外收入计划,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外收入。
第九条 各级工会经费的收入应当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不同用途分别设立工会经费账户,并严格控制支出。
第十条 各级工会经费的支出应当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用途和权限,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外支出。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应当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与政府相关部门做好衔接和结算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活动中,违反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的各级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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