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开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核能开发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核能开发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核能开发科研项目是指在核能领域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科研项目,包括核能反应堆、核燃料提取、核能转化、核废物处理等方面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核能开发科研项目的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 核能开发科研项目的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合理、安全、规范的原则;
(二)公平竞争、公正分配的原则;
(三)公开、透明、诚信的原则;
(四)尊重知识产权的原则;
(五)有利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原则。
第五条 核能开发科研项目的管理应当由相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具体包括:
(一)核能管理部门:负责核能开发科研项目的审批、监督和管理;
(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核能开发科研项目的规划和设计、项目管理和实施;
(三)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核能开发科研项目的工程实施和设备采购;
(四)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核能开发科研项目的预算、财务管理和审计。
第六条 核能开发科研项目的管理方式应当遵循项目管理的原则,包括项目计划、项目进度、项目质量、项目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第七条 核能开发科研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实施。
第八条 核能开发科研项目的经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审批,不得虚报、冒领、骗取经费。
第九条 核能开发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属于科研项目所有者,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十条 核能开发科研项目的管理应当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动核能领域的创新发展。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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