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活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购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并拥有相应所有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河南省政府管理权限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由本级人民政府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 定义与范围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是指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对业主的住宅、商业物业等实施管理、维护、修缮、装饰、安全等活动。
第六条 下列物业属于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
(一)业主的住宅,包括别墅、公寓、住宅楼等;
(二)商业物业,包括商场、酒店、餐厅、娱乐场所、书店、书店等;
(三)其他需要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签订。
第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应当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第九条 业主应当妥善保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物品,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物业管理活动,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章 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二)遵守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正常秩序;
(三)协助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保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正常秩序;
(三)及时报告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 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合理的物业管理服务;
(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正常秩序,保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活动应当由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的维护、修缮、装饰、安全等活动;
(二)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三)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正常秩序。
第十七条 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制定的物业管理规范和标准。
第十七条 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物品,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活动违法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吊销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营业执照。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业主,是指购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并拥有相应所有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物业管理服务,是指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对业主的住宅、商业物业等实施管理、维护、修缮、装饰、安全等活动;
(三)其他需要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是指除业主的住宅、商业物业以外的其他物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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