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网格员管理办法

甘肃省嘉峪关市网格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嘉峪关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提高网格员服务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格化服务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嘉峪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嘉峪关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提高网格员服务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格化服务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嘉峪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嘉峪关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利用信息化技术,将城市管理和服务的各个方面纳入网格化管理,通过网格员的积极参与和协调,实现城市管理和服务的精细化、精准化。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嘉峪关市各级网格员。

第四条 嘉峪关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网格员的招募、培训和管理。

第五条 嘉峪关市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领域的网格员招募、培训和管理。

第六条 嘉峪关市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建筑领域的网格员招募、培训和管理。

第七条 嘉峪关市各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环保领域的网格员招募、培训和管理。

第八条 嘉峪关市各级农业管理部门负责农业领域的网格员招募、培训和管理。

第九条 嘉峪关市各级商务管理部门负责商务领域的网格员招募、培训和管理。

第十条 嘉峪关市各级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文化和旅游领域的网格员招募、培训和管理。

第十一条 嘉峪关市各级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负责卫生健康领域的网格员招募、培训和管理。

第十二条 嘉峪关市各级教育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农业管理部门、商务管理部门、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等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网格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网格员服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章 招募与培训

第十三条 嘉峪关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网格员的招募工作,根据实际需求,发布招募公告,并开展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 网格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能力:

(一)熟悉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熟悉网格化服务管理流程和标准;

(三)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服务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

(四)具有计算机操作技能和较强的信息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 网格员的招募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网格员的招募流程应当包括以下步骤:

(一)发布招募公告;

(二)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

(三)组织培训和考核;

(四)发布招募结果。

第十七条 网格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网格员继续使用和提升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八条 网格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网格区域内的服务管理;

(二)收集、整理和发布网格区域内的相关信息;

(三)协助相关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四)维护网格区域内的社会稳定和安全。

第十九条 网格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网格区域内的管理工作;

(二)了解网格区域内的相关信息;

(三)接受相关培训和指导;

(四)享受相关的福利待遇和奖励。

第二十条 网格员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从事与网格服务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嘉峪关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网格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网格员服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四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网格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网格员继续使用和提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网格员的考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服务质量;

(二)服务效率;

(三)信息收集和发布;

(四)社会稳定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网格员的考核结果应当公布在网格管理系统上,并作为网格员继续使用和提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网格员应当接受相关奖励,奖励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嘉峪关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网格员的监督管理,确保网格员服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十七条 嘉峪关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网格员考核和激励机制,对优秀的网格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嘉峪关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网格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网格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九条 嘉峪关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网格员的考核和监督,确保网格员服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六章 结论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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