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党建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境外党建工作,加强中国共产党与各国政党、组织和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促进中非合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组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境外党建工作,推动中非合作,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和国际影响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组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境外党建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分级管理、依托机构、依法合规、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境外党建工作应当由中央党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各地中国共产党委员会根据中央党委员会的决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境外党建工作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加强组织建设,建立和完善境外党建工作机构,明确各级党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二)加强与各国政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联系,推动中非合作,提高中国共产党的国际影响力。
(三)加强对境外党建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推动党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对党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党建工作的规范和有序开展。
第二章 党建工作计划
第五条 党建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党建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以及党建工作的具体安排和实施步骤。
第六条 党建工作计划应当由中央党委员会制定,各地中国共产党委员会根据中央党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实际进行制定。
第七条 党建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党建工作的时间节点和责任人,以及党建工作的具体实施步骤和措施。
第三章 党建工作措施
第八条 党建工作措施应当明确党建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以及针对重点和难点可以采取的具体行动和措施。
第九条 党建工作措施应当符合中非合作的要求,加强与各国政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联系,推动中非合作,提高中国共产党的国际影响力。
第十条 党建工作措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国家的规定和政策。
第四章 党建工作考核
第十一条 党建工作考核应当明确党建工作的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法,以及党建工作考核的结果和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 党建工作考核应当由中央党委员会统一组织,各地中国共产党委员会根据中央党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实际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党建工作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党建工作的情况和成果,对党建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和总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非法开展境外党建工作。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相关规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中非合作。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相关规定,违反国家的规定和政策,破坏国家安全。
第六章 结束语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央党委员会
202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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