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财防[2019]18号文)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规范其使用和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我国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和分配。

二、资金性质

国防科研试制费是用于支持国防科技创新和装备研制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国防科研试制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试验验证、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工作。

三、资金用途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支持科研试制项目:用于支持国防科研试制领域的科研项目,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

2. 支持装备研制:用于支持国防科研试制领域的装备研制,包括装备的设计、制造、试验、测试等。

3. 支持人才培养:用于支持国防科研试制领域的人才培养,包括科研人才、工程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等。

4. 支持试制试验:用于支持国防科研试制领域的试制试验,包括科研试制项目的实验验证、装备试制等。

5. 支持其他支出:用于支持国防科研试制领域的其他支出,包括设备采购、物资储备、市场推广等。

四、资金分配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公正公开:国防科研试制费的分配应当公正公开,避免主观随意性。

2. 项目制:国防科研试制费的分配应当以项目为基础,按照项目的实际工作量、研究成果和质量等因素进行分配。

3. 绩效制:国防科研试制费的分配应当以绩效为基础,按照项目的成果数量和质量等因素进行分配。

五、资金监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六、其他事项

1.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用于与国防科研试制无关的支出。

2.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分配应当符合公正公开原则,避免主观随意性。

3.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分配和使用应当符合绩效制原则,按照项目的实际工作量、研究成果和质量等因素进行分配。

国防科研试制费是支持国防科技创新和装备研制的重要资金,应当合理、规范地使用和分配。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各相关部门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财防[2019]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规范其使用和分配,保障国防科研试制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知。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通知适用于我国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和分配。

第三章 资金性质

第三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是用于支持国防科研试制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试验验证、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国防科研试制领域的科研项目,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

第四章 资金用途

第四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支持科研试制项目:用于支持国防科研试制领域的科研项目,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

2. 支持装备研制:用于支持国防科研试制领域的装备研制,包括装备的设计、制造、试验、测试等。

3. 支持人才培养:用于支持国防科研试制领域的人才培养,包括科研人才、工程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等。

4. 支持试制试验:用于支持国防科研试制领域的试制试验,包括科研试制项目的实验验证、装备试制等。

5. 支持其他支出:用于支持国防科研试制领域的其他支出,包括设备采购、物资储备、市场推广等。

5. 支持其他支出:用于支持国防科研试制领域的其他支出,包括设备采购、物资储备、市场推广等。

6. 支持其他支出:用于支持国防科研试制领域的其他支出,包括设备采购、物资储备、市场推广等。

5. 支持其他支出:用于支持国防科研试制领域的其他支出,包括设备采购、物资储备、市场推广等。

6. 支持其他支出:用于支持国防科研试制领域的其他支出,包括设备采购、物资储备、市场推广等。

第五章 资金分配

第六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公正公开:国防科研试制费的分配应当公正公开,避免主观随意性。

2. 项目制:国防科研试制费的分配应当以项目为基础,按照项目的实际工作量、研究成果和质量等因素进行分配。

3. 绩效制:国防科研试制费的分配应当以绩效为基础,按照项目的成果数量和质量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七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分配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用于与国防科研试制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分配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避免主观随意性。

第九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分配应当符合绩效制原则,按照项目的实际工作量、研究成果和质量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分配应当符合公正公开原则,避免主观随意性。

第十一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分配应当符合绩效制原则,按照项目的成果数量和质量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分配应当符合公正公开原则,避免主观随意性。

第十三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分配应当符合绩效制原则,按照项目的实际工作量、研究成果和质量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分配应当符合公正公开原则,避免主观随意性。

第十五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分配应当符合绩效制原则,按照项目的成果数量和质量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分配应当符合公正公开原则,避免主观随意性。

第十七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分配应当符合绩效制原则,按照项目的实际工作量、研究成果和质量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分配应当符合公正公开原则,避免主观随意性。

第十九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分配应当符合绩效制原则,按照项目的实际工作量、研究成果和质量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分配应当符合公正公开原则,避免主观随意性。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用于与国防科研试制无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符合公正公开原则,避免主观随意性。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2024年10月5日 上午9:05
下一篇 2024年10月5日 上午9:17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