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保证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保证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是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内,由工会组织使用的经费,包括工会组织举办活动、维护职工权益、开展劳动竞赛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预算、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虚报、冒领、骗取经费。

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由自治区工会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工会组织举办活动支出;

(二)维护职工权益支出;

(三)开展劳动竞赛支出;

(四)购买商品、服务支出;

(五)其他与工会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开支标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工会组织举办活动支出,根据不同活动的性质和规模,按照不同标准确定。

(二)维护职工权益支出,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不同标准确定。

(三)开展劳动竞赛支出,根据不同竞赛的性质和规模,按照不同标准确定。

(四)购买商品、服务支出,根据不同需求和标准,按照不同标准确定。

第七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开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虚报、冒领、骗取经费。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实行预算制度,自治区工会应当定期编制经费预算,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经过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会议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开支范围执行。

第十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报告制度,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 自治区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宣传,及时纠正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对违规使用经费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自治区工会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工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章 附则

第七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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