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农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和实施,保障农业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农业建设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和实施。

第三条 农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政策规定,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注重生态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农业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开展农业建设项目。

第五条 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由项目实施单位进行,不得由他人代行。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加强对农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的实施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与农民或者其他相关利益相关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项目的内容、期限、质量、效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加强对农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和实施。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规范行为,确保农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合法、有效实施。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积极配合相关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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