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用人单位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姓名、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用人单位的地址、联系方式;
(三)劳动者的姓名、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四)劳动合同期限;
(五)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七)薪酬和福利待遇;
(八)劳动保护、维权方式;
(九)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十)其他。
第三条 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签订。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依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权利和福利保障。
第七条 劳动合同履行中,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进行保护,不得滥用权力或者进行不当操作。
第九条 本管理规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督。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劳动者应当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进行登记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行政部门令
第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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