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质量,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质量,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管理是指在国家计划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划委员会”)的领导下,对建设项目实施的计划、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五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项目申请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项目论证和评估应当充分,并提交相关论证和评估报告;
(三)项目资金申请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示审批结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制定项目管理规章制度,建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行项目跟踪、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协调,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和环保符合要求。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协调,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和环保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协调,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和环保符合要求。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二十一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协调,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十二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二十三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和环保符合要求。
二十四 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二十五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协调,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十六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二十七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和环保符合要求。
二十八 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九章 结论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国家计划委员会。
参考文献
[1] 国家计划委员会.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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