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严谨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安全可控、效率优先、成本可控的理念。
第三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应当由业主单位或者第三方项目管理单位进行,业主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管理单位。
第四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组织施工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和评估,接受业主单位的指导和监管。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五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经过业主单位的审批才能开始施工。业主单位应当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四)建筑设计方案;
(五)施工图纸;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业主单位应当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核,并确定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七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业主单位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申报;
(二)业主单位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管理单位;
(三)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审批,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业主单位对项目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批准施工。
第八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时间自业主单位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九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质量第一;
(二)施工前,应当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确保符合相关标准;
(三)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四)施工完成后,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确保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应当由项目管理单位进行,业主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设备和材料。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符合质量要求;
(二)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施工质量,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三)施工完成后,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确保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详细的质量保证方案,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可控;
(二)施工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评估,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三)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四)施工完成后,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应当由项目管理单位进行,业主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设备和材料。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当遵守相关安全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安全防护设备;
(二)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三)施工完成后,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方案,定期进行安全管理评估。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十七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应当由业主单位或者第三方的监督机构进行,业主单位应当指定监督机构。
十八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二)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第九条 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业主单位应当予以制止并处罚。
第十条 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监督机构应当予以制止并处罚。
第十一条 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由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责任承担。
第六章 结束语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严谨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安全可控、效率优先、成本可控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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