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质量和效率,保证科研项目的公正、透明和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质量和效率,保证科研项目的公正、透明和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本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内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遵守本项目管理办法,协同工作,共同推进内蒙古自治区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项目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项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项目申请条件;

(二)具有相应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条件;

(三)有合适的科研项目选题和研究方向;

(四)有合理的科研项目预算和资金来源;

(五)符合委员会制定的科研项目申请指南。

第五条 项目申请应当由委员会指定的单位进行审核,也可以通过其他渠道提交申请。

第六条 项目申请提交的方式、时间、地点等由委员会制定相关规定。

第七条 项目申请审核合格后,委员会将向项目申请人发放《科研项目申请审批书》。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应当认真遵守本项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科研项目申请审批流程,按时提交相关文档和资料。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应当确保科研项目的预算和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虚报、骗补。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应当确保科研项目选题和研究方向符合科学技术前沿,具有实际应用价值。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应当确保科研项目的进度和质量,严格按照科研项目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及时提交研究成果和实验数据。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人应当遵守委员会制定的科研项目管理规章制度,按时提交相关文档和资料,并积极配合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科研能力和管理经验丰富;

(二)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和进度表,明确项目各阶段的任务和时间节点;

(三)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研项目的数据管理制度,保证科研项目的数据准确、完整;

(四)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研项目的质量管理制度,保证科研项目的质量;

(五)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研项目的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由委员会指定,并定期更换。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研项目的档案,记录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研究成果。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科研项目的管理制度,明确科研项目管理的流程、标准和职责。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与项目申请人保持密切沟通,及时掌握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科研项目的评估和考核制度,对科研项目的进度、质量、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四十条 项目实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科研能力和实施经验丰富;

(二)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和进度表,明确项目各阶段的任务和时间节点;

(三)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建立项目实施的数据管理制度,保证项目实施的数据准确、完整;

(四)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建立项目实施的质量管理制度,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

(五)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建立项目实施的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四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由委员会指定,并定期更换。

第四十二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建立项目实施的档案,记录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和研究成果。

第四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制定项目实施的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实施的流程、标准和职责。

第四十四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与项目申请人保持密切沟通,及时掌握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五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制定项目实施的评估和考核制度,对项目实施的进度、质量、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六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制定项目验收制度,对项目实施的成果进行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

第七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保证项目实施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建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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