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南京大学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南京大学 internal policies,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大学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南京大学 internal policies,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南京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实行领导机构制,由校科技处(科发科)负责项目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南京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科技创新,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 南京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学性、实用性、可行性和前瞻性的要求;
(二)科研项目应当经过严格的申报、评审、验收和公示程序;
(三)科研项目应当遵循合理的进度安排,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
(四)科研项目应当注重科学研究的成果应用,提高科研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科研项目应当注重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质量;
(六)科研项目应当注重科研诚信,遵守科研道德,保护知识产权。
第二章 科研项目申报
第五条 南京大学科研项目申报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科研项目应当符合南京大学 internal policies 规定的申报要求;
(二)科研项目应当经过科学评估,符合南京大学科技处(科发科)提出的申报要求;
(三)科研项目应当由科研项目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委托方申报;
(四)科研项目应当填写《南京大学科研项目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 科研项目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科研项目申报资料,不得隐瞒或虚报科研项目信息。
第七条 南京大学科研项目申报时间一般每年 1 月至 3 月。
第八条 科研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报资料:
(一)科研项目申请表;
(二)科研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
(三)科研项目技术方案;
(四)科研项目实验计划;
(五)科研项目财务预算;
(六)科研项目论文或专利证明。
第九条 南京大学科研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经南京大学科技处(科发科)审核后,给予通过或者不通过。
第十条 南京大学科研项目申请人应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瞒报科研项目信息。
第十一条 南京大学科研项目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资料。
第十二条 南京大学科研项目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得申报。
第三章 科研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南京大学科研项目评审一般由校科技处(科发科)组织,评审标准按照南京大学内部 policies 制定。
第十四条 南京大学科研项目评审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科技创新,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 南京大学科研项目评审应当经过严格的评审程序,评审结果由校科技处(科发科)公布。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评审结果作为南京大学科研项目管理的依据,项目申请人对评审结果应当认真履行。
第四章 科研项目验收
十七条 南京大学科研项目验收一般由校科技处(科发科)组织,验收标准按照南京大学内部 policies 制定。
十八条 南京大学科研项目验收应当经过严格的验收程序,验收结果由校科技处(科发科)公布。
十九条 科研项目验收结果作为南京大学科研项目管理的依据,项目申请人对验收结果应当认真履行。
第五章 科研项目公示
十条 南京大学科研项目公示一般由校科技处(科发科)组织,公示时间一般 3 天。
十一条 南京大学科研项目公示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科技创新,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
十二条 科研项目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科研项目的项目名称、申请人、项目内容、可行性研究、技术方案、实验计划、财务预算、论文或专利证明等内容。
十三条 科研项目公示结果由南京大学科技处(科发科)公布,项目申请人对公示结果应当认真履行。
第六章 其他规定
十四条 南京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应当注重科研诚信,遵守科研道德,保护知识产权。
十五条 南京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应当注重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质量。
十六条 南京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应当注重科技创新,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
十七条 南京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应当注重科研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和公示的规范化,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质量。
十八条 南京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应当注重科研项目申请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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