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同法全文(房地产合同管理办法)

房地产合同管理办法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对房地产合同进行了修订,颁布了《房地产合同管理办法》。

该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房地产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续签、房地产买卖、租赁和销售过程中的条款规定、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违约责任等事项。同时,办法还对房地产交易中的票据、担保、保险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该办法的实施,加强了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法律依据

《房地产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对房地产合同进行了修订,颁布了《房地产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房地产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房地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五条 租赁合同的续签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房地产买卖是指出卖人将房地产转移至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七条 房地产买卖的内容包括房地产的位置、面积、用途、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条款。

第八条 房地产买卖的价款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房地产买卖的交付期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定。

第十条 房地产买卖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条款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房地产租赁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者赔偿额,不得超过当事人约定且不得高于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者赔偿额,可以与造成的损失结合计算。

第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约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第二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约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判决或者裁决继续履行。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约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判决或者裁决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时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约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后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判决或者裁决继续履行。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债务,对方接受时,该债务的履行期限应当续延;当事人一方未履行主要债务,对方接受时,该债务的履行期限应当续延。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续延履行期限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续延履行期限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约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判决或者裁决继续履行。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约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判决或者裁决继续履行。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合同到期后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约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在合同到期后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判决或者裁决继续履行。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在合同到期后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到期后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约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在合同到期后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判决或者裁决继续履行。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在到期后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到期后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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