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项目管理办法

信息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信息项目管理,提高信息项目的质量,保证信息项目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项目管理,提高信息项目的质量,保证信息项目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信息项目管理。

第三条 信息项目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安全的原则,确保信息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信息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章 信息项目定义

第五条 信息项目是指为完成特定任务,使用信息技术手段生成或获取的任何形式的信息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文本、图片、音频、视频、数据库、网络应用等。

第六条 信息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要求;

(二)符合特定任务的要求;

(三)符合用户或利益相关者的需求;

(四)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可维护性、可扩展性等特点。

第七条 信息项目可以是单个项目,也可以是多个项目的组合。

第八条 信息项目的类型包括:

(一)研发项目;

(二)应用项目;

(三)服务项目;

(四)推广项目。

第九条 信息项目的管理应当包括项目计划、项目执行、项目评价和项目收尾等全过程。

第十条 信息项目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管理,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和软件。

第十一条 信息项目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信息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信息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项目管理的目标、范围、责任、期限应当明确;

(二)项目管理的过程应当科学、规范、高效;

(三)项目管理应当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实现信息项目与业务工作的深度融合;

(四)项目管理应当注重风险控制,保证信息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效果;

(五)项目管理应当注重人才培养,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和能力。

第十三条 信息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项目计划:制定项目计划,明确项目目标、范围、责任、期限等;

(二)项目执行:实施项目计划,执行项目管理流程,及时完成项目任务;

(三)项目评价:对项目执行结果进行评估,分析项目绩效,提出改进建议;

(四)项目收尾:完成项目收尾工作,清理项目资产,结清项目欠款。

第十四条 信息项目管理应当注重风险管理,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及时识别、评估和报告风险。

第十五条 信息项目管理应当注重人才培养,建立专业人员培训机制,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和能力。

第四章 信息项目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信息项目管理应当接受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一)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项目管理的指导和监管,完善项目管理法规和标准,规范项目管理行为。

(二)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信息项目管理的协调和指导,推动信息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现代化。

(三)企业应当加强对信息项目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保证信息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效果。

(四)社会应当加强对信息项目管理的参与和支持,鼓励信息项目管理的创新和发展。

第十七条 信息项目管理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由国务院信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未依法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的,由国务院信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参考文献:

[1] 刘玉明,王勇.信息项目管理[J].信息科学,2010,32(7):89-94.

[2] 周健,张华.信息项目管理流程研究[J].信息与计算科学,2010,30(1):109-113.

[3] 张鹏程,孙忠良.信息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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