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企业合规热度居高不下,各级国资委在监管过程中也对国有企业也提出了更多、更严格的合规要求,使得国有企业合规类业务呈现增长的趋势。言若商业·合规律师团队在为国有企业提供合规咨询的过程中发现,“企业合规的意义是什么”通常是企业和年轻律师首先困惑的问题,为解答这一问题,本文以国有企业的合规风险为切入口来阐述国有企业进行企业合规建设的意义所在,以期为律师朋友和国企管理人员提供实务参考。
— —
2022年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圆满收官,2023年国务院国资委打响了国企改革深化行动的发令枪,2024年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进入全面推进的关键阶段。即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将国有企业合规管理要求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种种因素表明,目前国有企业开展合规管理和合规体系建设已是大势所趋且迫在眉睫,而在合规管理和合规体系建设项目中梳理企业合规风险点通常是第一步工作。
壹
国有企业合规风险范围的特殊性
先谈下合规风险的定义。在《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中,对于合规风险的定义是“因未遵循组织合规义务而发生不合规的可能性及其后果”,根据该定义,合规义务范围远大于法律义务范围,因此合规风险范围也远比传统意义上的法律风险范围要广。目前,企业合规领域主流观点认为企业合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风险防范”,是专门针对行政监管处罚风险、刑事法律风险以及国际组织制裁风险建立的自我监管、自我报告、自我预防和自我整改的公司治理体系。[1]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合规风险的来源主要是行政监管处罚风险、刑事法律风险以及国际组织制裁风险三种,通常不包含单纯的民事责任。有观点认为民事责任也是不合规的后果之一,企业不合规导致的民事责任,主要表现在损害赔偿和合同无效两个方面,这两方面与企业的商业利益最为相关。[2]
笔者认为,在企业合规领域中,国有企业的合规风险定义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特殊存在。
首先,国有企业领域合规风险范围的特殊性体现在一类非常重要的合规义务来源——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根据《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制度,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在党委(党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推动相关党内法规制度有效贯彻落实。实务中,党内法规其实早已嵌入国有企业的运营血脉,成为企业运营管理中必要且重要的合规义务来源。同时,《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企业,而党内法规规范对象主要是党员个人,在办法中明确党内法规作为国有企业的合规义务来源,也说明国有企业领域开展企业合规不仅仅是及于企业法人的,过程中必然要关注到企业中的重点人群,尤其是党委书记及党员领导干部。[3]
其次,国有企业领域合规风险范围的特殊性还体现在民事责任是其重要的合规风险之一。根据《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4]对合规风险作了一个概括性解释且范围较广。而在《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施行之前,以《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国有资产保护与监管法律体系早就逐步形成,其中确立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合规风险承担原则: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5]其中包含了因违规而引发民事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形。因此在国有企业合规领域,民事合规风险也应纳入合规风险定义范围一并考虑。
另外,在很多民事纠纷中,“违规”本身就是国有企业方败诉并承担经济责任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也体现了国有企业领域合规风险范围的特殊性。一方面,《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在国有资产交易方面设置了部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因此国有企业的一些违规行为会导致合同或交易行为无效,增加自身承担经济责任的风险。另一方面,国资委在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也通过审计、巡察等方式明确了国有企业的合规义务来源包括国资委制定的规章和监管规定等,这些监管规定往往是为了防范国有企业风险而制定的,国有企业不遵守(如在对外投资中未进行可行性研究、未开展尽职调查,在股权等重大资产收购中未进行资产评估、未进行审计、未开展尽职调查,在内部管控中没有按照相关制度严格执行合同签订、履行、验收等流程甚至公司内控制度严重缺失等),有可能造成国有企业因对风险把控不当而承担超出常规市场风险以外的经济责任。
贰
国有企业合规风险分类
在法学领域分类通常是见仁见智的事,实务中,因为企业类型不一样、项目目标不一样、项目负责人不一样等原因,会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合规风险进行分类,主要的原则就是有利于实现企业合规项目的目标。
如前文所述,按照合规义务来源不同可以把合规风险分为行政监管处罚风险、刑事法律风险以及国际组织制裁风险三类。[1]
按照合规义务的内容不同可以将合规风险分为行为不合伦理道德规范要求的风险(如商业贿赂风险、操纵价格市场风险、不道德欺诈风险、不廉洁腐败风险、舞弊风险、对产品不负责任风险等)、行为不合企业自选要求的风险(如与相关方信息沟通风险、相关方要求响应识别风险、产品技术风险、产品质量风险、售后服务风险、产品功能持久性风险等)、行为不合国家法律法规社区规定要求的风险(如法律法规风险、生产安全风险、职业健康风险、社会责任风险、政治风险等)三类。[6]
也可以按照合规风险涉及范围不同把合规风险分为全面合规风险和专项合规风险。
还有的依据金融领域对风险分类的基础把合规风险分为固有合规风险(通常是指在没有考虑控制、缓释措施或者在其付诸实施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合规风险)和剩余合规风险(通常是指现有的风险控制、缓释措施不能消除的风险)。
另外,为了采取更经济高效的针对性措施,企业内部通常会按照合规风险严重程度把合规风险分为高级合规风险、中级合规风险和低级合规风险,其中高级、中级、低级可用数字或颜色来代替。
以上每一种分类都有它对应适用的场景,没有优劣之分,但根据言若团队的合规项目实践经验,为了更直观地展现出国有企业的合规风险点及合规义务来源,本文主要按照合规义务来源不同对合规风险进行分类。大致分类情况如下:
本文第三部分将按照此种分类方法结合真实案例进行合规风险分析。
叁
国有企业合规风险案例分析
一、国际组织制裁案例及合规风险点分析
随着中国企业出海贸易参与度的提升,尤其是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国有企业更多地走出国门,随着国际合作日益密切以及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中国企业遭遇调查和制裁数量的上升,以世界银行为代表的合规标准要求构成了国有企业境外贸易的重要风险之一,已成为出海企业必须跨越的一道门槛,国有企业应给予足够重视。
(一)湖南建工集团合规建设案例摘要[7]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建工集团”)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主营业务为境内外各类建设工程的承包、设计、施工、咨询及配套设备、材料、构件的生产、经营、销售等。2013年,湖南建工集团在参加由世界银行资助的一起道路翻修项目的竞标时,在向世界银行贷款过程中虚构了一份获奖材料。被发现后世界银行立即对其进行了附解除条件的制裁(Debarment with Conditional Release),先取消其参与由世界银行资助项目的招投标资格,然后要求在三年之内重建合规计划。该项制裁不仅给湖南建工集团带来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另外世界银行实行连带管辖制度,只要一家公司受罚,所有关联公司一概被处罚。
湖南建工集团于2014年开始建设并推行诚信合规程序体系,经过三年的努力,公司在2017年6月正式结束世界银行制裁。成为我国国有企业经历过国际组织的制裁后,按照国际一流标准建立合规计划的典型案例。
(二)主要合规义务来源[8]
世界银行集团《反腐败指南》《诚信合规指南》中明确禁止“不当行为”。“不当行为”的含义包含腐败、欺诈、串通、胁迫、妨碍;“欺诈”的含义为故意或不顾后果地误导或企图误导一方以获取经济或其他利益,或逃避义务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包括歪曲事实、虚假陈述。
二、刑事案例及合规风险点分析示例
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企稳的压舱石,为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几十年来,以《刑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为代表的法律法规构成了一个庞大的国有资产保护与监管法律体系,确立了各种责任承担原则,而这其中最严重的就是责任人员面临的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监察委员会监察的对象是《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包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察委员会负责调查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犯罪案件。从知名法律信息库所呈现的案件数量上看,以“国有企业”为关键词搜索,贪污受贿类案件(案件数量10183件)远比渎职类案件(案件数量922件)数量多出很多,[9]但因本文重点论述的是非涉案企业合规领域的合规管理和合规体系建设,鉴于贪污受贿类罪名罪犯的主观因素较强,本文仅对国有企业在正常经营中由于忽略合规风险因素而容易涉及的渎职类犯罪进行案例分析。
(一)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案例及合规风险点分析
1.张某林受贿、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0]案情摘要
张某林系贵州省盘州农林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林投公司”)原董事长,2016年5月农林投公司负责发展某山羊产业项目,项目中农林投公司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投资前的调查、审查工作,在项目进行中未做好验收及止损工作导致购羊款共计人民币2344.56万元遭受损失。2021年5月,张某林因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主要合规义务来源
《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合规风险点分析
综合刑事判决书和“黔微看法”公众号发布的警示文章进行分析,张某林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失职行为包含以下情形:
①未对案涉项目开展调研。
②未对项目合同主体资格、履约能力和种羊货源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查的情况下签订了努比亚山羊购销合同。
③对某牧业公司供应的种羊验收不认真(或者说不专业),因此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该牧业公司以简州大耳商品羊冒充努比亚山羊种羊销售给农林投公司。
④未实际核实羊供应数量便签字拨付购羊款。
⑤在羊大量死亡的情况下,未组织采取终止合同、停止购羊等措施。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案例及合规风险点分析
1.李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案[11]案情摘要
李某系北京市国资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租赁公司”)原第一事业部资深经理,于2015年1月开始负责深圳古瑞瓦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瑞瓦特公司)1.2亿元直租融资租赁项目,因工作失职使国资租赁公司因古瑞瓦特公司融资项目损失融资款1亿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李某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主要合规义务来源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合规风险点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一个基础是他是国资租赁公司的工作人员且是案涉项目的负责人,因此对项目有尽职履职的义务。另外更重要的是李某本人在项目中存在一系列失职行为,造成了国资租赁公司未能及时发现融资方将融资款挪作他用最终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损失。
①未前往古瑞瓦特公司所在地和新疆英吉沙光伏电站项目所在地实地考察。
②未考察,仅凭与融资方谈话和融资方提供的材料即撰写同意项目进行的调查报告。
③李某隐瞒古瑞瓦特公司债权人与该融资租赁项目担保人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同一人的事实。
④未认真核实抵押物比亚迪光伏电站的建设情况。
⑤李某未按评审意见去核实新疆英吉沙项目的政府部门审批情况。
⑥在国资租赁公司放款后,李某未配合运营管理部跟踪租赁标的物的供应和安装情况。
⑦未驻场监督项目进度。
(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1.王某国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12]案情摘要
王某国,系原清原满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主任科员(已退休)。1999年,王利国在企业转制过程中未经规定程序,将493.35平方米房屋采取“先租后售”的方式,以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1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官某秋的丈夫马某军,并协议约定20年后产权归马某军所有,后房屋于2000年过户到马某军名下。经评估,涉案房屋价值人民币139.34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国犯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主要合规义务来源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合规风险点分析
根据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依据,王某国的滥用职权行为包含以下情形:
①违反规定程序对所属企业进行违规转制。
②《转制方案》中关于案涉房屋“以租代售”形式及定价未取得上级书面批复也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③案涉房屋“以租代售”的价格明显低于资产评估鉴定价值。
④未届合同约定期限,擅自安排将案涉房屋过户。
三、行政处罚案例及合规风险点分析
(一)环境保护类行政处罚案例
1.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环保处罚案[13]案情摘要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1月10日对物业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物业公司2号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浓度为43毫克/立方米,超过了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表2中2017年4月1日后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二氧化硫10毫克/立方米)。决定责令十日内改正,处十二万元罚款。
2.主要合规义务来源
①《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②《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
3.合规风险点
2号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浓度超标,具体风险点需要回归到生产运营环节中去分解。
(二)不正当竞争类行政处罚案例
1.湖北某盐业集团公司某分公司(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盐业公司”)不正当竞争处罚案[14]案情摘要
2022年2月22日,盐业公司由公司业务主管程某新建立了群聊名称为“蕲春盐业营销群”的微信群,群成员除程某新及公司经理孙某坤外,其他均为蕲春县食盐经营户。2022年3月5日,孙某坤上传了盐业公司自行设计印制的宣传单彩页正面和反面。其中正面中间印制了“熊猫”牌食盐外包装图片,图片左边印有“含亚铁氰化钾”“谨防上当受骗”字样,图片下方印有“久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后又发表了关于久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盐添加原始亚铁氰化钾的文字消息。
2.主要合规义务来源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3.合规风险点
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公司可能未对销售人员进行有效的合规性培训。
(三)招投标类行政处罚案例
1.内蒙古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工贸公司”)未经招标开工案[15]案情摘要
工贸公司管理实施的红庆河镇地产食品加工园区项目,先开工建设,后进行招投标。经伊金霍洛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核查发现,该工程施工总造价共计:壹仟叁佰玖拾肆万柒仟陆佰贰拾叁元整(13947623.00元)。存在未招标的行为。决定拟给予工贸公司:按照施工总造价千分之五,合计:陆万玖仟柒佰叁拾捌元整(69738.00元)的行政处罚。
2.主要合规义务来源
①《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百分之十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之规定。
3.合规风险点:未招标先建设。
(四)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行政处罚案例
1.某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密云分公司(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密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案[16]案情摘要
2023年11月10日10时38分,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豆各庄村污水配套管网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被埋压,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污水配套管网工程“11·1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建工集团密云公司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北京市密云区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建工集团密云公司罚款陆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2.主要合规义务来源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合规风险点:管理责任合规风险点,具体要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来分析。
四、违规导致的经济损失案例及合规风险点分析
(一)法人人格混同导致的经济责任风险
1.海南某发展公司与海南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某鹿场借款合同纠纷案[17]案情摘要
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海南某发展公司是否因与某鹿场存在法人人格混同而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海南某发展公司与某鹿场虽登记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但海南某发展公司与某鹿场人员均存在一人同时或前后兼任两家公司法人职务及其他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的情形。农牧业总公司、某鹿场与海南某发展公司在不同时期不同场合均出具证明说明某鹿场与海南某发展公司是农牧业总公司下属国有企业,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综上,海南某发展公司与某鹿场存在人员、业务和财产混同的情形,其应对某鹿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主要合规义务来源
①《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②公司法(2023修订,2024年7月1日实施)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合规风险点
海南某发展公司和海南某鹿场在财产、财务、人员等方面均有混同,足以认定二者人格混同。
①财产混同。海南某发展公司是案涉灵山143亩土地所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但长期以来实际是海南某鹿场在使用该土地。两公司对该土地共同享有权益,二者财产明显混同。
②财务混同。海南某鹿场为海南某发展公司补缴灵山土地的相关税款,《海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和两公司向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可证明两公司为共同的员工共同缴纳一份社保,可见二者在财务上是混同的。
③人员混同。海南某发展公司和海南某鹿场存在一人同时或者前后兼任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农牧业总公司、海南某发展公司和海南某鹿场亦曾在不同时期不同场合均出具《证明》称该两公司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二)非货币财产出资未经评估导致的经济责任风险
1.河南某市财政局、某资产管理公司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案[18]案情摘要
河南某国资办以其持有的非货币财产85540万元股权进行出资时,应依法进行评估作价并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河南某市财政局自认河南某国资办并未依法进行评估作价,也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其依法办理了85540万元股权的转移手续或依法足额缴纳了出资,故河南某国资办作为河南某投资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2015年,河南某国资办变更为河南某市财政局的内设机构,故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追加河南某市财政局为被执行人应予支持。
2.主要合规义务来源
①《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②《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合规风险点:出资仅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进行验资,但对非货币财产出资部分未经评估且未履行财产转移手续。
(三)公章管理不当导致的经济责任风险
1.武汉某地产公司、湖北某高新技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19]案情摘要
某建设集团属于国有独资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由董事会决定。胡某并非某建设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其既未取得某建设集团的授权,亦未经董事会决议程序,其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故胡某以某建设集团名义作出担保的意思表示不构成表见代理行为,该担保行为无效。但是,鉴于某建设集团对其公章管理存在不当,同时,武汉某地产公司在审查胡某以某建设集团名义对外担保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即武汉某地产公司和某建设集团对该担保行为无效均有过错,酌定某建设集团对湖北某高新技术公司的案涉债务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2.主要合规义务来源
①《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③《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3.合规风险点:内部决策程序、公章管理程序存在疏漏,可能是相关制度缺失或未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五、违规导致的党内/公司内部制度处罚风险
鉴于此类风险案例绝大部分都在国有企业内部一定范围内公示,从公开渠道查询难度很大,本文对此类风险不作案例分析,仅提示注意:根据《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合规义务来源包含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因此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也是重要的合规义务来源,制定的时候需要审慎研究。
肆
小结
国有企业开展合规管理不是盲目的,应该是有的放矢的,而合规中的靶心正是合规风险,这一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并无差别。[20]这也是为什么言若公众号读者提出的问题是“企业合规的意义什么”,而笔者选择以“企业合规风险”为主题来阐述回答的根本原因。但律师朋友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非涉案企业合规项目中,排查合规风险离不开对于诉讼案例的分析,但分析诉讼案例的目的在于通过真实的案例分解出合规建设中需要防范的风险点,而不需要过多评析案例裁判质量,更不可陷入为当事人辩护的立场之中。
向上滑动阅览
注释:
[1] 参见陈瑞华《企业合规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22年3月第3版,第23页。
[2] 参见周万里主编《企业合规讲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22年4月第2版,第8页。
[3] 参见李奋飞主编《企业合规事务管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年11月第1版,第156页。
[4]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2号)第3条。
[5] 参见《企业国有资产法》第8章、《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59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修订)第36条、第38条。
[6] 参见周万里主编《企业合规讲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22年4月第2版,第90页。
[7] 参见陈瑞华文章,载于《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1期策略栏目(第178至196页)。
[8] 参见周万里主编《企业合规讲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22年4月第2版,第40页。
[9] 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https://law.wkinfo.com.cn/),在“裁判文书”栏目中以“国有企业”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得到的数据,检索日期2024年2月18日。
[10] 参见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和“黔微看法”公众号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的文章《盘州农林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张某林案警示》。
[11] 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刑终304号《刑事裁定书》。
[12] 参见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2刑初317号《刑事判决书》。
[13] 参见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京环保监察罚字〔2018〕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4] 参见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冈市监处罚〔2023〕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5] 参见伊金霍洛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伊住建罚决字﹝2020﹞第Z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6] 参见北京市密云区应急管理局(京密)应急﹝事故﹞罚﹝2023﹞0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7] 参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琼01民初339号一审《民事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琼民终346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4702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18] 参见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1)豫0802民初4132号《民事判决书》。
[19]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270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 参见李奋飞主编《企业合规事务管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年11月第1版,第154页。
作者:李若黎 北京浩天(贵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言若商业·合规律师团队负责人,专业领域:商业投资、企业并购、企业合规、国企运营决策。
声明:本文为作者原创,首发于公众号“言若商业合规律师”,文章内容仅为作者观点,不代表「无讼」立场,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End-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