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布,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多项ABS业务在信息披露、质量控制等方面存在问题,暂停其ABS备案三个月。同日,沪深交易所还下发了存续期ABS管理指引,企业ABS监管全面升级。
多位券商ABS承做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对于一些有瑕疵或者有风险的项目,一些大券商会把计划管理人的位置交给其它有相应牌照的公司来担当。这类计划管理人在某种程度上扮演了“通道”的角色, “通道”的费用通常在60到80万不等。
富诚海富通收罚单
基金业协会指出,根据中国证监会前期专项检查情况和有关要求,富诚海富通管理的4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计划设立、信息披露等多方面存在违法违规事实。
首先,在“徐工租赁二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设立时,富诚海富通作为管理人未按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仅在专项计划说明书中揭示了有关风险。此外,徐工租赁二期部分基础资产为权利受限资产。
第二,在尽职调查方面,“海通恒信二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底层资产债务人信息、签署的抵押贷款合同等资料均是由原始权益人提供,富诚海富通对有关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工作主要依赖于律师事务所。
“平安普惠宅E贷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中,有关尽职调查报告仅提供了律师对抽样贷款的审查意见,未能提供公司的审查意见,对该项目的贷款保证人的业务发展数据、代偿追偿数据更新不及时。天风一期项目中,有关工作底稿缺少基础资产的前五大融入方的诚信报告。
第三,信息披露上,“天风证券一期股票质押式回购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专项计划说明书中对部分标的证券的初始交易金额或股份性质、相关债务人的未偿本金金额信息披露有误。
另外,徐工租赁二期项目中,专项计划说明书与信用评级报告对加速清偿事件的约定不一致,2017年5月披露的专项计划管理人报告对于逾期的一笔基础资产前后表述存在矛盾;海通恒信二期项目中,2017年6月披露的管理人报告对专项计划和资产服务机构的名称表述有误,专项计划说明书与资产买卖协议对有关回收款的资金划付约定表述不一致。
第四,内部控制方面,基金业协会发现,富诚海富通项目评审委员会的参会人员与相关制度规定的人员名单不符,也未见委员授权他人参会并表决的授权书。评审会会议纪要无委员签名、未记录每位委员评审意见和投票意见、未明确列明是否同意立项。
此外,徐工租赁二期、海通恒信二期等专项计划的多份法律协议未签署日期,并欠缺项目有关参与方的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项目的纸质档案未实现集中、统一管理,且没有及时归档,没有编制工作底稿目录。
基金业协会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相关规定。鉴于以上基本事实和情节,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暂停受理富诚海富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暂停期限为三个月。
存续期风险管理指引出台
上海证券交易所表示,近年来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较快,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和挂牌金额大幅增加,信用风险管理压力增大。
为此,沪深交易所与报价系统于3月22日公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以强化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督促各市场参与机构有效管理、预警并化解处置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
据了解,《指引》共8章61条。第一章以总则的形式明确本指引的适用范围及总体要求。第二章规定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的具体信用风险管理职责,强调管理人应当在进行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时建立集体决策机制,相关负责人履职尽责,具体工作落实到岗到人。
第三章至第五章分别从信用风险监测与分类、信用风险排查与预警、信用风险化解与处置3个维度,规定管理人开展风险管理工作的具体方式及要求。
第六章规定信用风险管理报告制度及要求,管理人应当每半年定期向本所报告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风险分类情况及开展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情况,同时在下半年报告中明确次年到期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风险情况和工作安排,并就风险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提交信用风险管理临时报告。
《指引》从信用风险排查及化解处置的工作要求、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的履行等方面,就不同风险分类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做出差异化的制度安排,要求管理人主动进行信用风险管理,持续动态开展风险监测、排查、预警,尽早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按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处置信用风险。
“通道方”当尽责
多位券商ABS承做人士表示,在实践过程中,对于一些有瑕疵或风险的项目,一些大券商仅负责项目的承做和承销,计划管理人的位置则会让其他有相应牌照的公司来担当。这类计划管理人在某种程度上扮演了“通道”的角色,“通道”的费用通常在六十到八十万不等。
据介绍,作为管理人发行企业ABS的机构需要获得证监会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的牌照。
上交所表示,目前,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监测、排查、预警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管理人主动管理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的意识有待强化。为了落实市场机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指引》建立以管理人为核心的系统全面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存续期履职过程中,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或约定落实基础资产循环购买、不合格基础资产赎回或替换、现金流归集和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的机制;监测基础资产质量变化情况,持续跟踪基础资产现金流产生、归集和划转情况等。
上交所指出,管理人应当以风险为导向,持续开展信用风险监测与分类、排查与预警、化解与处置等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等义务。
除此,上交所也强调,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其他参与机构及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
一券商承做人士对记者表示,在存续期管理方面,此前市场上并没有这样明确的规定。未来在监管驱严的大背景下,管理人需要依照此《指引》,在后续项目管理上付出更多的心血,才能避免上述罚单中相关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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