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最新)

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治水思路,切实发挥科技对水利事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进一步规范水利科技项目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全省水利改革发展需求开展的,由省水利厅批准立项,具有创新性、先进性、推广性、实用性的水利基础理论研究、软科学研究、应用技术及产品(装备)的研发、引进、推广、试验,以及地方标准编制、示范项目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 项目分重大、重点和一般三类。重大项目是指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全局性和引领性的理论研究或重大技术攻关与发明等项目;重点项目是指重要的理论研究或关键技术攻关与发明等项目;一般项目是指一般性的理论研究或实用技术攻关与发明等项目。

第四条 省水利厅主要负责项目立项管理;项目推荐单位负责项目审核;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对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责,并接受省水利厅和项目推荐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五条 省水利厅根据水利发展需要,在征集项目建议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论证,发布项目指南和重点研究方向,组织科技项目申报。列入规划建设的重大水利工程开展 “工程带科研”研究,作为重大或重点科技项目予以支持。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为省水利厅直属单位、地方水利部门和其他具备完成科研项目实力、具有良好信誉的省内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为项目申报单位在职人员。

第七条 申报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省水利厅。申报单位属省级单位的,由本单位推荐和审核;申报单位为非省级单位,有行政主管部门的,由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和审核,无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和审核。

第八条 省水利厅通过专家评审,经公示无异议,报经厅领导同意后下达年度项目立项计划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浙江省水利厅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落实开展科技项目所需的经费等必要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规范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经费开支须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条 重大类项目涉及项目研究内容、项目目标、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费、完成期限等重大事项需要变更的,应报经省水利厅同意。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约定完成期满后6个月内申请项目验收。重大项目由省水利厅组织验收,重点和一般项目由推荐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情况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十二条 由于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交验收的,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结束时间前一个月,向组织验收部门提交延期验收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验收申请书、工作总结及技术报告;经费审计报告或财务报告;其他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如专利、论文、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用户应用证明等。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依据《任务书》进行,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项目完成任务书规定要求、经费使用合规的,通过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5%;

(二)所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三)存在未经申请或批准的重大变更;

(四)其他认定不予通过验收的。

第十五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验收意见对相关资料进行完善后,报验收部门审核并按科技档案管理、成果登记、成果保密等有关要求做好项目资料建档、归档,成果登记和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成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支持引导其推广应用,并通过示范项目建设、技术培训、现场会等形式,扩大成果的示范效应。

第十七条 省水利厅对重大或重点类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项目,优先推荐或提名申报各类科技奖励。对承担重大或重点项目和获得科技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者,优先推荐各类科技人才评选。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实行信用档案制度,项目如存在提供虚假资料或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应当进行失信记录的情形的,每发生一次,记入失信行为一次。对于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的承担单位和发生一次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取消其次年申请项目资格。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列入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的项目,按照相应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的立项和完成情况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浙水科﹝200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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