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近年对科研投入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 许琛 摄
《管理办法》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周巍 摄
广东出台配套政策化解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痛点”
金羊网记者 严丽梅 通讯员 岳才轩
近年来我国各级财政对科研投入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但伴随而来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一些“痛点”也不断为各界所关注。为化解这些“痛点”,推动广东《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落地见效,广东省财政厅近日先后出台《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两个配套政策文件,从建立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绿色通道以及完善社科项目资金管理等方面给出具体的操作规范和指引,以构建更加完善的广东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体系。
细化管理:
开启资金拨付绿色通道
据广东省财政厅介绍,《暂行规定》从四个方面对省级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管理提出细化和规范要求。具体包括:科学界定科研项目界线,明确拨付资金范围;明确责任主体以及违规责任,确保权责一致;优化科研项目资金拨付审核程序,简化拨付流程;加强过程监管,确保科研资金安全可控。
对科研人员来说,《暂行规定》中有值得关注的亮点:
其一,有效避免科研单位反复证明“科研项目”是“科研项目”。
针对各单位反映的因各类科研项目界线不清晰,具体操作中较难把握的问题,《暂行规定》对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从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进行了定义,然后按照科研项目资金定义对科研项目资金进行系统分类,让各单位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立项层次和组成,避免随意扩大范围,造成资金拨付风险。
据了解,对科研项目资金界线及拨付范围的明确,可有效避免了科研单位反复提供佐证材料证明“科研项目”是“科研项目”,减少科研资金拨付申请手续。
其二,开启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绿色通道。
《暂行规定》明确,科研资金可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户,并对拨付流程进行简化:对项目承担单位为省级单位的,由省财政厅根据下达资金发文,将预算指标分配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立项书和项目合同,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其他直接支付”方式将科研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户。对项目承担单位为市县单位的,省财政厅根据资金下达文件将预算指标分配至有关市县,并按现行对市县资金调度的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
粤式特色:
项目经费可开支人员费
《管理办法》结合广东实际情况,围绕简政放权,增强科研项目预算管理自主权等方面有所突破。
按照国家规定,科研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等各类支出,但影响科研人员切身利益的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即人员费)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问题未能切实解决。
为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管理办法》明确,可从直接费用中开支社科类科研项目在编人员的人员费,保障参与科研项目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
目前社科类科研经费使用中,劳务费比例过低,对于人员费的使用还存在很多限制。就此,《管理办法》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重申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都可以开支劳务费。
《管理办法》还明确,社科类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当年的钱花不完不用收回。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两年内可以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暂行规定》自2018年1月3日起执行,适用于2018年及以后年度批准立项的、获得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支持的各类项目。2017年及以前年度安排且项目尚未完成的科研项目资金,也按照《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管理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至2021年2月28日自动废止。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