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1922年7月16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这次大会通过了《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了党成立后的第一个党章——《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章对党员条件、党的各级组织的建设和党的纪律作了具体规定,并列有“经费”专章,这是中共关于党费制度的最早规定。

中组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二大党章明确规定了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收支权限和纪律要求,规定:“本党一切经费收支,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支配之。”作为一项纪律,二大党章严格规定,党员“欠缴党费三个月”必须开除之。这标志着党费制度的初步形成。之后,中共三大、四大通过的党章都有“党员欠缴党费三个月必须开除之”的规定,但在经费的规定上略有不同。

1927年6月,中央政治局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其中对党费数额规定较过往并无区别,但在经费的管理上发生变化。第八十一条规定:军队中党员的党费。由所在地军部征收,转交党部会计科。第八十二条规定:本党一切经费收支,均由中央委员会支配之。但党章第一条规定: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党党纲及章程,服从党的决议,参加在党的一定组织中工作并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自此,缴纳党费成为党员的基本义务

中组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中共六大和七大通过的党章,对党费只有原则性的规定。1949年1月,北平和平解放三大战役的胜利,奠定了人民解放战争在全国胜利的基础,中共初步具备了统一党费收缴标准的条件。同年六月,中央组织部出台《关于缴纳党费办法的暂行规定》,初步统一了党费收缴标准,明确了党费的使用范围,重申了党费报告制度,改变了使用权主要集中在中央的做法,规定“党员所缴党费,暂作为党员教育之补助经费,由县委或相当于县委以上党委处理之”,并对农村党员作出更符合实际的具体规定。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共处在复杂多变的革命战争环境中,党费制度的沿革主要集中在缴纳标准上,虽然还处在初创和探索时期,但这一制度不断增强了广大党员为党尽义务的意识。

中组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2008年2月,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共3章33条,从收缴、使用、管理三个方面,对党费制度作出全面、明确、细致的规定。该《规定》系统完整、科学严谨,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实践性。

同时,中组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党费账户继续单独设立的通知》、《关于依法保障党费账户安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使得党费管理制度更加全面完整、科学严谨、系统规范、条理清晰,可操作性和实践性很强,方便基层党组织对党费制度的落实。

中组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党费制度背后的精神信仰

在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历史中,党费饱含共产党人的政治忠诚、精神信仰以及朴素情怀。老一辈共产党员把交党费当成毕生的自觉之举,把报恩之心化作报恩之行,把对党的忠诚镌刻在灵魂深处,犹如一团火、一盏灯,照亮前路。

周恩来在生前嘱托邓颖超,将积蓄作为“特殊党费”交给党组织。邓颖超去世时,再次嘱托身边人,要将她的所有积蓄11146.95元,其中包括购买的550元国库券,全部用来交党费。1943年入党并参加革命的周智夫,用一生的奉献践行了对党的无限忠诚,在弥留之际,周智夫立下遗嘱,“对党知恩报恩,涌泉相报,向党交党费12万元”。

中国航空发动机之父吴大观临终前将10万元积蓄作为党费上交,“代表了一个党员的一点心意,也可以说是自己的信仰”。老红军李中权拿出积攒的20万元委托空军党委代他交党费,“我就像一棵小草,永远难报党的恩情”。

中组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从经济上帮助党的事业的表现,也是党员是否具有组织观念的标志。在新党章中,“全面从严治党”作为一个重点被写入,这无疑是一种高瞻远瞩的思想,彰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性。因此,正确对待并及时足额交纳党费应当成为检验党员党性观念、组织纪律和责任意识的一把标尺,是党员必须严格遵守的纪律。每位党员都应从交纳党费这样的小事做起,系好政治生活的“第一粒扣子”。

2008年中组部印发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想详细了解的朋友看下面吧。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一、党费收缴比例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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