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大理市人民政府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洱海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落实洱海保护治理措施;

(三)推广使用洱海保护治理的科研成果;

(四)按照批准的权限在一、二级保护区相对集中行使水政、渔政、林政、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五)依法收取洱海规费;

(六)负责对一、二级保护区的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七)管理西洱河节制闸至天生桥一级电站取水口的河道、引洱入宾老青山输水隧道至出口界碑范围及其工程设施;

(八)组织执行洱海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九)法律法规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洱源县人民政府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前款规定的第一至六项和第九项职责。

第十九条 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务、公安、市场监管、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洱海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综合保护管理

第二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洱海保护管理规划。洱海保护管理规划应当符合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的国土空间规划,并与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旅游发展等相关规划相互衔接。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环保、水利、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利用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推进产业转型发展。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水源涵养地带的保护治理,实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地,对水土流失地段、宜林荒山荒地进行治理、绿化。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应当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扶持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先进适用的农业生产技术,实施农药、化肥减施措施,鼓励使用有机肥,发展绿色生态农业,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第二十五条 大理市、洱源县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垃圾的分类收集、处理设施,及时清运处理垃圾。垃圾实行有偿收集、清运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洱海流域截污治污体系建设,完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保障已建成的设施和管网正常运行。污水实行有偿处理。

城镇规划区及产业园区的排水系统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排污管网。鼓励建设中水设施,提高中水利用率。

第二十七条 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餐饮、住宿等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洱海流域水环境监测体系和预警机制,加强对洱海及其入湖河流水环境质量、污染源、水文水资源等的监测,实现监测信息共享,并定期发布洱海水环境状况公报。

来源: 大理日报

原标题: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

编辑:都市时报一点关注 张如尘

审核:字丹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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