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发布)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
为切实维护我所职工作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发布)第九条规定,请我所职工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更新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具体内容和操作详见: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I5MDQwMQ==&mid=2649964023&idx=1&sn=28ef447ac2c768ce4ce6f637dfd82341&chksm=88a48c39bfd3052fb86c525eb30b55fb371f1ea376fc3f95ffa07e9d5bdfadc9598bef07271d&mpshare=1&scene=23&srcid=1216G8fMx3iyZIvAHLsz3bev&sharer_sharetime=1608100279895&sharer_shareid=693b78aad93d6ed33aa4c96e05863071#rd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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