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SP是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B25类)
涉及业务为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的主要应用为,短信彩信(手机报、短信群发、短信验证、客服系统)、WAP(手机上网)、GPS服务、运营商代扣费、彩铃、IVR(互动式语音应答)、百宝箱、JAVA游戏等。主要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及受理机构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从事电信业务”相关的经营范围。
(三)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1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受理机构是各省通信管理局),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受理机构是工信部),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3.2 有相关电信业务从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且缴纳社保(需提供社保缴纳证明)。
3.3 有《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相关制度和负责人员。
(四)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能力。
4.1 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4.2 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实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工信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许可证。未取得电信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活动。违反相关规定提供电信业务服务会被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3倍至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会影响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信用,严重的3年内不能申请电信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电信许可证)就擅自开展相关业务;经营项目或区域超出了已取得的许可证相关规定,都属于违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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