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怎么做?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存在的
银行账户开设、会计核算、资金管理、竣工财务决算不规范的情况该怎么解决?
相信是不少财务、会计们会遇到的问题
不用担心
市财政局举办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暨会计核算培训
帮你来解决~
培训会上都讲了些什么?
一起来看看吧,尤其是没去现场的同志们
可以好好学习了~
4月17日,市财政局举办了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暨会计核算培训。
本次培训旨在解决目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银行账户开设、会计核算、资金管理、竣工财务决算不规范等现状。
培训邀请专家详细讲解了实施政府会计制度环境下,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要求、会计建账、资金拨付管理、成本收入管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资产交付、结余资金退回、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及相关环节会计核算等内容,深入解读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综合案例,使培训人员进一步了解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的具体规定和相关要求。
通过培训,项目建设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统一通过零余额账户核算,不得单独开设基建专户有了统一认识。培训通过模拟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全过程的方式,让学员们较快掌握了基建项目的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方法,提升了业务水平。
接下来就到了学习时间啦
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相关问题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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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基本建设?
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具体指:房屋建筑、设施设备、江河清障疏浚、航道整治、飞播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毁损道路修复、护坡及清理、农村沼气工程、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游牧民定居工程、渔民上岸工程、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专用电力设施、地下管道等项目的建设。
2.基建项目是否需要开设基建专户?
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应当统一通过零余额账户进行会计核算,不再单独建账,不需要开设基建专户。但是应当按项目单独核算,设立明细账,并保证项目资料完整。
3.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资产的记账主体是谁?
(1)公共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入账”的原则确定。多个政府会计主体共同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对该资产负有主要管理维护职责或者承担后续主要支出责任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分为多个组成部分有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分别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各个政府会计主体分别对其负责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相应部分予以确认。
负有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职责的政府会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企业或其他会计主体代为管理公共基础设施的,该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委托方予以确认。
(2)政府储备物资应当由按规定对其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相关行政管理职责由不同政府会计主体行使的政府储备物资,由负责提出收储计划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对政府储备物资不负有行政管理职责但接受委托具体负责执行其存储保管等工作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受托代储的政府储备物资作为受托代理资产核算。
(3)文物文化资产由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文物文化资产的单位予以确认。
(4)保障性住房由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保障性住房的单位予以确认。
4.基建项目建设成本包括哪些?
(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等直接支出。
(2)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等直接支出。
(3)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等间接支出。包括项目建设中发生的设计、论证、监理、招标、工资福利、差旅、软件、招待、土地使用税、土地迁移补偿等费用。
(4)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5.不得列入建设成本的支出有哪些?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1)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2)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3)非法收费和摊派;
(4)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5)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6)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7)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6.基建项目建设收入如何界定?
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符合验收条件而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的经营性项目所实现的收入,不得作为项目基建收入管理。
7.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相关要求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基本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等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
8.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的相关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9.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相关要求
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10.项目是否可以预留尾工工程?
不得预留尾工工程。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实施项目尾工工程,加强对尾工工程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11.项目竣工验收后,资产交付的管理的相关要求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
(1)形成资产产权归属本单位的 ,转为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资产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2)不能形成资产的,转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
农村沼气工程、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游牧民定居工程、渔民上岸工程等涉及家庭或者个人的支出,形成资产产权归属家庭或者个人的,城市绿化、毁损道路修复、护坡及清理等不能形成资产的,以及项目未被批准、项目取消的,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
(3)形成资产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转为“转出投资”处理。
(4)非经营性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应依据产权归属不同进行处理。
A、形成资产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形成资产产权归属其他单位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
B、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建设的专用设施,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专用电力设施、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
C、非经营性项目移民安置补偿中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形成的实物资产,产权归属集体或者单位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产权归属移民的,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
12.项目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竣工结余的建设资金,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资金。
(1)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转入单位的相关资产。
(2)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收回财政。
(3)项目终止、报废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形成的剩余建设资金中,按照项目实际资金来源比例确认的财政资金应当收回财政。
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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